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想考环评师,但是专业不对口,也没有这方面
的经验,在网上看到是先考环评上岗证-家庭教育
不需要先考上岗证的,二者之间没服务号 有联系。这两者都不一定是对
口专业才行。只是对工作年限和盖章单位有要求,具体可以查一下两
者的报名要求。
上岗证是环评的一个基础证书,但不是必须的证书。每月都会举
办两期培训。一般来说下半年会有两期在成都的,具体请关注中国环
境影响评价网发布的相关信息。这个报名很难,要抢到才行。
环评师属于注册工程类证书,这个很难,没这方面经验也不是相
关专业的想考的话对年限要求多一些,而且本身这个证的通过率就很
低,3%左右吧,如果要考真是要下大工夫。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
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
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
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
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
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
序也可变化。
一种理想的环乡村鬼故事 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
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
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
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21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
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
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
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
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
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
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
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
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
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
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姜智贤
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
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
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
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
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
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
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
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
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
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
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
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
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
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狮子座特征 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
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员工作总结 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
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
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
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
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或者青春不是年华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解海龙 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
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
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
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
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
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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