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的分类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合同的效⼒、合同的履⾏、
变更、转让、终⽌、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了有关合同的分类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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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程承
包合同等。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相互负担义务,双⽅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
托合同(⽆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负担义务,⽽他⽅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个纯粹的⽆偿合同)、⾃然借款
(⽆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因取得权利需向对⽅偿付⼀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偿合同即当事⼈⼀⽅只取得权利⽽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偿的,由当事⼈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原则上为⽆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双⽅意思表⽰⼀致,合同即告成⽴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当事⼈意思表⽰⼀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要式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形式订⽴。公民间房屋买卖
合同除⽤书⾯形式订⽴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独⽴成⽴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的合
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
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预约⽽订⽴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
⽴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使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当事⼈与第三⼈利益
根据订⽴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当事⼈不是为了⾃⼰,⽽是为第三⼈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
这种合同中,第三⼈既不是缔约⼈,也不通过代理⼈参加订⽴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
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利益订⽴的保险合同。
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预先拟定,对⽅只能表⽰全部同意或者不同
意的合同,亦即⼀⽅当事⼈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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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3-15 23:01: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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