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19 22:03:0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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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母狗般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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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

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

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

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

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

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

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

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学

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

产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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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

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五)负责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对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保胎灵胶囊 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

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

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

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

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

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五)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

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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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

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

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

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

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一条学校各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负责资产配置申购计划、参与资产购置、

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

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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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

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在编制购置计划前,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

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

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三)财务部根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和经费进行审核会签

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

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须东京白条 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报教育部审批。

(四)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

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

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

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

关规定作价入账;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

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

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

维护等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

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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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

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归口管等你到天明 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

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

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

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

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

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

值,下同)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

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教育

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

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

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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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

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

得超过5年。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

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

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

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

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

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不

含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

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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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

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

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

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

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

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应当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财政部以及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办理产权变动、

进行账务处理和的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

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

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根据财政

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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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号)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申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可视不

同情况,采取日常办理和年末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

用权的法律凭证。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

生的争议。

第四^一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

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

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

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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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无证酒驾 ;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

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

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

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

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

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

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

〔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歇后语故事 规定。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低于2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

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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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

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

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

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八条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

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

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

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

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财务

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

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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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九章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

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

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列英文 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

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

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

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

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

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中专自我鉴定 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

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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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学校既要责令其改

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

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十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

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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