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暴⼒中“以暴制暴”⾏为的刑法学分析
摘要:家庭暴⼒是社会的热点话题。夫妻双⽅均有成为家庭暴⼒受害者的可能性。在“以暴易暴”⾏为实施者长期承受暴⼒侵害的情
况下,“以暴易暴”⾏为的刑罚处罚⼒度成为了社会公众⾼度关注的问题。本⽂从家庭暴⼒“以暴易橙子的功效 暴”⾏为的产⽣原因及家庭暴⼒⾏为⽴
法保护火锅羊肉的做法 现状⼊⼿,对“以暴易暴”⾏为的正当防卫学说和“以暴易暴”⾏为的刑法规制建议进⾏了分析。
关键词:家庭暴⼒;“以暴易暴”⾏为;⽴法保护
家庭暴⼒主要指的是对妇⼥、⼉童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侵犯⼈权的野蛮⾏孤独网名男生 为。在个别家庭暴⼒案件中,男性群体也会成为家庭
暴⼒的受害者、家庭暴⼒是⼀种全球化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固定的英文 受害⽅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借助“以暴易
暴”⼿段摆脱家庭暴⼒的困扰。现阶段因家庭暴⼒引发的严重刑事案件已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定的威胁。家庭暴⼒中“以暴易暴”⾏为
的刑法学分析,可以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定的理论⽀持。
⼀、家庭暴⼒“以暴易暴”⾏为的产⽣原因与家初中物理实验报告 庭暴⼒⽴法保护的现状
(⼀)家庭暴⼒“以暴易暴”⾏为的产⽣原因
家庭暴⼒“以暴易暴”⾏为的实施⽅以长期遭受家庭暴⼒迫害的⼥性群体为主(不排除男性因家庭暴⼒侵害⽽采取“以暴易暴”⾏为的
可能性)。作为家庭暴⼒事件中的弱势⼀⽅,家庭暴⼒⾏为的⾝⼼伤害与法律援助体系的缺失,是引发“以暴易暴”⾏为的主要原因
[1]。在⼥性为家庭暴⼒受害者的家庭中,⼀些妇⼥害怕⾃⼰受到更⼤的伤害,不敢提出离婚。在长期承受⾝⼼创伤的情况下,“以暴易
暴”⾏为往往会在犯罪环境及犯罪原因⽅⾯呈现出特殊性。⼀般情况下,此类犯罪⾏为并不具有过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妇联在接到家庭暴⼒求救信号以后,往往会将此类事件定性为家庭纠纷。在婚姻传统认知的影響下,若家庭暴⼒受害
⽅为男性,家暴⾏为更容易被忽视。受害⽅在难以获得社会保障情况下,甚⾄会被他⼈嘲笑或歧视。
(⼆)家庭暴⼒⽴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国家婚姻法对家庭暴⼒⾏为持有严令禁汉字的演变顺序 ⽌的态度。《中华⼈民共和国》反家庭暴⼒法的实施,也为家庭暴⼒⾏为的制⽌与
预防提供了⼀定的法律依据。
⼆、家庭暴⼒“以暴易暴”⾏为的正当防卫学说
(⼀)正当防卫肯定说
针对家庭暴⼒“以暴易暴”⾏为的犯罪环境假道 的特殊性,⼀些学者将此类⾏为视为正当防卫⾏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家庭暴⼒“以暴易
暴”⾏为的产⽣环境,不法侵害的持续存在,是引发“以暴易暴”⾏为的主唤醒英文 要因素。以家庭暴⼒中的⼥性受害⼈为例,在⼥性⽆法在⼒量
⽅⾯与男性进⾏抗衡的情况下,⼥性在家庭暴⼒⾏为产⽣以后,往往只能被动忍受家庭暴⼒所带来的侵害。在将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
解释为持续存在的过程的情况下,受虐妇⼥的“以暴易暴”⾏为可以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但是从正当防卫⾏为的限度条件来
看,“以暴易暴”⾏为的正当防卫肯定说是正当防卫适⽤条件的扩张性解释的表现,它可能会与刑法体系之间产⽣⼀定的冲突。
(⼆)正当防卫否定说
持有正当防卫否定学说的学者认为,家庭暴⼒“以暴易暴”⾏为不符合防卫时间条件与防卫限度。苏轼谥号 如在⼀些因家庭暴⼒引发的刑事
案件中,受害者并没有在暴⼒侵害实施过程中进⾏反抗,⼆是在施暴⼈处于两次侵害的间隙或施暴⼈熟睡之时将其杀死。家庭暴⼒受
害者的此种⾏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可以说,持有正当防卫否定说的学者遵循的是罪⾏法定原则。笔者对此类
观点持有肯定态度。
三、“以暴易暴”⾏为的刑法规制建议
(⼀)合理适⽤缓刑标准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在家庭暴⼒“以暴易暴”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适⽤缓刑标准与从轻、减轻情节,有助于刑事法律的宽严相济的精神的落实。以⼥性
在长期遭受家庭暴⼒侵害,且难以得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以暴易暴”⾏为为例,如果“以暴易暴”⾏为所造成的伤害为轻伤,司法
机关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在家庭暴⼒环境下,出于⾃保或保护家⼈的需要⽽反抗家庭暴⼒,且杀⼈未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认
定为“情节较轻。”从家庭暴⼒受害者“以暴易暴”的动机⼊⼿,根据家庭暴⼒侵害的实际情况,将特有的家庭暴⼒视为确定从轻或减轻的
情节的⽅式,有助于“以暴易暴”⾏为的刑法规制体系的优化。
(⼆)明确“以暴易暴”案件的法律标准
以⼥性“以暴易暴”案件的审理情况为例,“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已经成为了案件审理⼯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这⼀问题的产⽣原因
来看,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的关注程度和法官检察官⾃⾝对家庭暴⼒⾏为的认识,是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2]。为促进法律标准的
明确,国家需要对此类案件的不同情形进⾏分类,并提出专门性的指导意见。
(三)构建家庭暴⼒综合防治⽹络
家庭暴⼒综合防治⽹络体系的构建,可以从源头⼊⼿,解决家庭暴⼒“以暴易暴”⾏为,也可以为⼀些由家庭暴⼒引发的刑事案件
提供⼀定的证据⽀持。这⼀体系需要对社区⼯作⼈员、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妇联等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进⾏明确。
四、结语
家庭暴⼒侵害的长期性,是引发“以暴制暴”⾏为的主要因素。长期的暴⼒侵害并不是家庭暴⼒受害者剥脱他⼈⽣命健康权的免责
依据。在家庭暴⼒“以暴易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都需要正视家庭暴⼒给受害者带来的⾝⼼摧残。对现有的家庭
暴⼒“以暴易暴”⾏为的刑法规制措施进⾏完善,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可⾏措施。
参考⽂献:
[1]陈飞,杨冬.家暴案中受虐妇⼥“以暴制暴”⾏为的正当防卫适⽤[J].云南⼤学学报(法学版),2016,29(05):20-30.
[2]赵秉志,原佳丽.对⼥性“以暴制暴”⾏为的刑法学思考--基于家庭暴⼒视野下的思考[J].⼈民检察,2015(13):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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