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名词解释整理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
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
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
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内法: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
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
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
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
定程序严格的法律。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般法:一国内一般公民、法人和一般事项都适
用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一国内特定公民法人、特定事项、特定
区域适用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
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规定具体权利、
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
手续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
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跑前热身动作 式作为其表现
形式的法律。
习惯法: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形成的法
律。
公法: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
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也
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
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
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
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
格兰的一种法律。
固有法:一国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
法律。
继受法: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
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若干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
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
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
和规章)构成的。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
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
用的过程和方式。
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
样式和方向。
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
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
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
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
准和方向。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
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
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
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
律后果的规范。
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
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
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
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的
机关。
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
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
务的属性。
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
律。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
治。
政策与法律的异同: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
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
意志的属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
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
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
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
式表现的。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
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
等形式表现。
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
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
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
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5、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道德: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
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的特点: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法制:1、法律制度的简称。2、依法办事的制度。
3、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
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
节的总称。
法治和法制概念的的区别:1、法制首先强调法
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首先
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
位和功能。
2、法制的产生和发
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
家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在民主制
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治的基本要求
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
有至上性、权威性,且法律应当是“良治”、“善
治”。而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
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
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
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
泛权利和自由。
法治与自由: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根本精
神是以法律规制权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
与自由的实现和拓展。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中是
法律至上,而至上的法律是以自由和权利为价值
本位的。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
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
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
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
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
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
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
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
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指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指坚持四项基本
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
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
法经验的原则。
法律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
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
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
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
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
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
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
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
织)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
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立法解释: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解释宪
法和法律的活动。其解释是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
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
问题所做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
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
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
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
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
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
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语法解释:即对于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
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等进行的解释。
逻辑解释: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对于法律
所作的解释。
系统解释:(整体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
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
释。
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
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
的解释。
按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
限制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
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狭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当守卫边疆 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
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健身活动 所作
的解释。
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
成的社会关系。
2、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
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权力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
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
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
志,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
益。
1、一般(绝对)权利:即其主体为一般权利人,
同时无特定义务人,如公民财产所有权、名誉权
等。
2、特殊(相对)权利:即其主体是特定权利人,
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如债权等。
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
了满足权利人而依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
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手段。
1、一般义务:即任何人都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
义务。
2、特殊义务:指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
为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
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
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它是能为人们所控制、有经
济价值的有形物。
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
极的不作为。如代理、演出、讲演等。
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
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以及发
明权等。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
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
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
是变更。
法律关系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
止。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
象。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
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
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行为的法律调控:指引、激励、制裁
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
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
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
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
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
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专
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
任。
法律制裁:是国家为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而对于
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措施,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措
施和对构成违法者、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分违宪、民事、行政、刑事制裁。
法律的实效: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其
应有的作用或影响。
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
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
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
活动。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
正义。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第三,补偿
损失以恢复正义。
宪法的含义:1.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以宪法这种
名称所被称呼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2.实质意义上的宪法(1)固有的含义:
规定国家统
治之基本的
法(根本法)。
任何国家、任
何时代都存
在。
(2)立宪主义意义
上的宪法:通
过限制专断
权力以广泛
保障基本人
权的国家之
基本法。【a.
近代西方开
始出现
(近代意义上的宪
法)b.主要立
足于自由主
义c.体现了
宪法最优异
的特质】
宪法的特征:1、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
容。我国宪法: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公民基
本权利及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
改程序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2、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
映。
国家的三要素:领土、国民、权力
宪政:宪法政治(依据宪法而展开的政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大多)是一国宪政
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依据。
2.宪政是依据宪法而展开
(实施)的政治。
宪法的分类:传统分类:1、根据形式:成文宪
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修改程
序采用特别多数决。柔性宪法:修改程序采用单
纯多数决。
现代出现的分类:1、资本主义类
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实在论的分
类(规范宪法:为政治权产后盆腔积液 力所能适应并服从的宪
法。名义宪法:只是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
不能发挥其规范性的宪法。语义宪法:即使被使
用,也是掌握权力的宣言手段或点缀品的宪法。)
宪法渊源: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存在形式。(宪
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
惯例、国际条约)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1、根本性和最高性2、
广泛性3、原则性4、适应性和稳定性5、此外:
历史性、灵活性、妥协性、政治性(部分国家宪
法的)纲领性
通常的宪法规范=行为规范+强制规范
行为规范:规定一定的行态,或禁止或允许;
强制规范:对违反或背离行为赋予强制效果。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
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
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重要作用:1、条文意义的明确化2、
漏洞补充3、适用的必要条件4、宪法发展(继
续形成)的重要途经5、促进宪法(解释学)学
的发展
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
本精神。
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
宪法适用:狭义:司法机关将宪法适用于个案作
出判断(宪法判断)的活动。广义:几乎等于宪
法实施的具体形态。
宪法的司法适用条件:1、宪法规范可以作为裁
判规范
2、违宪审查(宪法审查)
制度或违宪审查的司法化(宪法诉讼)
宪法关系的特点:主体的一方是国家,内容具有
广泛性
违宪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
特定的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判断
并作出处理的活动(制度)。
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1)保证宪法的根本法
地位。
(2)保证统一的(宪)
法秩序。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自由。
现代违宪审查体制: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2、
司法审查制3、宪法法院审查制4、宪法委员会
审查制
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
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
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
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
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拔和推
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
总称。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
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
式。(单一和联邦制)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
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
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
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
事务的制度。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
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
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和实际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
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
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
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
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社会经济权: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
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
件和物质基础。(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
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5、特定人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老离退
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桥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6、监督权利: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建
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种人民政
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律和人民
检察院。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
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规:指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
法律渊源中,即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
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法律
以及法律解释与国际条约中都包含有行政法规
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点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
或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
习惯法、法理。
行政法的分类: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等。)
2、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消灭的近义词 系加以调整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安、体育、教育、民政、
卫生、交通、基建、海关和科技行政法)
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1、通过行政关系的法律
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正确、合法、有
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
力现象的发生;
2、通过行政法制监督,
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
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总之,具有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统一行政管
理活动、控制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权威,
保障公民权利等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世界戒烟日 运用国家权
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切换桌面快捷键 ,组织和管理国家行
政事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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