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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审计项目审判工作,根据《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xx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律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
业务部门报送的反映审计(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修改的行
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的审理分为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审核组完成现场审
核前应进行初审,按规定提出审核组的审核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核方意见;二
审将在审核组收到被审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并按要求提出审核xx审核结果文件草
案后进行。
第五条审判应当通过提交案件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审人员可前往审
计现场进行审审,或在总审计师提出意见并报xx分公司审批后,直接前往被审
计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第六条在编制审计组审计(调查)报告前,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当按
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计意见。
第七条在审计组将审计(调查)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法务部初审前,审计组所在
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调查)报告等内容进行讨论,并按照审计
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在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书
面意见前,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律部进行初审:
(1)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
(二)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和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组编制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
(4)审核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审计性质和处理处罚所必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依据,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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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结果,主要尝试以下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已经完成;
(二)审计中发现甘国宝 的重要问题是否反映在审计(调查)报告中;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分析和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6)对审计(调查)报告中发现问题的定性分析和处理是否与同类项目类似问
题一致;
(七)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审判人员进行审判后,提出审判意见时,应及时请法制部门负责人召中国央企
开审判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审判会议一般由法务部负责人主持,审判人员和审计组相关人员也可以参加,
其他部门的相关人员也可以吸收。必要时,法律部可要求总审计师主持一次初审
会议,由法律部负责人、初审人员、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负责人、审
计组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审判人员应当记录审判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
意见,经审判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审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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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审计组及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积极
采纳合理意见,并就采纳审理意见的情况逐一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说明
不采纳的具体原因。审判中采纳意见的说明和修订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
稿)应及时报送法制部门。
第十四条法律部应及时将审核组及其部门修订后的审核(调查)报告(征求意
见稿)及相关资料上报总审核员审核梦见放烟花 。总审计师签署审计意见后,由审计组所在
部门上报xx主管局,经xx主管局批准后,以审计xx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送交被审计单位征
求意见。如召开交流会,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务部,法务部可安排法官参会。审计
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核实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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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说明。
在此基础上,审核组应编制审核xx的审核(调查)报告;被审计单位违反xx
的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应由审计xx依法处罚的,由被审计单位代为作出审计
决定;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处罚或者追究责任的事项,起草审计移
送函;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明显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在审计期间已经整改或建议被
审计单位整改的,将代表被审计单位起草审计建议书。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资料和业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两项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按照要求提出审计审计结果文
件草案后,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连同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法务部进行二审。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以及审计组采纳被
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二)审计xx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件;
(三)审计组所在部门的第二次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法官在二审过程中,主要听取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和审计组核查情况有异议的;
(二)审计组和部门对审计(调查)报告的修改;
(3)审计组及其部门编制的审计结果文件的报表是否清晰,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分析、处理、处罚、移交是否适当,编制是否规
范。
第十八条审判人员二审后,提出审判意见,召开审判会议处理不同情况:
被审计小组及其部门采纳。一次审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无重大异议事项,二
次审理无具体审理意见的,可不再召开二次审理会议,经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直接
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对有异议的项目,法制科按一次审理会议的蜘蛛侠的简笔画 模式组织二次
审理会议。
第十九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二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加油的说说 行记录,对发现的主
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二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二次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二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时应
明确提出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二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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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研究,认真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
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修改后的代
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二次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
成书面说明,并经审计组所在科室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
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经总审计师审核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报
送分管局xx。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建投资审计xx的项目送法制科审理前,均需经基建投资
审计xx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
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业务科室、审计组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为什么谈恋爱 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制科和审计组所在科室
应当及时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xx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法制科负责人同意
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将审计(调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审理的同时,
应当将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版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提交有关审理人员。
审计组补充完书面资料、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稿后,法制科应分别控制
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和二次审理。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审理项目等特
殊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审理结束后,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提请召开审计
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十条法制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责任。
遇有特殊情况,经xx同意,可向业务科室临时借调审计人员参与审理工作。
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
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人员、法制科及审理人员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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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提交审理框里打钩 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考核的依据。
法制科应当定期通报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将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一次审理稿、审理意见书、马路英语
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等审计文书,
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3-16 19:48: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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