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补办出⽣医学证明
出⽣医学证明,就是在医学上对刚出⽣的宝宝进⾏的⼀些证明,包括出⽣时间、出⽣地点等等,在法律上是具有
⼀定法律效⼒的,它是是每个公民出⽣都应该颁发的证件。在我们的平时⽣活中,经常会因为搬家或者家⾥被盗,然
后就把出⽣医学证明弄丢了。那么,相信⼤家都想要知道如果出⽣医学证明遗失怎么办?如何补办出⽣医学证明?下⾯
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
⼀、出⽣医学证明补办流程是什么?
提出书⾯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原《出⽣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出⽣医学记录及原《出⽣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母双⽅户⼝簿及⾝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续前遗失《出⽣医学证明》的,补发《出⽣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续后遗失的,只补发
《出⽣医学证明》正页。
⼆、相关法律法规
卫⽣部:《出⽣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出⽣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各级卫⽣⾏政部门和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
法。
第三条《出⽣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出⽣状态、⾎亲关系以及申报
国籍、户籍取得公民⾝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出⽣的新⽣⼉,应依法获得卫⽣部统⼀制发的《出⽣医学证明》。
第⼆章管理与使⽤
第五条卫⽣部主管全国《出⽣医学证明》⼯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作。
第六条各级卫⽣⾏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
⽣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医学证明》由卫⽣部统⼀印制,以省、⾃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编号,不得跨省使⽤或借⽤。
出⽣证
第⼋条《出⽣医学证明》实⾏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
购数量。各省、⾃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底之前以书⾯形式上报卫⽣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年度1⽉底之前以书⾯形式上报卫⽣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单位应建⽴证件的出、⼊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台账进
⾏管理和备查。
各省、⾃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条各级管理和使⽤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
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省级卫⽣⾏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涂改或使⽤⾮法印制的《出⽣医学证明》。
第⼗⼆条《出⽣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法,参照《卫⽣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医学证明>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医学证明>启⽤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
的要求执⾏。
出⽣医学证明补办应由其⽗母或监护⼈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申请办理。在进⾏补办的过程中还要提交⼀些材
料,⽐如说⽗母双⽅的户⼝本以及原来的出⽣医学证明的编号等等材料,补办的时候⼿续⽐较复杂,所以希望⼤家⼀
定要妥善的保管出⽣医学证明,如果遗失需要进⾏补办的话⽐较费事。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步的需求,可以
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3-13 08:00: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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