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时间:2010-05-2708:14来源: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合肥市结合实际,
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条件,并对公积金提取额度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
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
委托银行办理;
提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
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
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
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
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的,提取的住房公积
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
住房类型的提取;
提取额度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且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
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对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公积金的提取须在公
积金贷款发放后,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因符合其他规定条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
金账户余额须保留不得低于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年度实际还款本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
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累计提取不
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还贷协议
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
金,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
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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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
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合肥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
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
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
办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合
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提取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
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尿道口发痒 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
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
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
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
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
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
税、交易费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
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租赁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
租赁纳税发票,或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租房合同、支付房租发票或收据;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
活保障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
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七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
诊断证明和病历、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八偿还住房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每年可提取一
次;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和
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行出具的还款
清单,以后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
行出具的还款清单,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
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另须提供下述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非本市户口销售月总结 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
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
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
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
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逾期不予办理;支付房租费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
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
取审批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审批表的,职工可以凭
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
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幼儿园教师个人计划 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
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会议小结 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核准同意的提取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
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
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由受委托银行将
提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在单位签领;特殊情况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
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提取审批表表格栏内提出要求,由财务经办人员签字并按规
定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
同行本人活期储蓄存折账户;
罚则红肉是指哪些肉类
第二十二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
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玉皇大帝诞辰 内存储余额的;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终身负责制;负责提取审核的工作人员未按
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适合用英语怎么说 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提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
款和组合贷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积200337号等相关提取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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