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F价国际贸易操作注意事项
CIF价国际贸易操作注意事项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1990》中曾
规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B/L;订立
货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
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从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
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货。但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其中的奥妙。
《INCOTERMS1990》中,卖方只须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通
常条件”是一个事实问题。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即是低廉的
运费。因此,他可以不顾船东的信誉、船舶的状况,只要货物能装
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
如PICC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FPA)。至于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
买方须通知卖方,并自负费用。老实说,象C.I.F这种凭几张纸打
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誉良好的卖方交易,是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的.。
许多国际骗子,利用买方的松懈,钻C.I.F这种贸易方式的空子,
到处招摇幢骗。
文件诈骗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
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
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
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
号。然而,“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
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
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
有人要问,银行在结汇时不是要审单吗?国际商会UCP400规定,
银行审查文件时,只要文件表面相符,就须放款。换言之,对文件
诈骗,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英国,银行即便明知文件是虚拟假
的,也无权拒付。该规定源自1983年的
“ankofCanada”。当时,在该案中,
当受益人到银行结汇时,银行发现实际装运期较信用证规定的装运
期晚,因而拒付。但第二天,同样单证议付时却发现提单日期已符
合L/C的装运期,银行以文件诈骗为由,确认拒付,双方随即对簿
公堂。贵族院认为上述情况有两种可能:1.打字时,将日期错打;2.
船长签错。贵族院最后判定,除非银行能证明受骗人参与欺诈,否
则银行无权拒付。此判例对打击欺诈极为不利。然而,从另一角度
看,贵族院也无可厚非。但凡金融中心的形成,与银行资信息息相
关。如果银行动辄拒付,是不利于金融稳定的。
船东欺诈
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船舷开始就移转给买方。
如果船东是见利忘义之徒,买方很可能面临第二种欺诈――船东欺
诈。有时,C.I.F买方会突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支付一笔
钱款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则,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卖。碰到这种情
况,买方左右为难,如果给,怕是个无底洞;如果不给,又怕船东恼
羞成怒,真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装完货
后,就销声匿迹。据ICC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
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
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
防患于未然
国际刑警对种种诈骗束手无策。为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在国
际贸易颇为萧条的今天,对于此类诈骗只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首先,做买卖前,着力调查卖方的资信。否则,合同一订立,买
方基本是领了死签。
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
制船舶。而在C.I.F下,买方就船舶的国籍、船龄、船舶状况等无
选择权。换言之,买方争取F.O.B对防止诈骗极为有利。因为,结
汇单证最重要的是提单。F.O.B下,买方可随时与船东联系,了解
船舶动态,可赶在骗子结汇前,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骗子
去结汇或禁止银行付款;再者,买方在租船时,也很容易了解船东的
资信,有效地防止船东的欺诈。
第三,在采用C.I.F价格订立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
达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属
于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
作为一名业务人员,只懂外贸或仅通航运,有可能会挂一漏万,
真正高水平的业务人员,总能利用各种贸易术语的长处,尽力避免
种种漏洞,C.I.F和F.O.B之选择就是最好的证明。要想在国际贸
易这一难度高、风险大的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视对信息情报的
收集也是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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