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真理客观性的研究
1.列宁选集2,3版,第2卷,81—82页,人民出版社,1995
2.李校利《“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一
期
3.蔡英田,《真理观初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三期
4.章士嵘等编写,《认识论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70
5.刘延勃等主编,《哲学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499
6.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352
7.肖明主编,《哲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169
8.夏甄陶,《认识论引论》,人民出版社,1986,352
9.薛志亮,《“客观真理说”应该被放弃吗?》,《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
第一期
10.肖中舟,《马克思主义客观真理之理由探析》,《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二
期
11.罗森塔尔、尤金主编,《简明哲学辞典》,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
人民出版社,1958,311
12.王智,《真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江汉论坛》,1995年第十一期
13.程明华,《“客观真理”非议》,《求索》,1995第六期
14.李校利《“真理”“客观真理”“真理的客观性”等同论批判》,《长沙电力学院
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一期
15.孔国保《“客观真理”的提法不妥当——兼与孟德佩徐忠民两商榷》,《赣
南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二期
16.张炳奎,《关于真理的客观性》,《教学与研究》,2000年第十一期
17.封来贵,《论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一》,《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1
年第二期
18.王庆原,《论真理形式的客观性》,《江汉论坛》,2006年第二期
19.刘英,《真理与谬误的客观性辨析》,《呼兰师专学报》,2002年第三期
20.王之波,《主观真理与真理内容的客观性》,《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十期
21.李校利,《对“真理客观性”观点的辨析》,《鄂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一期
22.李校利,《对“真理客观性”观点的几点质疑》,《丽水师专学报》,1997年6
月
23.郑颖贞,《对真理客观性的再认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
年8月
24.唐桂丽,《对真理客观性追问的追问》,《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
年第二期
25.王学海,《关于真理标准的客观性问题》,《东岳论丛》,1995年第一期
26.王金福、陈向澜,《关于真理的主观性、客观性问题》,《吉安师专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1999年第二期
27.丁年森,《马克思主客观相统一的实践真理观》,《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
五期
28.孙月红,《试论真理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喀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0年第二期
29.孔国保,《再论“客观真理”》,《学术交流》,2000年第二期
30.费恩江,《真理:是客观的,还是具有客观性》,《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一期
31.辛敬良,《重议真理的若干问题》,《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六期
32.刘开会,《客观性还是一致性——论罗蒂的真理观》,《兰州大学学报(社科
版)》,2001年第二期
33.严高鸿、陈小明,《价值与真理》,《江海学刊》,1999年第五期
34.蒋庆春,《哲学界对“客观真理”的认识综述》,《上饶师专学报》,1997年第
五期
35.夏存友、严高鸿,《真理问题近年研究述要》,《社会科学动态》,1996年第七
期
36.余源培、张家骏、王华良,《怎样才能获得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
3月
37.王连法,《当代真理论》,经济日报出版社,1988年12月
38.陈中立,《真理过程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9月
关于真理客观性的研究的研究观点摘录
一、“客观真理”的涵义是什么?
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
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否立即
地、完全地、绝对地表现它,或者只能近似地、相对地表现它?
-----列宁选集2,3版,第2卷,81—82页,人民
出版社,1995
列宁所谓的“客观真理”,是指人的表象的内容,其含义具体指外部物质世
界、客观事物,即认识的客体或对象。“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
人的表象能否立即地、完全地、无条件地、绝对地表现它,或者只能近似地、相
对地表现它?”“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生物
学上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把列
宁的“客观真理”当作是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即作为认识结果的真理的客观性,
与列宁论述的含义相去甚远。
-----李校利《“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汉
中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一期
在认识论领域中,“客观真理”不等于“客观存在”,不能把二者混淆起来。
但是,如果超出单纯的认识论领域,而进入实践论领域,那么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真理不应停留在纯思领域,而应进入存在领域,也就是说,
真理应该指导人们的实践,并通过实践,把自己变为客观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
客观真理和客观存在又是同一的。客观真理就在人的生活中,就在人的实践中,
就在人所创造的全部对象世界中,一句话,就在现实中。
-----蔡英田,《真理观初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
学报》,1995年第三期
客观真理是指真理的客观性,即指客观真理在人的认识中包含有不依人的意
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丝毫不包括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
观成分。
-----章士嵘等编写,《认识论辞典》,吉林人民出版
社,1984,70
客观真理是指真理的客观性,是人的认识所正确反映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内容。真理的根本属性就在于它的客观性,在于它包含着不依赖于任何个
人、集团、阶级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
-----刘延勃等主编,《哲学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5,499
凡真理都具有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主要是指在真理性的认识
中包含着不依人和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真理当中不能含有同客观实际相
违背的主观成分。
-----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
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352
客观性是真理的最基本的属性。凡真理都具有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
真理,主要是指真理的内容(从其来源来说)是客观的,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
志为转移的。在这种意义上,真理也就是客观真理,两者是同一范畴。
-----肖明主编,《哲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4,169
真理不是一种单纯的思想形式,它是思想形式中具有的不依赖于主体、没有
任何主观附加的客观性内容。因此,真理总是客观的,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来说,
承认真理,也就是承认客观真理。客观真理只不过是从认识、思想、观念中具有
的客观性内容来表征真理的本质规定的范畴。
-----夏甄陶,《认识论引论》,人民出版社,1986,
352
“客观真理说”是从唯物主义认识论前提出发使用“客观真理”这一概念来
说明真理的本质,其目的是要说明,真理作为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
它的内容是对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实在的正确的真
实的反映,这也就是所谓真理的客观内容或真理的客观性意义之所在。
-----薛志亮,《“客观真理说”应该被放弃吗?》,
《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一期
“客观真理”范畴的基本涵义就是:被人们的真理性认识(表象)所反映(表现)
的客体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而存在的客观实在性。因为真理性的认识所反映
的客体具有客观实在性,所以真理是客观的,即客观真理。客体的客观实在性是
客观真理观的基本理由之一。
-----肖中舟,《马克思主义客观真理之理由探析》,
《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二期
客观真理是客观世界、客观现实在人们意识中,在科学原理中的正确反映。
例如:自然科学关于地球存在于人类之前,世界是物质的、人用脑子思维等论断
便是客观真理。
-----罗森塔尔、尤金主编,《简明哲学辞典》,中共
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8,
311
应该如何理解客观真理呢?我们知道,主观和客观是相对的,相对于真理所
反映的对象来说,真理是主观的,而当真理成为人们再认识和研究的对象时,它
又转变为客观对象,从反映的结果转化为反映的对象,从主观世界转化为客观世
界,这时的真理是客观的,不管认识它的人是否承认它,是否喜欢它,它都是客
观存在的,不以认识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种意义上的真理,就可以叫做客观
真理。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叫做客观真理。
-----王智,《真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江汉
论坛》,1995年第十一期
二、“客观真理”范畴和“客观真理说”
列宁在使用“客观真理”这个范畴时,在不同的场合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也
就是说,在列宁的论述当中,“客观真理”的涵义不是确定的或始终一致的。它
除了表示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外,有时是指真理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这表明,“客
观真理”在列宁的论述中是一个内涵不确定,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的范畴。因此,
应否定“客观真理”这个提法,抛弃“客观真理”这个不确切、不科学的表述。
-----程明华,《“客观真理”非议》,《求索》,1995
第六期
“客观真理说”的首要论据是“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那么,照此说法论
述问题,就是用被反映的客观来证明作为反映的客观,从而将主观认识与客观存
在、真理与客体相等同,将真理实体化、本体化。“客观真理说”的第二个论据
是“真理的标准即实践具有客观性”。其实,真理标准的客观性并不能成为真理
也具有客观性的依据。一个事物的特征,不能把它的检验者的特征也包含在内。
把真理标准的属性——客观性硬说成真理本身的属性是牵强附会、主观附加的。
首先,真理客观性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是与实践标准相矛盾的,有可能导致取消
实践标准。如果真理是客观的,那么实践就只能把两个客观的东西相联系、相对
照,也就从根本上排除了主观的东西。进一步,既然真理是客观的,则客观的真
理还要客观的实践检验什么?在“客观真理说”面前,实践所具有的把主观同客
观联系起来的功能和品格已属多余,这在事实上已经取消了实践标准。其次,造
成概念、用语的混乱,与哲学范畴严密、科学、准确、规范的基本要求不符。真
理就是真理,它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
律的正确反映。当我们这样理解真理范畴时,已经足以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划
清界限了,无须再在“真理”前面加置“客观”这一多余的限定词。再次,“客
观真理说”不能合理地说明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特别是二者的相互转化。当
“客观真理说”把客观性赋予真理并当作它的本质特征时,就使真理具有了永恒
的意义,即一个认识成为真理,它就永远是真理。但认识的辩证法告诉我们,任
何认识的真理性都是一个过程,总是相对于特定的时空条件而言,绝对的、永恒
的真理是根本不存在的。由此就决定了,真理与谬误不具有绝对对立的性质,它
们是相互贯通、相互过渡的。但如果真理的本质是客观的,那就使它向谬误的转
化失去了可能性。复次,“客观真理说”割裂了真理与认识论的内在统一和辩证
关系。认识论与真理论是有机统一和内在联系的,应把真理论与认识论结合起来
考察,切不可抛弃认识论这个大前提单纯地、孤立地谈论真理问题。而“客观真
理说”正是犯了这样的毛病,离开认识论大背景大谈特谈真理问题,视野仅局限
于真理论的范围。最后,“客观真理说”与马克思主义本性相抵触。实践性是马
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属性及本质特征。但按照“客观真理说”的逻辑推论:凡真
理总是客观真理,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真理;所以客观
性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征。这样问题又来了,作为同一个马克思主义哲
学的理论体系,怎么能同时有两个根本特征?看来,“客观真理说”与马克思主
义哲学本质是对立的。
-----李校利,《“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汉中师
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一期
要明确列宁“客观真理”这个概念,必须先弄清客观性的涵义。客观性至少
有三个不同层次的涵义:第一,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性,是指物质世界具有不依
赖于人而独立存在的特性,等同于物质的本原性。第二,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性,
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处在主客体关系中,作为认识客体(对象)相对于主体的
外在性;二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客观性,也就是客观性的第三个层次。第三,真
理论上的客观性,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真理与认识客体(对象)相符合、相一致
的真实性,主观认识同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相符合,其中不包含同客观实际相违
背的主观成分。真理作为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它的内容是对不依
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实在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这也就
是所谓真理的客观内容或真理的客观性意义之所在。李校利一个失误在于仅仅从
本体论意义上理解客观性,没有对客观性作层次性理解;另一个失误在于把唯物
主义认识论前提简单地、直接地运用到真理论问题上,并把认识的对象直接等同
于真理的内容。
首先,“客观真理说”会不会导致取消实践标准?怎样才知道一种思想、认
识、理论是真理呢?真理存在于实践检验之前,还是存在于实践检验之后呢?只
有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思想、认识、理论才能成为真理。因
此,“客观真理说”不但不会取消实践标准,而且充分地体现了实践标准在唯物
主义认识论和真理论中的地位。
其次,“客观真理说”是不是与哲学范畴严密、科学、准确、规范的基本要
求不符?哲学上任何一个范畴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真理论上,
各种唯心主义都必然要用各种不同的形式否认客观真理,鼓吹主观真理。马克思
主义哲学的“客观真理说”的特定内涵正是在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真理观的斗
争中形成的。这正同哲学范畴严密、科学、准确、规范的基本要求相符合。
再次,“客观真理说”能不能合理地说明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特别是二
者的相互转化?在这个问题上,李校利除了仍然在本体论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
性之外,还混淆了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以及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否认了绝对
真理的存在,并把真理与谬误在认识论范围内相互转化的条件理解为真理中包含
着谬误、谬误中包含着真理。否定绝对真理必然要导致否定客观真理;认为真理
之所以可以向谬误转化是因为相对真理中包含谬误,这是不对的。
最后,“客观真理说”是否与马克思主义本性相抵触?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
哲学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然而,按照辩证法和系统论的观点,一个事物的本
质是一个层次性的系统构成,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侧面来观察事物的本质,会
发现不同的本质特征。说客观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真理的本质特征时,是在
真理论的层次上来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
性与马克思主义这一真理的客观性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
-----薛志亮,《“客观真理说”应该被放弃吗?》,《汉
中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一期
三、对真理客观性的理解
对于真理的内容,有些观点认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它是不依赖于人的意
志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或曰真理以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实在、物质世界为自己
的内容)。一方面说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里的正确反映,即真理
是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另一方面却又说真理的内容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客观
事物,这在理论上自相矛盾,在实际上不可能。因为真理作为思想,作为人的表
象,是由人所抽象和概括出来的概念、推理和原理等,其内容不能不依赖于主体
人,不依赖于人而存在的是客观存在或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客观的东西不
能跑到人的脑子里成为思想的内容,镜外之花映成镜中之像,镜中之像不是“物
质”(即花)。物质(即花)不依赖于镜子而存在,但镜中之像却依赖于镜子。实
际上,把客观事物当作真理的内容,就不自觉地承认了世界上有离开事物整体的
内容了,违背了辩证法的有关原理。
-----李校利《“真理”“客观真理”“真理的客观性”等同论批判》,《长沙电
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一期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唯物主义是这一理论的基石,在真
理观上我们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因此就认为真理是客观的“有不
依赖于人类的真理”,稍加分析便会发现它会直接造成以下理论上的矛盾:第一,
从真理与认识主体的关系看,如果认为真理是客观的,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
那么离开认识主体人(如人类产生之前)世界上是否存在真理?如果存在,真理
还是人的认识吗?如果不存在,又怎样理解这一“客观”和“不依赖于人类”?
第二,从真理与客观对象的关系看,真理的反映对象是客观的,如果认为真理也
是客观的,能否认为真理与对象是直接等同的?如果不是,又怎样理解“客观的”
这一共性?第三,从真理与一般意识、认识的关系看,如果认为真理是客观的,
真理与一般意识、认识的共同点究竟是什么?如果说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否
可以说有的反映是“客观的”、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第四,从真理与
谬误的关系看,如果真理是客观的,那么谬误是否也是客观的?如果是,用“客
观的”界定真理又有什么意义?如果不是,那么二者的差别就在于真理是纯客观
的而谬误是纯主观的吗?第五,从真理的本性与真理的相对性的关系看,如果认
为真理是客观的,怎样理解这种“客观”又是相对的?二者如何相容?等等。
以上这些问题说明,“客观真理”论的确会造成理论上无法克服的矛盾,无
论怎样解释这一“客观”,是很难自圆其说的。之所以会产生这些矛盾,笔者认
为,其根源就在于“客观真理”这一提法本身是不妥当的,得出这一结论的思维
方法也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孔国保《“客观真理”的提法不妥当——兼与
孟德佩徐忠民两商榷》,《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0年第二期
在认识论中,真理的客观性作为真理的本质属性是一切真理性认识所共有,
又是真理性认识所特有的性质。那么,这种性质究竟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这种
性质就是真理与客体的符合性,即认识真实地、正确地反映客体的性质。凡认识
中的真理都与客体相符合,因而都具有客观性;凡谬误都与客体不相符合,因而
都不具有客观性。“符合性”是人的认识中真理与谬误相区别的本质属性,即一
切真理性认识所共有,又是真理性认识所特有的性质。“符合性”是理论、认识、
意识等观念才可能具有的性质,物质现象本身无所谓符合与否。“符合性”这种
性质既把作为人的认识的真理与物质现象区别开来,又在人的认识中把真理与谬
误区别开来。因此,我们只能在“符合性”的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在其他
任何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就有可能把认识中的真理与物质现象,或与谬误相
混淆。在认识论中坚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必然承认真理的客观性即认识与反映
对象的符合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坚持存在第一性、思维第二性的本体论前提下,
肯定认识、思想与客体能够相符合,肯定真理的客观性。同时指出,认识、思想
与客体相符合不是简单地照镜子式的符合,而是极为复杂地在实践与认识的反复
过程中实现的,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在真理观中的贯彻。因此,我们所说的
真理的客观性是“符合性”,与唯心主义者把真理看作是事物与观念符合,对象
与概念一致不同,也与实用主义者詹姆斯所谓的“真理是观念与实在的符合”不
同。因为在詹姆斯那里,“实在”就是人的经验、愿望。所谓“真理”就是符合
人的经验、愿望的观念,即使是肯定有上帝存在的观念只要它对人有用、符合人
的经验和愿望也可以是“真理”。
-----张炳奎,《关于真理的客观性》,《教学与研究》,
2000年第十一期
真理作为认识论范畴,在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中毫无疑问首先是属于主观世界
的东西,是主体创造性思维的产物,因而是为人所特有的。就这一层面来说,真
理与其所反映的客体具有原则的区别———客体具有外在性,而真理却具有内在
性,二者不能彼此等同。但真理作为主体认识的结果,一经产生并被证实就转化
为正确的知识而存在,因而真理又是一个知识论范畴。就这一层面来看,真理作
为再认识的对象,业已具有了思想客体或精神客体的性质,当人们判定一种真理
之成其为真理即正确的知识时,不可避免地同样要遵循客观性原则,要求真理本
身具有客观性,即与其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相符合,而不能含有任何主观
随意性、臆断性、虚妄性的成分。很显然,在这里作这种区分是必要的:在认识
论范围内,真理是一个主体性范畴,属于人的主观世界,它离不开主体。离开了
人的意识,首先就不存在什么真理,又何谈什么真理的内容?而在知识论范围内,
真理是一个客体性范畴,是人们进一步审视即再认识的对象,而认识论中客体的
客观性就转化为真理性认识的的基本事实依据,真理性认识与其对象之间具有内
容上的对应关系,客体之内在的本质和规律就转化为真理之内在的普遍性和必然
性,即真理的客观性。就此而言,真理之成其为真理,又的确是不以主体的主观
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那么,真理的主观性又是什么呢?真理虽然具有客观性,
但它毕竟是一种观念的存在形态,作为人的思维、精神的产物,凝结着精神的主
观性特征,体现着思维本身所固有的、力求把握客体的本质和规律以达到主观与
客观相一致这样一种必然的认知趋向。
-----封来贵,《论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
一》,《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二期
真理的存在形式和真理的发展形式是一致的,都是科学理论。概括起来,作
为真理存在和发展形式的科学理论具有自在性和自主性,或者说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无论如何,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这一传统观点,仅
仅就真理的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是一种人的主观的抽象而言才是正确
的。在其它不同的条件下,从其它不同的角度来考察,真理的形式同时也具有客
观性的一面。
-----王庆原,《论真理形式的客观性》,《江汉论坛》,
2006年第二期
我们不难看出“客观真理说”有其内在矛盾,对真理的认识存有片面性。真
理和谬误同属人类的认识范畴,同属精神现象,有其主观性。是否具有客观性不
能成为区分二者的标志,二者的区别在于主体对客观的反映过程中统一与偏离的
程度不同。我们必须转换思维方式,更新观察视角,不能为了与唯心主义真理观
划清界限,而片面强调真理的客观性、无条件性,把真理与客体相等同,把意识
与物质相混淆。
-----刘英,《真理与谬误的客观性辨析》,《呼兰师
专学报》,2002年第三期
在真理是否客观的问题上,应该区分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回答,从物质
与意识关系的角度看,真理作为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意识一样是主观形态,
也可以说是主观真理。从真理与谬误关系的角度看,二者的内容都是客观的,形
式都是主观的,二者的惟一区别是正确性,因此没有必要强调真理内容的客观性,
因为谬误的内容也是客观的。从真理自身所包含的内容和形式看,真理的内容是
客观的,而其形式是主观的。
-----王之波,《主观真理与真理内容的客观性》,《教
学与研究》,2002年第十期
(会计学姜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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