
标题:废旧皮革制食用明胶,国知局“背黑锅”?
作者:任中杰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
4月23日,一条微博在网络中飞速被转发:“用废旧皮革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专利
早在1991年就申请了,专利号是91108955!到现在已经整整21年。”食品安全,国人闻之
色变,而此次使用废旧皮革制造食用明胶的方法,竟一早被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其为
专利主管审批部门,一时间也被卷入这千夫所指的丑闻之中。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透过媒体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过10件利用皮革废料
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专利申请,其中2件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获得批准,但均已失
效,目前没有处于有效状态的相关专利。”这一回答显然无法让公众满意,人们充满疑虑:
专利已失效不代表其不存在,如此违反社会公德的专利为何曾获批准?将废旧皮革吃进肚子,
审查员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吗?网友将矛头齐齐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口诛笔伐。
然而,本刊记者注意到,在知识产权圈内的论坛中,业内人士大多都为此事替国知局鸣不平。
公众与业内人士迥然不同的立场,究竟孰是孰非,是否存在公众不了解的隐情?为此,记者
进行了深入调查。
审查员:不批专利才违法!
卢红学是一名专利审查员,从其专业角度的分析或能澄清某些事实。“首先,这两项发
明申请中提到的都不是‘自己的皮鞋’,而是也来自于动物之皮的‘碎革皮’。既能制鞋做包,
又能煎炸红烧的猪皮等动物皮革本身就能进得工厂、入得厨房。”针对两项专利危害社会公
德的质疑,卢红学也进行了回应:“社会公德依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先
进工厂再进厨房的碎革皮制食用明胶,在相关规范出台之前,在食品安全还没有成为社会主
要问题的时期,其反倒是废物利用的先进技术,因而获得专利权并不违反社会公德。”
4月28日,新京报刊登社论《“皮革食用明胶专利”不容轻描淡写》中提到两件授权后
失效的专利,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8112702.9,发明名称为“一种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
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发明旨在提供一种铬含量超过该标准,即2mg/kg的产品,同
时明确“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铬的食品和药品的添加剂,即高铬明胶,以作为补铬
食品和补铬药品的原料”。另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8104622.3,发明名称为“用碎革皮生
产药用明胶的工艺”,该发明基于“废弃堆积的蓝矾碎皮含有许多有害成分和致病细菌,明
胶生产者既不敢用其制作食用明胶,再当成垃圾废弃后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构思,
其目的就是要提供一种“以制革业废弃的低等劣质的碎革皮生产出完全可达到国际药用明胶
标准要求的高级药用明胶产品的新工艺”。
卢红学强调:“这两份发明专利申请都是基于我国1995年制定的国家标准GB6783-94
而提出的,从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来说,这两项发明是完全合法的。在2005年《食品添加
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出台之前,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做出不授权决定,才是
违法的行为。”
据记者了解,2005年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对任何一件类似的专利申请进行授权。
专利并非技术的合法外衣
“专利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公民发明创造行为进行的认可。”新京报的社论如是说,这也代
表了一部分普通公众对专利的认识,认为一项技术获得了专利就是受到国家的认可,这种观
点无疑过于片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副部长冯小兵向记者表示:“专
利授予的是对技术的独占权,获得专利主要表示该专利权人在权利有效的情况下,可以禁止
他人使用其技术,而不代表该技术方案可直接应用于社会生产、制造、销售和生活换等方面,
其可否进入生产、销售及流通等环节还必须符合我国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换而言之,
专利权仅仅赋予权利人对特定技术的垄断权,而对于特定技术是否合法还取决于其具体用途
和相关法律法规,仅仅凭一项技术拥有专利就认为其合法的结论是不可取的。
自4月15日问题胶囊事件以来,相关责任部门互相推诿。而对于普通公众来说,需要
有相关政府部门出来给出说法承担责任。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
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是决定对技术是否授予专利权的部门,并不具有市场
监督职能。卢红雪表示:“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成为中国民生的重大问题之时,不对主要
监管部门进行质疑,反却将矛头对准并无过错的技术审查部门,着实有些避重就轻了。”
违反“社会公德”,如何界定?
然而,争议并没有就此结束。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
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现基本可以排除两件引起争议的专利有违反法律的
情况,但是否构成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仍值得商榷。
或许在90年代初,废旧皮革制造食用明胶是一项如卢红雪所说的“废物利用的先进技术”,
但不难发现如今的公众已将其视为危害健康的一大杀手。那么又该如何界定违反社会公德,
妨害公共利益呢?
笔者了解到,专利法并没有对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但作为专利审查标准
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其第二部分第一章对社会公德及公共利益作出了相关规定,并
以举例的形式说明。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
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创造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
专利权。妨害公共利益则包括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目的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
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等情形。
但是,这些对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规定仍较模糊,从而也给了专利审查员较
大的自由裁量权。
通过此次事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许应当思考如何制度化地解决这一法规灰色地带产生
的问题,至于“废旧皮革制食用明胶”的黑锅,是不用背,也背不得的。
本文发布于:2023-03-11 21:09: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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