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违而不犯,和而不同”
“违而不犯,和而不同”这句话出自孙过庭《书
谱》,孙氏的“和而不同”是套用了孔子的话。这句话对
我们今天的书法工作者来说,最为关键的是“违”与“和”。
这不仅蕴含着书法创作与审美中所遵循的哲理,也反
映出中国传统社会对待社会、人生、艺术的基本思想、
行为准则及艺术态度。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士大夫们所尊崇的是“发乎
情,止乎礼”的行为规范,强调的“致中和”的中庸思想。
而书法基本可以作为传统社会的士大夫们的人性、思
想的载体,每一种书体不仅反映着不同的时代,也反
映着思想的不断变迁,所以,熊秉明先生讲“书法是中
国文化核心的核心”。因此,书法作为一门传统的艺术
形式,在这样的社会形式中,一方面是读书人所必须
具备的一种书写技能,也是人们学养的综合体现,这
也正是古人所讲的“书者,心画也”。
因此,在传统社会中,人们进行书写,或从事书
法创作,自然就浸透着传统社会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及
思想准则。而书法所体现的也就是不激不厉、志气平
和的气息,少有狂怪的意象,即便有也得像苏东坡所
说的“出新意于法度之中”。由此看来,中国书法从一
开始就蕴含着中国传统社会所要求的“中庸”特质。《中
庸》的第一章云:“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
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
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而中庸
思想在书法中的体现就是唐太宗所说的“心正契合,则
契于妙;心神不正,字则欹斜;志气不和,字则颠仆”。
而中国书法中可以称为“书圣”的恰恰就是于唐太宗极
力推祟的王羲之。在他看来,只有王羲之的书法才是
“尽善尽美”的士人所尊崇的楷模,而那些“淫放”之书,
必“乱于大道,君子耻之”,这种带有“中和”意味的书法,
也是唐代书法所体现的基本面目,也是当时士大夫们
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所以,孙过庭也说:“右军之书,
末年多妙,当缘思虑通神,志气平和,不激不历,风
规自远。”因此,书法在成为一门严谨的书写技能之外,
还是人们可修、可养、可学的栖息之地,而正是“中庸”
之道在维系着人们的行为规范,在调节着人们的情感、
欲望,并使之内心平和,以至于最终达到对社会矛盾
等调节。所以,古人艺术总带有教化功能。
为此,我们观看孙氏《书谱》,尽管是草书,但明
显蕴含着中和色彩,而他所强调的“违而不犯,和而不
同”也就不足为怪了。不过,在这种“中庸”意识下的书
法发展和创作,并没有抹杀古人“创新”的气质。王羲
之有“适我无非新”,综合并创制了“新体”,为后人树立
了不朽的楷模,但却是“尽善尽美”;孙过庭也主张创
新,但要“体权变之道”“动不失宜”“言必中理”而不是“鼓
努为力,标置成体”,以至于“工用不侔”“神情悬隔”,
犹“独行之士,偏玩所乖”;即便是极力自诩“我书意造
本无法”的苏轼,也坚守着“出新意于法度之中”之理。
所以,我们在对待书法的发展与创作,如何来保
持一个“度”是至关重要的。可是,在今天的展厅时代
里,书法的本质因素,书法所恪守的基本规范,几千
年以来所形成的书法所应该遵循的审美习惯正越来越
受到挑战。由于功利的因素,人们越来越注重对时风
的追求,这种危害性是巨大的。而为了书法更具视觉
效果,采取书法所不应具备的元素,也人为地不断加
入到书法的语言中来,搅乱了书法所展现的淳朴性,
尤其是加入“制作”“设计”等非书写因素,正不断践踏着
书法的东方意味和高古纯情,正不断削弱着书法的抒
情气质。因此,书法艺术到了今天,人们对笔法的要
求低了,由于对“笔法”的失语,自然夹杂进很多书法
所不应该具备的“非书法元素”,使得书法成了不伦不
类的东西,以至于对书法的好坏在大多数百姓、甚至
于很多书家来讲都到了永远也搞不明白的境地。这已
经不是什么“违而不犯,和而不同”的意思了。
因此,由于对书法的意味的错解,对笔法的掌握
不够全面或根本失语,叉急于创新的思想作祟,造就
了对书法的肆意破坏,无端变乱。试想,在这样的语
境下,那种“穷变态于毫端,合情理于纸上,无间心手,
忘情楷则,自可背羲献而无失,违锺张而尚工”是何等
遥远!
本文发布于:2023-03-12 21:5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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