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

更新时间:2023-03-14 06:25:59 阅读: 评论:0

灰菜-系统u盘制作

消保法
2023年3月14日发(作者:左手中指戴戒指)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三人谈

贾东明主任,杜涛主任,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4年。自从消保法出台之

后,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现象得到了显著地遏制,消

费者保护的力度大大加强。十余年过去了,经营者的经营方

式,消费者的消费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购物、

远程购物的异军突起,使得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新

兴消费领域对消费者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可谓恰逢其时。这部法律的成功修

订,不仅可以强化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能够刺激消费者

放心消费,积极消费,从而拉动经济的增长,对整个国民经

济和社会运行都至关重要。

主讲人:贾东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杜涛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

究中心主任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主持人: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辉教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直接参与主导法律修订的权威

人士。我先介绍一下与会嘉宾。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贾东明,副主任杜涛。

今天讲座是他们三位。但是形式有一点点和以往不同。

贾主任和杨老师、杜主任商量了一下,变成三人谈扩展为大

家谈。程序的安排首先是贾主任介绍一下大修的背景情况,

接下来大家提问,完全是一种互动的。时间控制在两小时之

内。所以我们想高效地让讲座达到最佳效果。

热烈欢迎贾主任来给大家介绍情况!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贾东明主任:

同学们好!来到学校第一个感觉就是自己变老了,因为

大家都这么年轻有活力。但是我想,同学们在求学中也在研

究法律问题,这方面我们是没有代沟的、目标是一致的。特

别是在《消保法》起草中,我们专门邀请在校大学生,听取

同学对网络购物方面的立法建议。当时杜主任和杨老师共同

推荐了我们学校的学生。我们希望同学们将来多参与立法工

作,这可以通过不同途径,我们在网上征求意见的时候大家

可以发表意见,我们以后也可能根据不同法律案的情况进一

步了解大家的想法。

《消保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93年10月31日通过,

94年1月1日施行的,现在施行将近20年了。这次的修改

决定是常委会在10月25号通过的,票数是150赞成,2票

反对,1票弃权,可以说是高票通过。这次修改确实是和经

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同学们20年前还是小孩子,

那时候和现在的消费方式、理念、水平、结构是不可同日而

语的。我们那时候有自行车、手表就很不错了,其他的都谈

不上。现在,从消费方式来看,网络销售、购物可以说是渐

成规模。同学们在买生活、学习用品时很多是通过网络来满

足自己的需求。我这里有个数字。06年我们国家网络销售额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是263亿,2012年是1.3万多亿,六年增长50倍。网络零

售总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06年是0.3%,到2012年是

6.3%,将来比重还会更大。在消费结构上,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服务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商品房、轿车、金融服务都成为

了消费对象,在这方面变化比较大。从消费理念上,大家越

来越关注提升消费的生活质量。以前小孩上学就是家长自行

车带,现在坐汽车。同时,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也越

来越被消费者所认识、认同。这次《消保法》修改,就是要

根据这些新的变化、新的情况以及在消费领域、消保方面存

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这次修改着力解决。所以这次修改《消

保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的工作。这些年来也有些

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消保法的建议。有关方面也都积极响应消

保法的修改。我们的修改工作是2011年10月份开始,到现

在是两年了。修改过程中有几个想法。首先,我们这次修改

要把消法实施的经验总结出来,要通过这次修改切实加强对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二个是针对刚才讲的新情况新问题,

着重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问题,把消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制

度落到实处。第三就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我们

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推动经济

发展。这是非常关键的。消费者买东西买得放心,自然就舍

得消费。这些都是理念上的一些想法。另外,我们还要进一

步发挥消协的作用,加大行政监管的力度。这些都是这次消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法要考虑的问题。

这次完善《消保法》有不少新的规定,比如说在加强社

会诚信建设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针对经营者诚信缺失,

悖离社会公德、违法经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我

们特别提出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恪守社会

公德诚信经营,专门写了这一规定。另外对于不诚信的经营

者,有关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把不诚信的记录记入

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块就是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利的有关规定,特别是

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这次专门做了规定。我们

都知道,消费者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

邮箱等等信息可能被经营者泄露,随之而来的就有各种骚扰

信息。经营者搜集消费者信息,要按照法律来做,不能擅自

泄露,不能非法向他人提供,也不能滥发商业信息,影响消

费者的生活安宁,这些都做了规定。

第三就是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及经营者违法经营后

的法律责任。比如专门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

务不得设置不公平条件,不能够强制交易。再有明确了经营

者对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以前《消保法》没有点明,这次

《消保法》里明确点明了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再有就是经营

者对于耐用商品瑕疵的举证责任,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出现瑕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疵,发生纠纷以后,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三包的规定也做了强化,还有对广告经营者

和发布者设定了更重的责任。对他们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

康的商品、服务的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和原来的广

告法是有区别的。《消保法》没有写明知,但针对的是关系

生命健康这方面虚假广告。另外对欺诈行为增加了处罚力

度。原来消法49条,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增加赔偿金额是商

品价格的一倍,现在提高到了3倍。另外明知商品或服务

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害要承担惩罚性赔

偿,赔偿额是消费者所受损失的两倍,损失再加两份惩罚性

赔偿,这个力度感觉是比较大的。

除此之外,新《消保法》在网络购物新的消费方式上做

了规定,一个是对网络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再一

个是建立了无理由退货的制度,七天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

货,对商品不宜退货的除外。再有就是对网络平台的先行赔

付责任作出了规定,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

效联系方式的,有个先行赔付责任,这是针对新的消费方式

作出的规定。再有,对于消费者协会发挥作用方面,包括消

协的定性,原来叫社会团体,现在是社会组织。职能明确了

公益性,还有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消协和

省级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最后一方面对行政职能的监管做了强化,行政主管部门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应该在职责范围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检验,

结果向社会公布。有商品存在缺陷经营者应当召回,没有召

回的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后可以责令经营者召回。另外还对

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投诉,应在7天内处理。从整个来看,这

次消法修改完善的主要方面是这些。应该说,这次修改对消

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更加积极的作用,能够促进消费,推动经

济持续发展。

我先做一个概括的介绍,同学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做

相应的提问。

提问者1:

您刚才提到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信息,那么这个经营者是

如何界定的?比如在网购时商家把信息泄露。另外在司法考

试的时候,在司考报名之后会有很多垃圾短信,那么这些经

营者能否界定为司考报名网站?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杜涛主任:

这个问题很好。这个涉及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个大的主

题,就是法律调整范围。这两年,我们国家随着信息受到社

会普遍关注,有一系列的法律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

我们研究消法修改的时候也有梳理,像《居民身份证法》,

就有一条法律责任的规定,其规定的主体就是国家机关、有

关部门、还有一些公益性质的企业比如银行、自来水公司等,

范围就界定在这儿。每个法律的制定都有不同的角度。一个

比较系统的规定个人信息的规定是2012年年底的《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里面对个人信息

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但是,它的标题是网络信息,只适用

于网络。这次我们这个条文在消费者义务里面29条把具体

义务说清楚了,与此相对应的在消费者权利里还有14条的

最后一句话,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利。这就明确了权

利的问题,具体对应了29条。29条的几条义务,基本上是

从去年的《决定》上搬过来的,略有删减。我经常强调,原

封不动搬来,意义就在于《决定》调整的范围主要在网络,

但是网络之外的信息也需要保护。把这些内容放到消法中,

这就涵盖了基本上所有消费领域。结合刚才这个同学的问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题,他还是不能全部涵盖。比如身份证法,就不在消法的范

围内。

经营者的范围明确了,29条的范畴也就清楚了。这又

说道了《消保法》第2条,说的是法律保护的范围是消费者

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产品接受服务,第三条讲了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服务,第2条、第3条合起来就是消法的调整范围。具

体而言,我们《消保法》调整范围到底是什么?我个人查阅

了国外的立法,对这个事情也进行了反复的考虑,然后对调

整范围有个总结,就是只要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从事的是

一个市场经营活动,接受商品服务的一方是为了个人或家庭

终极消费的需要,而不是生产经营的目的或职业目的,来购

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只要满足这个标准,都在我们《消保法》

的调整范围内。刚才同学的问题更偏重于经营者的标准。市

场交易活动。我顺便再讲一下。在立法过程中,有人专门提

出医疗和教育,法律要明确在不在调整范围内。后来还是没

有明确写。在医疗和教育两个范围内,有些领域就存在争议。

医疗领域中公立医院主张医院的公益性,主张医疗未知性,

构不构成市场交易行为?大家有不同意见。另外,这个话题

还可以更深一步,如果在医疗上偏向于消费者过多,会不会

造成过度检查、保守治疗,阻碍医学发展?这就更深了。教

育方面,也有人认为,有一些领域是强制性的,比如九年义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务教育,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这就是争议。所以说我们也

看到了这些不同意见的存在。对于这些活动暂不做定论。现

在即使是公立医院,其实也都是花钱看病,完全可以适用。

很多医疗、教育领域完全符合《消保法》调整范围的标准,

私立的包括美容、做牙的、雅思的、托福的,完全具备市场

经营活动。只要构成这样的标准,就是自然适用29条。

提问者2:

老师好!我想问一下网络无理由退货的问题。我很自然

的想到了,叫冷静期,但是我仔细一想,无理由退货和冷静

期还是有很大区别。我们当初立法的时候,更多关注不是消

费者的主观冲动。更关注的是网络,因为网购我们见不到实

体货物。但是我想问的是,冷静期能否在我国适用?修法时

是否考虑到了?

杜涛主任: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你这个问题也很好。也很大。这个网购条文,在25条,

这里头的话题太多了。我们在25条中并未用冷静期、后悔

权,这个东西不只是在网络购物,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中也有

冷静期制度。很多国家在实体购物也有,有些是法律规定,

有些事经营者自愿承担。所以我们没采用这个概念。就事论

事,这是我们立法的一贯风格。然后25条的立法理念是什

么?实际上我们25条的立法理念是个舶来品,跟国外学的。

实际上这个制度最初产生的领域还不是网络购物,而是远程

购物,还有一个是营业场所之外的销售模式。而冷静期实际

上一开始是从营业场所之外销售开始的,比如直销。用这样

的模式来规定这样的保护模式,就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消

费者并不是主动寻求商品,而是被动受到了经营者临时的突

袭,就可能因为受到不当的宣传而产生临时的冲动。所以法

律规定了冷静期。后来渐渐有了网络购物之后,有人也认为

这两者有相似处。网络购物只能通过图片文字描述,所以它

的实质是消费者得到的商品信息是不完整的。从这个角度来

看,二者的理念不完全一致,但都是考虑到消费者在各种情

况下遇到的情况,然后做出了规定。

我给大家介绍个情况,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即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在稿子

修改到最后时,在法律委员会上大家讨论是否给它下个定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义?是否要加远程?后来有法律委员会的委员指出,“远程”

这个词不理想,我们去买外卖可能也是远程。不过,我们的

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中的“等”还有个含义,这个

等是要结合前面的规定,捋出前面这些规定的性质来适用法

律,并不是只有前面的这几种。所以根据我前面所讲到的,

从理念来说,应当是我说的这两种都存在,distancesale和

premissale都在里面,但是具体的列举,就以网络电视、

电话、邮购为例,其他的要根据其本身是否符合这些性质,

再考虑是否把它囊括进来。

最后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国家用这个制度行不行,这个也是我

们所考虑的一个问题。国外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我们的

立法还是要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立法的时候不少人,

包括一些消费者,认为中国消费者素质较低,外国制度直接

引入肯定会出问题,权利会被滥用。对此我们也是经过了反

复的考虑。最后我们形成了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不能因为有

一些“奸商”、“刁民”,就影响我们对消费者群体的基本

判断。刚才贾主任讲过,2012年网络购物是1.3万亿,2012

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总额是20.7万亿,一年的GDP

才是51或52万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20.7万亿,快占

到一半了。这其中有多少奸商刁民?我认为是很少的。所以

说光是奸商、刁民,不足以动摇我们的基本判断。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这几年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在《消保法》方面,我们总是谈

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意义。其实我还有个想法,如果

放远一点思考,《消保法》的意义应该更大。它在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更多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

作用。国外已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赋予了更高层次的意

义,比如促进国家经济的繁荣,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依靠保

护消费者有权利,找经营者的毛病,不断促使他提高进步,

甚至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国策来看待。从这个意义上我

坦率地讲,我们对“消保”的认识还是有余地的。美国次贷

危机以后,大力发展金融消费者领域的立法。美国人在法律

中明确地讲,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稳定金融促进金融健康

发展的方式来看待,上升到了这么一个高度。我们去年网购

总额是1.3万亿,占到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我估计超过

10%也是指日可待的事情。这里头确实有很多消费者保护的

问题发生,但是我们写这一条的时候也是要综合考虑、综合

评估,在向消费者保护倾斜的同时,也要处理好新的消费方

式健康发展的关系。所以我们这个条文,首先赋予了消费者

“7日内退货”,然后下面又罗列了不适用的商品,特别是

我们与外国不同的是,我们明确规定,涉及所有退货领域的

运费全是由消费者承担。欧盟的2011年83号指令规定的是

14天无理由退货期,而我们是7天;它规定退回的运费都是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由消费者承担,但是他之前支出的运费经营指标是要退还

的。而我们的规定是“经营者要返还消费者所支出的商品价

款”,明确了只是返还商品价款,运费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因为这毕竟是无理由退货。

现在,我们已经将这个制度建立起来了。做到了对消费者的

倾斜保护,也照顾到了行业发展和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考虑。

以后要逐渐把这个制度搞好,弄完善。

杨立新教授:

这个问题我补充一下。关于这一点,在10月28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组织的记者集体采访中谈到过。目前,这个条文制度

有的叫“冷静期”,或者叫“反悔权”的,还有的叫“无条

件退货”的。那天我们纠正了这些说法,这个制度应当叫“无

理由退货”,而不是“无条件退货”。消保法第25条第一

款说的非常清楚,是“无需说明理由”,就是说没有理由消

费者就可以退,但并不是没有条件,最后在第三款上加上这

句话其实就是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已经把商品弄得不像原来的样了,还要退货,这是没有道理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的。那天集体采访时,大家讨论中提到两个问题是不是商品

应当完好:一个是包装打开算不算“完好”?大家一致说不

算,只要商品完好就可以。另一个是服装类商品把标牌剪下

来了,这个算不算“完好”,这个问题就有分歧了,各位的

意见不怎么一致。我以为,按照交易习惯,如果商品的标牌

剪掉了,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这样去理解还有一个好处是,

比如我穿了好几天了,我拿来,说商品完好,但没有标牌,

要求退,这个就可能不太合理了。如果这样规定,有这个牌

子就视为完好,没有这个牌子就视为不完好,我认为比较合

适。我持这样的一个观点,当然大家意见并不一样,我认为

从交易习惯来看应该是有道理的。

提问者3:

谢谢杨老师,谢谢贾主任、杜主任,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对“可能危及”定义存在争议的消

费品,如何进行保护?举个例子,转基因食品,他的危害在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短期中不能得以体现,甚至在较长的时间内都不能确认,这

是怎样来保护的?第二个是,顺着刚才杜主任讲的,我们有

没有合理的、较为权威的监督机构来进一步促进金融消费者

的权益的保护?当然这可能涉及到保险、信托等产业。谢谢!

贾东明主任:

召回的问题我来解释一下,这里说到的是“可能危及”,《消

保法》的18条是对经营者讲的。经营者的产品有危及消费

者人身安全的,应当主动召回,《侵权法》里面也有规定。

如果你该召回不召回,损失扩大了,你还要有更多的赔偿。

在《消保法》33条专门规定了行政部门发现缺陷产品以后的

职责,这里特别强调“发现并认定”,如果经营者生产的产

品有缺陷,该召回不召回,行政机关无论通过什么途径,比

如抽查检验、有人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缺陷,并经过认

定程序,认定是缺陷的,可以责令召回。

至于转基因产品,从技术层面上讲,到底对人体有没有害,

认识也不一致,实践当中,转基因食品,因为时间不长,现

在还很难有定论,我们今天还下不了定论。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杨立新教授:

这部分我再说几句。我是这样想,我们的《消保法》第18

条和第19条是有明确分工的。这两条说的是经营者的义务

其实都在产品责任的范畴。其中18条说的是经营者对具有

合理危险的商品负有的警示说明义务,以及违反警示说明义

务的警示说明缺陷。用《侵权责任法》里的来讲是商品具有

“合理危险”,什么叫合理危险?比如鞭炮是有危险的,但

它是“合理危险”,也就是可控的。这时,经营者履行警示

说明的义务就可以。而19条说的是产品投放市场的时候没

有能力发现有缺陷,就是“发展风险”的抗辩。投入市场以

后要跟踪观察,发现缺陷要采取警示召回,如果警示召回义

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当,造成损害,就是产品责任中的跟

踪观察缺陷。这两个义务刚好是两个不同的经营者的义务,

也恰好是侵权法上讲产品缺陷当中的后两种缺陷,即警示说

明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所以这一部分应当特别理解清楚。

关于转基因食品,我也不大懂。前两天我们法学院召开了一

个会,把几个专门搞转基因的专家都请来了,听他们一说,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他们说基本上没问题,说我们中国转基因最多的是棉花,棉

花转基因转的是关于抗棉铃虫的基因,棉铃虫比较难对付,

棉花转基因之后,虫子一吃叶子就死了。那我说人吃了棉花

的棉籽油会不会有问题,蚊子都不会咬了?他们说完全不是

这么回事。还有一个转基因比较多的是木瓜,据说现在市场

上卖的木瓜差不多都是转基因的。总之,按照他们的说法,

转基因其实一点也不可怕,根本转不到跟你生命有危险的那

部分基因,所以转基因问题真的不是第18条和第19条的问

题,主要问题是在科学上还是没有确定是不是有害健康。

杜涛主任:

这个问题还涉及到跨国企业歧视。很多外国企业在中国就不

标识,在欧洲就标识,这不是歧视么?但人家说就因为欧洲

有法律规定,中国没有法律规定,当然这是另外的一个问题

了。

我回答一下你刚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分这么几个层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次。首先是调整范围,这次我们的一个想法是明确《消保法》

的调整范围,其中包含个人、家庭为了财产保值、增值的需

要,主要包括金融。虽然第2条中没有说,但是我们在具体

条文中把这个意思表示出来了,比如第28条经营者义务的

部分中的信息披露,我们写进了“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

金融服务的经营者”,通过这个将金融消费者点出来。国际

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三块,第一是信息披露,第二

是冷静期,第三是适当性原则,比如对人推销产品,对象是

一个老太太或者一个大学生,策略是完全不一样的,应当采

取适当的手段。但是这一次,第二点和第三点我们没有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消费是一个专业的领域,应当有一些全

面、特别的规定,将这些内容进一步完善,比如台湾就有自

己的《金融保护法》,日本也有。而我们现在的《保险法》、

《商业银行法》之中,关于存款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的规

则也不完善,主要还是信息披露、隐私权,其他两点也没有

涉及。至于保护机构,据我了解,“一行三会”都设立了金

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叫投资者保护局,由人民银行牵头、协

调三家,所以这次立法很多也是通过人民银行的保护局协调

三家。关于金融这部分进不进《消保法》,“一行三会”的

意见不是特别一致。但基本上金融在《消保法》的调整范围

里面没有问题。最后,金融中专业投资人是排除在金融消费

者之外的,如果有专门的立法就好办,比如日本、台湾的法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律。这一块我们认为也可以排除出去,因为从法理上,《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法理是因为信息等各方面的不平衡

才要保护,而这些专业投资者甚至比提供金融产品的人还要

强势,提供者反而是弱者。

提问者4:

谢谢各位老师,刚才贾主任提到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建设,我

想问关于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管理系统,我们国家有没有将其

细化、可操作化的立法规划?因为诚信系统的建设是一个系

统工程,不仅仅涉及到法律,还涉及到科技、工商、质检等

部门,有没有立法规划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对诚信经营的、

不诚信经营的有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谢谢!

贾东明主任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是需要逐步完善的,完善相关的法律

制度,还要和相关的法律共同完成这项任务。从你说的问题

来看,我个人了解,人民银行有相应的征信系统,工商局有

对企业的征信系统,将来各部门的征信系统还要推进联网,

共同维护征信制度的建设。实务部门现在具体做到了什么程

度、在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也可以做进一步的了

解。

提问者5:

对于新的《消保法》的修改,您刚才提到了对于不诚信的经

营者建立非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那么我想问您,法律也

同样保护个人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信息,对于社会公开他们

的非个人信息,这与合法信息的保护是否会产生冲突呢?如

果产生冲突,我们应当如何解决?第二个问题是,您刚才也

提到了《消保法》第25条的无理由退货,会不会出现消费

者恶意去报复经营者?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处

罚?我们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第25条最后一款消费者承担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运费,其实是作为保护经营者的一种措施和手段?谢谢

贾东明主任:

《消保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56条所列情形之

一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形的,对

他违法的情形要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个主要还是

针对他不诚信的行为,比如制售假冒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等

等。这些都是要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比如有的大型超

市的员工把生产日期改了,这些都是需要记入档案的。这里

面主要反映的是经营者违法的信用记录,守法的、合法的行

为不在本条的范围内。因此我觉得这里面不存在这种矛盾。

杜涛主任:

还有一个网络退货的问题,基本上我刚才说的也都涵盖了你

这个问题。总体上说,我们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然后在其

中做出了这样的一个规定,也确实是想通过运费来增加消费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者无理由退货的成本,来稍微平衡一下消费者滥用权力的意

愿。如果他想滥用的话可能要考虑一下成本的支出。另一方

面,我们通过调研和与消费者开座谈会等途径的详细了解,

感觉在中国,消费者在退货中承担运费总体上是接受的,当

然也有少数消费者认为,既然《消保法》的理念是要保护消

费者,那就应当保护到底,不应由消费者来承担运费。至于

你说怎么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我认为如果符合《反不正当

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如果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制定法规

规章,为这种行为规定行政责任,我认为也是可以的。最基

本的方面来看,这种行为起码构成了侵权,可以从民事上让

他承担侵权责任。

提问者6:

老师您好,我想问的问题是修订后的《消保法》和《合同法》

的适用关系。能不能认为《消保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

因为这次修改中提到增加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的消费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这与新修订的《民事诉

讼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也有很大的关系,那么这一制度在

适用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我在其他的法律中也没有看到

关于消费者协会等级的界定,这次的修改是不是标志性的?

谢谢!

杜涛主任:

我先说一下《消保法》与《合同法》的问题,然后贾主任再

回答你涉及公益诉讼的问题。你问的这个问题挺好。我这次

参与《消保法》的修改有一个感觉,在这里也想和同学们分

享一下。我认为《消保法》不单单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

定,从法学更广阔的思路上,我认为《消保法》的完善实际

上也是对《合同法》的完善。《合同法》是1999年通过的,

至今也有若干年了。近些年来,我们看国外合同法发展,比

如说德国的债法的修订,在合同部分、债的部分在大量规定

了消费者法领域的问题,欧盟统一合同法的事情也提了很多

年了,很多的理念也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形式正义和实质

正义的平衡中更多偏向实质正义,更加关注保护弱者,这些

都是合同法方面的理念的发展。比如说我们这次的无理由退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货制度,对于解除合同,原来《合同法》第94条做出了相

应的规定,必须是合同的履行有问题才可以解除合同。现在

在特殊领域我们规定无理由退货,这算不算是一个新发展?

我认为是的。再比如说我们的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中第

39条到41条三个条文,大家可以对比《消保法》第26条第

2款和《合同法》的第40条。实际上《合同法》四十条已经

是在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我们这次是对消费者权利的进一步

保护,这应该也算是合同制度领域的新发展。再者,在三包

的问题上,我们规定在《消保法》二十四条由国家有关规定

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按照国家和当事人的有关规定、约定

处理,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的是国家有关部门的颁布的

有关三包的规定。关键是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

况怎么办?我们这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货之日起7日

内退货,等于是将很多商品的三包精神扩充到所有商品。原

来很多的经营者就说我们这个领域没有三包规定,用这个理

由来对付消费者。现在有了7日内可以退货的规定。只要商

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在七日内就可以退货。这里的商

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可能是达不到《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

的根本违约条件的,只是一般的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可以在

七日内退货,也就是解除合同。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发达国

家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强调的是首先要维修,有一

些不太严重的质量问题几次修不好才可以退。与它相比,我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们这条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强。关于这个问题起初还有一

些争论,但是我们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如果连7天都挺

不住,让消费者怎么相信商品没有更深层次的问题?外国专

家也表示这确实是一种新的角度,是很有道理的。通过这几

个例子,我主要讲的是在合同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和保护弱

者等特殊领域的新的发展。

贾东明主任:

我来回答这位同学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公益诉讼这次在消

法当中的规定,我认为是把民诉法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落实在消保领域。民诉法的规定大家应该都是清楚的,就是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这些行为,法律规

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讲的

规定的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损

害的公益诉讼两个方面。这次消法是在消费领域里将公益诉

讼做出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公益诉讼就是针对侵害众多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法院起

诉,“公益”也就公益在这个地方。如果消费者个人自己的

权利受到侵害,自己去法院诉讼,就是“私益诉讼”。对于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在民诉法起草时就有一些不同意见,

但是当时没有做进一步地展开,只是概括地写了“法律规定

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那么在消法当中,就应当落实什么样

的主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个问题不能回避了,否则就是

原地踏步。当然,相对来讲,我们比修改民诉法的时候考虑

的问题更集中一点。这次消法起草集中在从组织方面哪些组

织可以参与公益诉讼,但是意见也不是完全一致。这和公益

诉讼如何开展,怎样保障它有序进行直接相关。有的意见认

为,由于公益诉讼在我们国家刚刚建立,应当让它循序渐进,

有序进行。那么,起诉主体的能力直接涉及到能不能保障公

益诉讼顺利地开展,保证诉讼的质量,真正起到维护消费者

权利的作用。也有的意见认为,消费者协会可以起诉,包括

中消协、省消协、市消协,以至县级以上都可以。还有意见

认为,除了消费者协会以外,其他的社会组织应该也可以提

起。意见主要集中在这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哪

些主体可以在消费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做一个分析和判断。我

们也对国外的情况做了些了解,也专门和国外的有关机构、

学者做了探讨。在国外,法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都进行了一

定限制。比如德国就要求有合法的登记,要有一定的资金和

专业人员,要从事消保工作一定年限,业绩还要非常好。日

本也有一些类似的更具体的要求。首先,它属于非盈利性的

社团法人或者财团法人;第二个是以保护不特定众多消费者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权益为主要活动目的,并且在相当时期内持续开展这项活

动,而不是保护特定的群体利益。另外,还有要有相应的工

作机制,要有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专家,还要有完备的财

务基础和会计制度,财力上要能够保障;最后,还要独立于

任何经营者,没有从事过任何的违法行为。据我们了解,日

本目前有4000多家消费者组织,而享有公益诉讼起诉权利

的消费者组织全国只有11家。这11家第一是要符合刚才说

那些条件,第二还要经过内阁总理大臣许可,他许可了才可

以。另外,这个资格每三年要复审一次,不是一劳永逸。因

此,从这些公益诉讼开展过一定时期的国家的情况来看,公

益诉讼的条件都是非常严格的。目前,我们国家刚刚才建立

这项制度。因此,我们考虑起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因素,一

个就是选择这个主体要符合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实际情况。我

们国家现在的消费者组织,大家可能都知道的就是消费者协

会。据我们了解,除了消费者协会,还有一家消费者组织,

就是中国消费者保护基金会。其他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民间组

织目前还没有。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保护消费者这些活动当

中,开展的活动时间长、业绩好、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诉

讼能力水平的消费者协会,就需要我们做出一个判断,判断

哪一个层级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满足这个要求。为此,我们也

在地方了解过一些情况,我们国家现在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

一共是3280个,其中省级有31个,地市级的405个,县级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的2843个,再加上中消协。那么这里面哪一层级的消协合

适?我们走访了一些区县级的消协。区县级消协的人数大概

是1到3人,也有5人的,但是更多的在两三人这种水平。

而且有的消协没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只在工商局有一间办公

室,忙起来了工商局的12315平台还得帮着消协做一些事,

区县级的力量就是这样。那么市一级消协一般在8到12人

的样子。另外,这些工作人员也有一个法律专业水平能力方

面的要求。鉴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要求是比较高的,

所以我们考虑省一级消协和中消协相对能够满足这些需要。

第二个问题就是在公益诉讼刚刚开始的时候,要注意防止滥

诉。公益诉讼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法院起诉,如果不

做适当的限制有可能会导致一些滥诉的现象发生,还浪费了

司法资源,也不排除带来一些消极的社会影响。再一个,我

们也要考虑消费公益诉讼的可执行性。这个制度建立起来

了,能不能做扎实,能不能做的有质量,能不能真正起到消

费者保护的作用,这个也是我们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这样

的话才能让我们的这个制度具有可执行性。另外还请同学们

注意,我们国家现行的司法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实际上在解

决消费纠纷方面都发挥着作用。从司法制度来讲,司法救济

是向消费者敞开的,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了侵害,随时可以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利,也就是我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们讲的私益诉讼。那如果有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了,我们还

有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解决这一部分消

费者的权利被侵害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发生的是这

类纠纷,维权也是更多地采取私益诉讼的方式。另外,行政

救济也是有一定的途径。有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了,没有

形成公益诉讼,但并不是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往往这时候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起到一定的主导作用。比如说,它可以

提出能够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接受的赔偿方案,这样的话

处理纠纷比较快捷,能够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同时能够

节约诉讼成本。另外,这里边还有一个问题,公益诉讼到底

能解决什么,能不能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这接下来杨老师可

以再展开说。一些国家对公益诉讼能解决什么问题有的是有

一定限制的,主要解决的是停止侵害。而损害赔偿问题,有

的国家没有赋予公益诉讼的这些组织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

是,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主导,有时候能够达到公益诉讼还

达不到的这种目标,实践当中的这些事例也能够说明问题。

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对违法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

从实践效果来看,我们国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有多元化的救

济手段,公益诉讼是弥补司法和行政救济不足的一种补充性

的保护手段,而不是一种常态的救济方式。这种方式也不宜

取代其他的私益诉讼和行政手段来处理消费者纠纷。如果考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虑实际情况的话,政府在有些事件当中做主导还能维护社会

整体的稳定。所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公益诉讼主体做

了一些限制。将来公益诉讼可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和同学们

共同研究。比如,公益诉讼到底能管什么,是不是只能是停

止侵害,能不能管损害赔偿?如果能管损害赔偿,赔偿金拿

到了以后怎么来处理?是分到众多的消费者手里,还是建立

基金,还是用于其他方面?这里面的问题相对复杂一些。另

外,还有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以及诉讼过程涉及的其他具

体的问题,都需要我们逐步解决。所以,现在的公益诉讼从

法律规定上就写到这个程度,很多还需要在实践当中进一步

地去探索,逐步地取得经验,然后把这个制度做得更完美一

些。看看杨老师您再做点补充。

杨立新教授:

刚才东明主任介绍的是消保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杜涛主任介

绍的是消保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我着重说一说消保法与侵权

法的一些关系。

总的来说,我们在给《消保法》做一个性质界定的时候,好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多人说它的性质是一个民生法,这一点我赞同。但是在《消

保法》当中,主要内容应该说是有关民法的制度,还有一小

部分是行政法的问题。从我自己的角度看,我宁愿把看它看

作是民法的特别法。这次修改《消保法》,还是由民法室来

负责修订,我就觉得特别欣慰。

现在我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消保法》内容,要仔细去分析

它与侵权法内容的差别。消保法中的一些规定,与侵权法不

完全一样,它发展了侵权法的一些制度和规则。我简单提这

么几点:

第一,就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首先,侵害个人信息

属于侵权行为,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属于侵权法的范围。

刚才两位主任也谈到了,原来在全国人大加强网络信息安全

的决定中,它有个特别的限定,就是把信息保护限定在“公

民个人电子信息”上,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一定要

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才受到保护。这是一个很大的局限,难

道不是电子信息就不保护了吗?在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写到消保法中的时候,就变成所有的消费者都享有这个权利

了,而且不光是个人电子信息,还包括了所有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成为了一个全民的权利。这应当是一个很重要

的事情。其次,原来决定里面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是9种,这次消保法删掉了2种,一个是篡改,还有一个是

毁损,这也是与原来有差别的。

第二,就是在惩罚性赔偿这一部分,我们今天好像一直都没

有谈到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这一部分,大家看到《侵权

责任法》第47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限制在恶意产品缺陷

赔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

大家要看到一点,消保法现在这个第55条它不仅仅讲到的

是产品,而且还包括恶意服务致害。服务在原来的侵权法中

是无论如何是没有写过的。现在不仅服务写进去了,还有请

求惩罚性赔偿这样的规定。《消保法》55条第2款部分完全

是《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同时,第55条还规定了惩罚

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就是在实际损失的二倍以下确定,这也

补充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不足。

第三,大家可能看到消保法当中特别强调了经营者的安全保

障义务,然后又加了一条经营者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

责任。大家初看起来,这个新的规定和侵权法第37条没有

太大的区别,但是大家要特别特别注意两个法律的不同措

辞:在侵权法第37条里头讲的责任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

理人”,这个概念的范围很小很小。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就是经营者,后来写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侵权法的时候,把它缩小到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现在《消保

法》的这两个条文又把它恢复到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一点上这个责任主体扩大了很多。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就是所有的,经

营者都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四,要特别强调的就是关于广告责任问题。原来广告责任

在《广告法》中有规定,在《食品安全法》当中也有具体规

定。现在《消保法》特别强调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

责任。这个条文也是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对于危害消费者生

命健康的虚假广告,消保法第45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

这样一个责任会不会对《侵权责任法》第5章的第41条、

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的产品责任规则带来很大的变化呢?

我认为会的。这个变化就是产品责任原来的责任主体是两

个,一个是生产者,一个是销售者,他们承担的是无过错责

任。现在《消保法》中规定广告责任,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

者也是这种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了,在涉及到这样的产品时

也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这样的话,当一个缺

陷产品造成消费者生命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时候,就会出现

三个主体,就是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者。这个时候他们之

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应该是与产品的生产者

或者销售者也就是产品责任中的最终责任人承担的连带责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任,不过在中间责任承担上,也应当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也

就是说,受害消费者请求生产者赔也行,请求销售者赔也行,

请求广告者赔也是可以的。这个规定还有很深的含义,还需

要认真研究,但其发展了现在侵权法第43条的规定,是可

以确定的。

所以,就前述的这一部分来讲,《消保法》其实是侵权法的

特别法。从总体上看,《消保法》是一个民法的特别法,不

仅在合同法上,不仅在诉讼法上,不仅在侵权法上,都说明

了这一点。

还有一点也应当特别强调的,就是我们现在《消保法》中提

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问题,就

像《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新增加了消费者和经营者。我们

现在反复强调经营者和消费者,也是在说消费者和经营者是

民法上的一个特殊的主体,他们之间形成的这种特殊的权利

义务关系涉及到民法的整个内容。所以,我觉得在学习《消

保法》的时候,应当认识到,《消保法》在很多方面都发展

了民法的规则。在这一点上尽管大陆的《消保法》和台湾的

《消保法》都是1993年制定的,但是台湾《消保法》的司

法执行力远远高于我们的《消保法》。借着这次修改《消保

法》的机会应该,我们应当特别强调《消保法》是民事特别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法的性质,赋予它更多、更强的司法执行力。这一点我觉得

还特别要跟法官说清楚,不能说消保法上规定的东西不是民

法规定就不去适用。

提问者7:

杨老师,您刚才提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广告经营

者和发布者的责任,现在很多娱乐明星都在用微博对一些产

品做宣传和推荐,这些微博是否可以界定为广告?例如前段

时间著名的台湾姚辉教授小S她推荐了“胖达人”的面包,

然后涉及到了虚假宣传,是否可以要求小S承担连带责任?

谢谢。

杜涛主任:

刚才杨老师也谈到了《消保法》45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新的《消保法》通过以前关于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规定一

共有两个,一个是老的《消保法》的39条,一个是现行《广

告法》的38条。这两部法律关于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规

定总结起来就是两句话,一句就是原来叫“广告经营者发布

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这次纳入到《消保法》的时候加了“有效”两

个字。再一个就是《广告法》的38条,广告法38条这次本

来想要搬到《消保法》45条来,这样体系就完整了,但是这

次也没有搬过来。总体广告法38条讲的是广告经营者、发

布者实际上他自身的责任是一个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才承担

责任。那么这一次杨老师刚才讲了45条的新发展实际上就

是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专门针对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

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把经营者的这些行为框在这

个领域之内。因为在所有虚假广告中,这一部分是最严重的

部分,造成后果也是最严重的。所以在这部分规定了连带责

任,并且是比较严重的、没有开任何口子的连带责任。实际

上,这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还是有很大争论的。关于是不是

要搞这么严,各有各的说法,最后立法还是倾向于保护,确

定了严格的责任。至于这位同学提到的具体案件,我觉得具

体的处理我们不便于多说。其实这次我们在45条里面还加

了一句话,就是“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的虚假宣传的方式

提供商品”。总体上来说,我们把虚假广告作为虚假宣传的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一种方式,这样就会解决一些实践当中对宣传行为是不是一

种广告行为的争论,靠虚假宣传就把它全给罩住,适用范围

还是非常广的。

姚辉教授:

还有五分钟,我们进行最后一个问题。

提问者8:

各位老师好,我想问一下《消保法》第45条关于网络平台

交易适用赔偿的问题。《消保法》最终是采取了如果平台不

能提供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有效地址、联系方式,这样的标准

来作为赔偿的标准,它与44条对于实体的展销会的赔偿标

准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在结束之后,一个是在电商认为不能

提供这样的方式。为什么会做出这样一个区分?而且我记得

在《消保法》之前公布的草案或征稿中,有一条其实是关于

这两个适于实体的展销会和网络交易平台电商的赔偿其实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采取了一样的标准,都是在利用平台结束之后。我想问一下

这个问题。

杜涛主任:

我说一下,还有几分钟,正好回答一下你这个问题。这个问

题很好,因为它是这一次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然后

也像你注意到的,一审稿的时候和二审稿的时候都是把网络

购物平台直接加到了43条的后面。这一次把它区别开来,

其实是二审之后这两个月才做的变化。这背后的过程就不谈

了。我们经过大量的调研,综合各方面反映意见,总体的一

个思路或说价值判断就是考虑网络表现出来的虚拟性和在

网络上现在的平台上存在的商家、店家和交易产品数量的庞

大。通过对这些性质和现状的分析,我们感觉它跟传统的展

销会和租赁柜台确实不能够等同的看待,应该要区分开来,

然后针对网络平台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做出规定。所以大家看

到的现在做出的规定和原来的43条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

是原来的展销会和租赁柜台,只是在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柜

台期满之后,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才承担先行赔

付的责任,而在现在《消保法》44条里面就没有这个前提。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也就是说,无论你现在利用也好,还是你利用完了关店走人

了也好,统统的网络平台都要承担这样的先行赔付责任,这

个差别就反映出了网络平台虚拟性的特点。原来43条是规

定也是合理的,因为最终是为了找到那个经营者。展销会和

租赁柜台都是实体的,如果它还在这里的话,消费者直接就

可以找到,这个时候不需要第三方来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可

是在网络上,它是一个虚拟空间,根本都找不到它,首先就

是这样一个区别。

再有一个具体的区别就是,它是有条件的,不像43条那样

没有任何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针对我刚才说的那些特点,

为了公平合理的来做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也好,或者考虑各

方的实际状况也好,做出的公平合理的规定。最终这一刀就

砍在了能不能提供他的信息有效来源一方身上。怎么理解这

个条件,我们想法的核心就是第三方能不能够把这个责任人

找来,你能找来你就不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找不来你就

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刚才杨老师提到了《侵权责任法》。

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对比一下《侵权责任法》的第59条。59

条是对于医疗机构对于过错输血和医疗器械的问题要承担

先行赔付责任,当时我记得在搞《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

做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的工作的多一点,经常跟医疗机构打

交道,他们希望能够像现在《消保法》45条这样规定,就是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说我能不能把人给你找来,就不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了。最

终几番讨论,《侵权责任法》也没有满足医疗机构的这个愿

望。《侵权责任法》59条规定,无论他找得来找不来,他都

要进行赔付,只要患者在你这输血,在你这用的药,在你这

用的医疗器械,出了事就可以直接找你,没有任何条件。这

个例子有助于我们理解《消保法》44条的精神。这一条之中

这个条件怎么理解它,我认为核心就是“有效的联系方式”。

前两天还有人问我说,是不是他当时登记那个地址有效就可

以,我说这一条的关键,就是最终看你是不是能够实实在在

的把责任者找到,找到了你就不承担,找不到你就承担,实

际上就是这么一个意思。

杨立新教授:

我最后说两句。刚才,民法室的两位主任做了特别精彩的报

告,大家也提出了特别好的问题。这样一个互动性的讲座是

非常好的,特别是两位主任把消保法起草过程当中的问题和

条文的真实意思给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是大家能够准确理

解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我记得去年在刚开始第一次讨论消

保法修正案初稿的时候,当时我们几个去参加讨论,我说了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1年1月5日星期二20:50:29

一句话,这句话是,看了这个初稿之后我很惊讶,没想到写

的这么好,写了这么多新的东西。经过这两年的工作,《消

保法》的修改已经胜利完成了,相信这个法律在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方面会发挥巨大的作用。在消保法修改的过程当

中,民法室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两位主任也特别辛苦,

我们向他们表示感谢!

姚辉教授:

我印象中的601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像今天这样爆满,有站着

的还有席地而坐的,人民大学的讲座比较多,学生口味比较

刁,很长时间没有看到这样的盛况,我想这已经说明了一切。

我也由衷的感谢两位主任,还有我们的杨教授,三位主讲人,

他们给大家带来了精神的盛宴。谢谢他们!今天的论坛就到

这里。

本文发布于:2023-03-14 06:2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874635912230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消保法.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消保法.pdf

下一篇:返回列表
标签:消保法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