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侵权责
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1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
【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
【当事人】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
【当事人-公司】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唐鹏林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王飞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宋兵辽宁鸿海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鹏林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王飞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宋兵辽宁鸿海律师事
务所
【代理律师】唐鹏林王飞宋兵
【代理律所】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
2/5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被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
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
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侵
权责任纠纷,该类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以
申请人存在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
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错
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申请人才应当赔偿。如何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结合
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起诉是否合理、申请保全是否适当以及申请保全是否为了保证判
决执行、诉讼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因素加以判断。本案因上诉人的申请,被上诉
人的执行款被超额冻结168.162万元,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存在较大偏差,存在偏
差的原因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一审法院应重点审查超额冻结产生的原因,即上诉人的诉讼请
求是否合理,起诉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否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还要审查上诉人申请保全
的目的是否是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上诉人利益的实现,保全过程中有无置换保全的可能
性,未置换保全是否恰当等事实。通过以上事实综合判断上诉人的诉和申请保全的目的是否
善意合理,上诉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过错。故,本案宜发回重审,发回后查明以
上事实后作出合理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3/5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元(大连装备制
造职业技术学院已预交),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217:56:49
【二审上诉人诉称】林大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发回重
审。事实与理由:一、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申
请保全错误应以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不能仅以当事人诉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
支持作为判断标准依据。而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的民事规则原则为过错责任,
并不区分故意或过失”,未查明相关事实,明确缺乏法律依据。二、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是
为了保障诉讼请求如获支持后可得以顺利执行,且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不具
有违法性,上诉人并非恶意行使诉讼权利,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
清。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终1198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前石村和庆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述龙,系该校常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唐鹏林,系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系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
三里585号。
法定代表人:姜晓莉,系该校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宋兵,系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429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林大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
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
原则,且申请保全错误应以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不能仅以当事人诉诉讼
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标准依据。而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的民事规
则原则为过错责任,并不区分故意或过失”,未查明相关事实,明确缺乏法律依据。
二、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诉讼请求如获支持后可得以顺利执行,且申请财产
保全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上诉人并非恶意行使诉讼权利,不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
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该类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
责任原则,以申请人存在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
产保全申请才属于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申请人才应当赔偿。如何判断申
请人的主观过错,应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起诉是否合理、申请保全是否适当
5/5
以及申请保全是否为了保证判决执行、诉讼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因素加以判
断。本案因上诉人的申请,被上诉人的执行款被超额冻结168.162万元,上诉人的诉讼
请求与生效判决存在较大偏差,存在偏差的原因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一审法院应重点审
查超额冻结产生的原因,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起诉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否
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还要审查上诉人申请保全的目的是否是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
上诉人利益的实现,保全过程中有无置换保全的可能性,未置换保全是否恰当等事实。
通过以上事实综合判断上诉人的诉和申请保全的目的是否善意合理,上诉人是否具有故
意或重大过失主观过错。故,本案宜发回重审,发回后查明以上事实后作出合理裁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
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元(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已预交),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王艳波
审判员高明伟
审判员张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3-12 22:25: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863111512143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大连职业.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大连职业.pdf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