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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程序

更新时间:2023-03-15 23:16:0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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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程序
2023年3月15日发(作者:洒满阳光的路上)

集体⼟地征收都有哪些审批程序

征收集体⼟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地的⽤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

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

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

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

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

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应对调

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或地上附着物产权⼈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申请的,市、县(市)国⼟资源部门应当按照

《国⼟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作⽇内未提出听证书⾯申请

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记载,由经办

⼈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地项⽬呈报材料“⼀书四⽅案”即建设⽤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地⽅案、农⽤地转⽤⽅案、耕地补充⽅

案、供地⽅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

6、占⽤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地利⽤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地转⽤计划通知书;

9、⼟地权属地类⾯积审核表及集体⼟地所有权证;

相关法律知识:

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

⼀、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征收基本农⽥的或者征收的⼟地中含有基本农⽥的。

(⼆)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三⼗五公顷的。

基本农⽥以外的耕地即⼀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地超过七⼗公顷的。

即征收⼟地若超过七⼗公顷⽆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地,同时也包

括征⽤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程和⼤型基础设施建设项⽬、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占

⽤⼟地,涉及农⽤地的。

按照⼟地管理法的规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程和⼤型基础设施建设项⽬、国务院

批准的建设项⽬占⽤⼟地,涉及农⽤地涉及农⽤地转⽤的,农⽤地转⽤应当有国务院批准,⽽⼟地管理法第四⼗五条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地的若⽤地项⽬属

于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程和⼤型基础设施建设项⽬、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则征地审批

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省级⼈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地之和不⾜70

公顷的。由省级⼈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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