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1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6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宣传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税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帮助企业正确履行代扣代缴情话句子 义务。
二、加强对设立年金计划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实行全员全
额明细扣缴申报制度,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具体样式和内容由
省辖市地税局根据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样式
和内容自行设定)。对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企业,地税机关有权拒绝办
理年金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主管地税机关要逐户建立企业年金档案和管理
台帐,建立健全相关资料,记录动态信息,加强后续管理。
三、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地
税部门要组织人力对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以往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开展一
次检查。企业以往缴费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本通
知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及时申报纳税。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税款的,要严
格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明本心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打架的英语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扣除。
二、企业年金扫墓时间有什么讲究 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
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
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
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
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
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
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
计额)
参加年金金鸡百花影城 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
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
《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
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
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
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
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
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
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
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
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
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
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信号理论 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里脊肉做法 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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