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网吧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
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境内的网吧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本规定所指网吧
场所是指利用网络经营并为人们提供娱乐或信息服务的公共娱乐活动场所。
第三条网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业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安消防机
构和公安派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与安全疏散
第四条网吧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
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型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网吧场所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
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层地面
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当网吧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时,一个网吧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平方米,并应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网吧室的管理间、值班室与网吧室之间应采用非燃材料分隔。
第六条网吧楼梯间和网吧室内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第七条网吧场所的最大允许容纳人数,应按照每2平方米容纳1人计算,
并应设置纵横向人行通道。
第八条一个网吧室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疏散出口和疏
散通道的总宽度应根据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通过计算确定,一个网吧室的面积
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米。
网吧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准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
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第九条网吧场所的房门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35
米。
第十条网吧场所设置在超过三层的地上普通民用建筑内的,应设置封闭楼
梯间;设有网吧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室内地面与室
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米时,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其它设置网吧场所的地
下建筑,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网吧场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其疏散楼梯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层以上网吧室的疏散楼梯不准采用螺旋楼梯、扇形踏步或木质楼梯。
第十一条网吧室内应设置发光型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灯具。
第三章电气安装与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网吧室内的强电和弱电供电线路应分开敷设,强电供电线路应穿
管保护。
第十三条铜芯线采用绞接时,应进行锡焊处理.铝芯线连接,不应采用绞接方
法,应焊接或压接.
第十四条配电开关、空调保护开关、照明开关,均应使用额定电流与负载
计算电流相等或略大一级的开关,不准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第十五条网吧室内不准使用卤钨灯。开关、插座及荧光灯镇流器不应安装
在可燃构件上。
第十六条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的网吧室,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设施。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网吧室,应设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和防烟、排烟设施。
第十七条网吧室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网吧经营业主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建筑内部装修的网吧场所,必须经过公安消防
监督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它网吧
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经营业主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
格,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网吧场所的经营业主和管理人员应经消防专业知识培训,才能上
岗从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网吧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紧急疏散预案,并严
格执行.网吧室内不准生火做饭,不准吸烟,不准存方易爆化学物品,严禁乱拉
乱接电线.其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方物品。
定期对固定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消
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网吧室内严禁搭建暗楼.
第二十三条网吧场所的管理人员,在营业期间要随时进行消防安全巡查,
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听制止的,应向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举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
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
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
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
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
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
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
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
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
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
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
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
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
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
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
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
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
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
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
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
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
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
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
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3-13 12:1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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