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更新时间:2023-03-20 12:27:0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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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one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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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

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

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

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

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

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

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

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

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

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

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

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

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

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

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

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

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

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

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

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岁月悠悠正谱 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

个人财产?为什么?

4、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遂于1999

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刘亚娟和林芬居住。2002年,又公开和情

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2003年1月刘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亚娟为二房。周

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

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问: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

5.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

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

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

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6.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

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

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如何处理?

7.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

2

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

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

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

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

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

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

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

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8、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

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

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

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9、.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

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

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问: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

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10.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

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

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

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

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

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

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10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6分)

11、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

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

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

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

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12、王冰、刘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

刘莉抚养。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

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刘莉常

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

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

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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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

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1996年3月,下母冈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

来往。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

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解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

务”。

问: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14、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张某收养,1992年王某16岁时,张某因大葱爆海参 病于5月死亡,留遗产lO万

元人民币。6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遗产l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

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要继承10万元也应共同分配。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学导论

【案例1】施华的行为是否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王非自由丧父,由母亲施华一手拉扯大,王非深知母亲不易十分孝顺。王非和黄石是中学同学,又在

一个单位工作,两人互相爱慕。施华坚决不同意他们交往,原因是黄石的父亲是施华原单位的人事科长,

在施华下岗的问题上,是黄石的父亲提出并一再坚持的。女儿若再和害得自己没有饭碗的人的儿子结婚,

施华无论如何也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施华就强令王非立刻断绝和黄石的往来,并把户口簿、王菲的身份

证隐匿起来,不让王非和黄石登记结婚。王非找人做施华的工作,施华拒不接受,还说王非要胆敢嫁给黄

石,自己就一头撞死。看到女儿还和黄石还继续来往,施华干脆把王非关在家里锁了起来,不让王非出门,

除非黄非答应和黄石断绝关系。

【问题】

1、施华的行为违法吗?

2、王非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

3、王非可以寻求怎样的救济?

【案例2】浅析一夫一妻原则

1992年,宋基与胡某举行婚礼后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后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次年生有一子。1993

年龚娟和王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宋基和龚娟是邻居,平时关系较好。1996年,宋基自己办了砖厂,

请龚绢作会计。不久两人关系暧昧,经常发生性关系,导致两个家庭矛盾冲突。宋基本欲终止这种不正当

的关系,可当龚娟说若要断绝关系就去自杀,宋基不忍心,再一想反正自己也没领过结婚证,两人密谋后,

一起到了远在他乡的宋某朋友家。宋某对朋友谎称自己已经离了婚,龚娟是新娶的妻子86年属虎 。从此,两人就以

夫妻的名义借住在宋某的朋友家,共同生活了2年零4个月,且生养一子。1999年胡某得知宋基和龚某的

下落,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宋龚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罚。

【问题】

1、宋基和龚娟的行为构成事实婚吗?22638592200114

2、宋基和龚娟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3、通奸、姘居、重婚的区别及法律责任如何?

【案例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必要性

张村的张丽丽与高村的高兴宇经人介绍订婚,相处半年后,于2000年12月结婚。张丽丽婆家准备

好5间平房给高兴宇结婚使用,张丽丽结婚便在婆家生活,户口还留在娘家。2001年12月张丽丽生下一

对双胞胎女儿,婆家大为不满,认为自己家传宗接代没了指望,从此婆家人和高兴宇对张丽丽百般挑剔,

恶语相加。无奈,张丽丽提出离婚,高兴宇欣然同意。张丽丽希望自己离婚后能有房子可住,可官司到了

法院,法官说房子是高兴宇婆家的财产,张丽丽不能要求分割。离婚后张丽丽带着大女儿空着手回到娘家,

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已被村里收回。张丽丽找到村长,村长说你结婚后已经成婆家村的人,土地自然要收

4

回,现在也没地可分了。张丽丽又找回婆家村,村长说你一直不是我们村的人,当然不能给你承包地。张

丽丽只好住在娘家,可张丽丽的哥嫂整天拉着脸,背地里跟村里人指责张丽丽住回娘家,吃喝他们,话里

话外希望张丽丽赶快搬走。

【问题】

1、就法院关于张丽丽住房的主张所作的判决做出评价。

2、张丽丽的承包体地如何解决?我国现有法律对此有无规定?

3、就张丽丽的遭遇谈谈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的必要性。

【案例4】浅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

苏真在丈夫去世一年后,因生活所迫,带着11岁的女儿阿毛又嫁给邻村的韩五。韩五曾因盗窃服刑5

年,与苏真结婚后依然小偷小摸、游手好闲,还不时打骂苏真母女。苏真一人家里地里的活儿几乎全包。

一日,苏真发现阿毛不停呕吐,带到诊所检查,阿毛竟有了3个月的身孕。阿毛告诉苏真是继父欺负了她,

韩五威胁她要说出去就打死她和妈妈。阿毛开始不从,韩五就毒打阿毛。阿毛怕继父再打妈妈,自己默默

地忍受着。苏真与韩五大吵一架,带着阿毛到城里给饭馆洗碗谋生。几天后,韩五找到他们母女,跪地求

饶保证自己永不在犯,善待苏真母女。苏真又带着阿毛回到韩五家。韩五收敛了几天,又对阿毛使以强暴,

致阿毛又一次怀孕,韩五悄悄带阿毛作了人工流产。回家后,阿毛告诉苏真韩五还在欺负她,苏真觉得自

己命苦,说出去对阿毛的名誉也有影响,而阿毛在距上次手术不到2个月时又一次怀孕了。

【问题】

1、我国的那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了规定?婚姻法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

2、韩五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3、苏真作为阿毛的监护人对阿毛遭受强暴有无责任?

【案例5】浅析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滕若是一名80岁的退休教师。为了尽早霸占藤老师的财产,也免得伺候他的吃喝,近几年藤若的儿子

伙同其母对藤若使用暴力。开始是恶语相加,拳打脚踢,后来发展到经常不给饭吃,用棍棒殴打。一次,

藤若的顶撞了两句老伴儿,他儿子拿起擀面杖就朝藤若头上打,藤若用手护头,左手手指被打成骨折,血

流满面。老人自己住在单位分的住房里,他妻子住在儿子家。滕若的儿子经常找茬打骂腾若,把老人家里

能用的东西几乎搬空了。最近一年,又扣押了藤若的邮件,偶尔有同事来访,被藤若的儿子碰上就冷言冷

语地将来人赶走。滕若的同事为了不给他添麻烦,也不再去看望他。滕若曾给居委会、派出所、110打过

电话,希望能够帮能够自己摆脱困境,可被告知家庭矛盾难说对错。

【问题】

1、滕若儿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规定?

2、居委会、派出所、110对藤若的情况有无责任解决?

3、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关系如何?

4、滕若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案例6】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的后果

潘留根是独生子,高中毕业后做小买卖赚了些钱就办了家日用品批发店,1997年盘留根与店里售货员

袁惠发生性关系,袁惠怀孕5个月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几个月后袁惠生一女孩。潘留根盼子心切,袁

惠生产半年后又怀孕,潘留根希望这次能生个儿子,不想袁惠生下的还是个女孩。潘留根不理计划生育部门

和居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计划生育的说服教育,2002年7月袁惠再一次怀孕后想去做人工流产,潘留

根坚持要让袁惠生下来,并对前来说教育的工作人员说我有的是钱,你们罚吧。

【问题】

1、潘留根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5

2、潘留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案例7】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中的效力

李大平的祖父母与张小芳的外祖父母是同胞兄弟姐妹,李张已达结婚年龄,亦无结婚禁止的疾病。二

人青梅竹马,家长也希望他们能够早日完婚。现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人员为他们

办理了登记,二人顺利取得了结婚证书。

1、按照罗马法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张李二人是几亲等?

2、按照我国的亲属计算方法,张李二人的亲属关系如何?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何?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张李二人结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案例8】亲属关系在收养法中的效力

万小丽(女)1995年出生,其父母都是残疾人,日子过得比较困难,但还能维持日常生活。为了让

万小丽接受更为良好的教育,父母决定将小丽送给小丽父亲的堂兄万军严(1970年出生)收养。2000年3

月3日小丽的父母与万军严签订了收养协议,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小丽自此与万军彦一起生活。事后万小

丽父母听邻居讲收养需要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又约万军严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问题】

1、收养法对亲属间的收养作了怎样的规定?

2、万小丽和万军严的收养关系能成立吗?

第三章结婚制度

【案例9】婚约的效力

5年前,16岁的阿桂被父母许配给了同村的吴新华。两年后,阿桂和吴新华订了婚。但随着年龄的增

长,阿桂慢慢觉得吴新华根本不是自己的意中人,准备解除婚约。可阿桂的父母不同意解除,他们担心对

方在本村家族势力庞大,两家“礼尚往来”多年,收受了对方不少礼物,一旦解约,“亲家”肯定翻脸,自

己家惹不起。

吴家果然不好惹。当吴新华听到阿桂要解约,认为阿桂有外遇。于是,他要在年前将阿桂“娶”回家。

阿桂不从,大年初四,吴新华纠集一帮人到阿桂家索赔聘礼钱,并对阿桂家人大打出手。晚上,他们将阿

桂绑送至吴家,对其进行了长达半夜的殴打、凌辱。

第二天,吴新华又纠集了十余人往阿桂家,索赔聘礼,并牵走了一头黄牛、两头生猪、两只山羊。直

到晚上,阿桂才被闻讯赶来的村干部解救回家。

1996年8月27日,吴新华等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同年12月三人被判刑。

1、阿桂的父母该不该负法律责任?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2、阿桂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3、阿桂可以得到怎样的救济?

4、吴新华可以要回聘礼吗?

【案例10】订婚彩礼的退还

于水江是一名农村青年,与母亲和弟弟靠种地维持生活,家境比较贫寒,村里的热心人给于水江说亲,

经介绍于水江和邻村的吴琴订了婚。订婚前,吴琴及其家人向于水江要了8000元彩礼钱,于水江又给吴琴

买了2000余元的衣服。订婚后,女方的父母又向于水江家借了1500元。订婚没几天,吴琴就到城里打工,

她父母也把地包了出去让别人种,于水江又给了女方家1000多斤粮食。谁知过年时吴琴回来突然提出退婚,

介绍人等百般说合无效。于水江要求吴琴及家人退还彩礼及给他们的财物,这些钱物是于水江一家三口辛

辛苦苦省吃俭用攒起来的。可吴琴及家人就是不退,连借走的1500元也不还。

【问题】

6

1、吴琴能退婚吗?

2、上述彩礼应否退还给于水江家?

【案例11】表兄妹能结婚吗?

王某于刘某是表兄妹,1995年刘某19岁时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一女孩,现年5

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1999年3月刘被王打骂后,便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宣布与

王解除同居关系。王多次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刘及其父母的拒绝。刘于2001年9月与同村农民丁某登记结

婚。王得知后便向法院控告刘与丁重婚。

【问题】

1、王刘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刘丁是否构成重婚?

【案例12】婚前患有精神病的婚姻的效力

江苏人李林今年32岁,他起诉时称,1999年他在与妻子陆霞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发

现陆霞隐瞒精神病史,且在婚后陆霞就多次发病,认为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陆

霞的监护人则认为陆女正处于发病期间,不宜处理婚姻问题。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陆霞婚前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2001年9月因受刺激,陆霞的病情加重,曾

去当地医院精神病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陆霞的病情缓解出院后,因未能长期坚持服药,症状有反

复,未能治愈。

法院认为,被告结婚时,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该疾病虽在医学上难以治愈,但经过治疗,病情可

以控制,并非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至于婚后病情加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则不能作为李

林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理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1、我国立法对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种类作了哪些的规定?轻度和间歇性精神疾病能否列入禁止结

婚的条件?

2、该案能否适用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

3、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3】缓刑犯能否结婚

去年12月,王和平与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将邻居打成轻伤。今年2月,王和平被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最近王和平要和女友登记结婚,但街道办事处不给他出具介绍信,婚姻登记机关也

认为王和平是缓刑犯,缓刑犯也是罪犯,对王和平与女友提出的结婚申请不予登记。王和平认为自己因打

人被判处徒刑,国家的法律已经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惩处。结婚是宪法规定的自由,自己已经27岁,作为公

民他当然有结婚的权利,但婚姻登记机关就是不予登记。

1、缓刑犯能结婚吗?

2、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哪些人结婚受限制?

【案例14】胡女士能否状告民政局?

2002年3月,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胡女士状告民政局的案件。

据当事人胡女士诉称,她于1992年11月与“赵振海”经过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1

年4月,胡女士看到崇文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写明:1992年10月,赵东林先后化名“赵志海”、“赵

振海”,谎称其系武警特警,骗取某部研究所办公室戴副主任的信任,让戴为其出具了婚姻状况等证明,随

后赵东林化名“赵振海”,慌称在某部委工作、未婚,利用婚姻状况等证明,隐瞒其尚未与徐某离婚的事实,

骗取了胡女士的信任,并与胡结婚。

胡女士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的,应当宣

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胡女士的律师也认为,民政局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查,在缺乏事实的前提下,违

法发证。胡女士曾找过民政局,但被民政局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了。胡女士在无奈和气愤之下,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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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区民政局告上法庭,状告民政局审查不力,并且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的法定职责,并要求民政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1、胡女士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

3、胡女士可否主张赔偿?向谁主张?

【案例15】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后果

林菊、林芝系同胞姐妹。1996年5月,姐姐林菊(21岁)经人介绍与某厂工人巴某相识恋爱。同年

10月,妹妹林芝(18岁)在一次舞会上与某区工商银行司机董某(22岁)认识后,董某多次邀请林芝看

电影、跳舞、兜风等,二人于同年12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春节期间,董某与林芝乘林父回老家

之际,在林家同居生活,致使林芝怀孕。此事被林父发觉,便要他们尽快结婚。当时董某所在的单位正在

分房,按董某的条件,如果领了结婚证,可分得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但林芝未达到法定婚龄,恐其单位

不会开具结婚证明,办不到结婚证。于是,林的父亲便召集林菊、林芝两姐妹与巴、董共同商议,大家一

致认为林芝与董某应当马上结婚,一来可以分得住房;二来可以避免未婚先孕的社会舆论。董某提出:“林

芝的年龄不够,最好是请姐姐代她去办结婚登记”。这一建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林菊指出:“结婚证我可

以帮助去办,但结婚证办回来后要把我的名字改成妹妹的名字”。事后,林菊、董某分别回到自己的所在单

位开局了婚姻状况证明,并于1997年3月26日亲自到董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在结婚申请书上,

二人填写的姓名是林菊与董某。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二人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领取结婚证后,董某便私自用涂字灵将结婚证书上的菊字改成了芝字。同年4月2日,董某与林芝公开举

办了婚礼太极心法 。婚后二人即搬进林某的住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1997年9月,林菊以原婚姻状况证明遗失、未办结婚登记为由,又要求所在单位出具结婚证明。经办

人信以为真,又为林菊开具了婚姻状况证明,林菊与巴某到巴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国庆节举办了婚礼。

林芝与董某结婚后,于1997年10月生1小女孩。因双方性格不合,对扶养小孩以及经济问题经常发

生纠纷。董某对林菊怀有好感,经常借故与其往来,使巴某极为不满。1998年2月,董与林芝再次发生纠

纷后,离家不归。林菊即出面多次找董做工作,劝其与林芝和好。董某提出:“我与林芝的结合是不合法的,

我们才是合法的夫妻。”要求与林菊建立家庭,遭到林菊的一口拒绝:“我们有言在先,办结婚证是假的,

你的这种想法不可能办到。”

1998年3月,董某向林菊住所地法院控告林菊与巴某重婚,要求追究他俩的重婚责任,维持自己与林

菊的合法婚姻关系。

【问题】

1.本案各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你是此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案例16】他们是非法同居吗?

靳巧与李力1997年相识,1998年5月,靳巧依照有关规定开具了娘家村委会的介绍信,如期进行了

婚前检查。之后持村委会的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及婚检证明与李某共同到本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各种

证件检查合格后,办理人员进行了问话,填写了登记手续。这时,办理人员因有急事走了,告诉他们明天

再来拿证。第二天又去了一次,办证人员仍不在。这时便到了典礼日期,两人在没有拿得结婚证的情况下

举行了婚礼。婚礼之后两人又去领证,又赶上管证人员赶集去了,他们没有拿到证书。1999年6月李力因

怀疑靳巧有外遇,将靳巧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理由是他们没有领到结婚证,是

非法同居关系。

1、他们的婚姻有效吗?

2、没有取得婚姻登记证书,就一定不能确立夫妻关系吗?

【案例17】领取结婚证后就可以强行要求发生性关系吗?

1992年6月,李小惠(女)经人介绍与王金海认识,同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在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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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婚礼过程中,李小惠发现王金海品行不端,自私狭隘,性情粗暴,对结婚产生悔意,一再要求推迟婚礼

和同居生活。同年10月2日,王金海将李小惠约到家中,要求与李小慧发生性关系,遭李小惠拒绝。王金

海对李小慧大打出手,把李小惠左眼打成轻伤,李小惠因此花去医疗费5000元。

1、王金海有权要求李小惠与其发生性关系吗?

2、李小惠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

3、李小惠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案例18】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

1997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未经登记而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一直未生育,经检

查,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但可以过夫妻生活。2000年3月5日,原告因与他人通奸怀孕生育一子,该子与

原、被告一起生活。三、四年后,被告得知此事真相,双方即开始为此事经常争吵,并发展到动手打架。

被告也逐渐形成酗酒的习惯。2002年5月23日,原告离家出走。2002年4月,原告向灯塔县人民法院起

诉,称: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有生理缺陷和酗酒的恶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现双方有共同

财产砖瓦房3间,外债有欠我娘家亲属6000元,欠被告家亲属4-5元。共同财产要求均分,共同债务应各

自承担自家亲属的。孩子由被告抚养,我承担抚养费。

被告答辩称:由于我没有生育能力,原告乱搞两性关系,才生育了一子。现双方没有和好可能,但我

不同意离婚,也不抚养孩子,不承担抚养费。所欠外债应各自偿还。共同财产砖瓦房3间价值14000元,

不同意分割。

1、本案双方的关系如何认定?

2、财产如何分割?

3、所生之子应如何判决?

【案例19】婚姻的效力

早年丧妻的吴文(56岁)与外地来的女工林明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不合,都同意离婚,就

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写好离婚协议书,也没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各保留一份。协议书的内容中有一项

提到:从此两人都不得再嫁娶,死后合葬。林明不久回老家了。1996年3月,吴某又认识了离异妇女白某,

互有好感,双方于三个月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996年8月,吴某继承母亲遗产5万元。与白霞共同生活后,吴某心情愉快,就利用自己早年学过的无线

电技术为别人修理电器,两年积累了1万元的存款。

林明1998年回到吴某住处,得知吴文与白霞已经同居的情况后,认为吴文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把白霞

大了一顿。白某答应不再和吴文的同居,但有条件:从她和吴某的共同财产2万元中拿出4000元偿还自己

这两年为了给母亲治病欠下的4000元债务,剩下的分给她一半,1997年她与吴某合买的一台价值3000元

的空调也有她的一半。林某不答应。

1.如何认定吴某与林某、白某之间的关系?为什么?

2.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20】夫妻财产的约定

王丽,女,1996年其父母因遇车祸先后去世,作为独生女,王丽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包括一幢房

屋,10万元现金以及房屋内的全部陈设。1998年沉浸于失去父母之痛的王丽在偶然的机会与肖雄相识、相

恋,并迅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王丽父母遗留的房屋内。1999年,王丽父亲的著作根据其父生前与

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出版,王丽获稿酬费5万元,存入银行。因王决心秉承父志,潜心协作,不同意生

育,与肖雄发生矛盾。遂双方书面约定,今后采取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归各自所有。2000年,

王丽的一部小说创作完毕,在签订出版合同后遇车祸,造成严重损伤,住院治疗。肖雄一直陪床达2个月。

后肇事单位同意赔偿王丽医疗费、住院期间收入的减少以及预计未来收入的减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2002年,王丽因在生育上和肖雄意见不一,同意与肖雄离婚,但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界定与划分未达成协议。

1、分析以上各项财产的性质如何?

2、以上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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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借腹生子的后果

徐梅是山西一个县城城建局的职员,结婚后与丈夫杨建安感情尚好,婚后第二年生有一女已经8岁。

杨建安一直希望能有个儿子,可徐梅认为违反再生一胎违反计划生育,不愿意为了再生个男孩冒丢掉工作

的危险。杨建安十分生气,认为自己能够养活一家人,即使徐梅单位处分徐梅她丢掉工作,也没什么大不

了的。如果徐梅不愿意再生孩子也没关系,他要请人为他生个儿子。之后,徐梅知道杨建安一直在想法找

人生儿子,自己又不愿意把一个好端端的家毁掉,杨建安迄今并无与徐梅分居或离婚的迹象。为此,徐梅

一筹莫展。杨建安在离家20公里的地方办厂,徐梅上班也没法跟踪他,也不愿意把事情搞得沸沸扬扬。

1、如何理解生育权?

2、如杨建安果然要借腹生子,并定有生育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

3、请为徐梅出主意以解决其遇到的难题。

【案例22】妻子与人发生性关系,丈夫可以主张赔偿吗?

1999年7月,22岁的佟刚高考落榜后回家务农,父母给他说了个媳妇刘桂花,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

于第二年7月举行了婚礼。2000年正月,为挣钱环结婚欠账,佟刚外出打工。就在佟刚外出不到一个月的

时间里,传来了媳妇生孩子的消息,且孩子出生后不到两天就死掉了。佟刚感觉事情不对,从佟刚结婚到

孩子出生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这是不可能的。经家人开导,媳妇说除了原委:原来在1999年4月份,邻

居马术林成刘桂花父母不在家强奸了她,后来两人有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佟刚气愤不已,想报复又担心违

法犯罪。从此整天忧伤,加上村里人们的议论,佟刚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

1、佟刚若提出离婚能得到法院的准许吗?

2、佟刚能像刘桂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3、佟刚能向马术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第四章离婚制度

【案例23】浅析离婚的标准

范庭(男)与贾鹤(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促合下,于1995年结了婚。婚后夫妻感情很

好,一年后生一女孩。过了几年后,范庭承包了一旅店当上了经理后,因事务繁忙常不回家。后来在单位与女

秘书祝春通奸被贾鹤发现,夫妻关系紧张。范庭遂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是由其

父母包办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贾鹤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范庭看了婚姻

法,认为离婚原因中由于与人同居就可以认定感情破裂,干脆不在回家住,在旅店里公开与女秘书居住,

甚至带女秘书来家鬼氓,已达到羞辱、逼迫贾鹤的目的。贾鹤知道范庭的目的,还是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

不能便宜了范庭。范某从2002年5月后就没再回过家,也不向贾庭和女儿交生活费。贾鹤靠自己的少量收

入维持母女的生活,还向亲戚借钱给孩子交学琴、学外语等费。

2002年8月,范庭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鹤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可以和好,

坚决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1998年从范庭单位购买的集资住房,交购房宽8000元,一套家具及电视、

冰箱、空调等,在分居时,范庭因生意陪3万元,带女秘书出去游玩欠债2万元,外债共计5万余,贾鹤为生

活所欠债5000元。

1.本案中法院准否范某和贾某离婚?为什么?

2.如判离婚,孩子由谁直接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4、贾鹤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得到怎样的法律救助?

【案例2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

赵刚,男,26岁;郑永,女25岁。赵刚与郑永商定于2001年春节结婚,并共同积攒了1万余元作为

结婚的费用。2002年夏,赵所在的城市的三家企业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赵刚听说购买原始股无风险,

绝对发财,就拿出准备结婚的积蓄购买了面值1万元的股票。但半年后,仍不见股票上市,因原定的结婚

期限将至,他不得不找两个哥哥各借款5000元,筹备结婚事宜。结婚时,购买了家具以及1台18吋的彩

电。双方还用余款请客以及外出旅行。婚后不久,三家股票相继上市,且行情日涨,赵刚抓住机遇,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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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1:1.5的比例抛售了全部股票。此举不仅还了借款,还购置了高档电视、组合音响、电冰箱各1台。

又将余款投入了股市,继续炒股。但此次出乎赵刚的预料,股市直线下跌,且跌势惊人。赵刚购进的股票

全面大亏,且较长时间内不见回升。赵刚追悔莫及,并导致精神失常。经精神病医生鉴定为精神分裂症。

新婚不久的妻子郑永因而向法院提出离婚。

1、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2、双方在婚前购买的家具、彩电以及因请客以及外出旅游所花费的费用如何处理?

3、赵刚第一次购买股票所得应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永能否要求分割用此款购置的财产?

4、如果赵刚第一次购买的股票即亏本,郑永是否应当承担损失?

5、对于第二次炒股的损失应由何方承担?

【案例25】夫妻财产分割

付雅,是制鞋厂的女工;童小东,男,是县机关干部。付与童二人于1965年结婚,生育一子。1968

年2月,童小东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童小东服刑期间,付雅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法院于1970年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付雅扶养。分给童小东的那部分财产,交给付某作为儿子的扶养费。

1980年4月,童小东得到平反,恢复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补发给童小东服刑12年期间的工资14400

元,全部存入了银行。1984年5月份与付雅复婚。1995年3月,因童小东与自己办公室一位女秘书关系密

切,群众有议论。付雅要求组织做做童小东的工作,注意影响。童小东认为付霞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提出

离婚,现在又故意损害他的名誉,对付霞十分不满,夫妻间产生矛盾。1995年5月,矛盾进一步恶化。1995

年6月,童小东以付霞干涉他的正当自由、散布谣言、夫妻关系长期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

婚,并于1995年7月分居。被告付霞认为夫妻感情不和,是第三者介入造成的,原告童某的作风败坏,要

求予以处理,对离婚表示不同意。1995年10月13日晚,童小东在某市学习时与一女子同宿,被告付霞通

过其母等5人黑米怎么做 将他们二人送到派出所,为此原告童小东受到组织上免职和记过处分,夫妻关系更加恶化。

因付霞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加之法院认为佟小东在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上有明显过错,判决不予离婚。

1995年底,拿到判决书的佟小冬离家到南方朋友的公司工作。直到2002年7月再次提出离婚期间,再未

回家看过付霞。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付霞提出,原告在1985年2月,背着被告在某市买旧房一间半,

价值8550元,并有有关单据,查证属实,对此1间半房和存款14400元应由二人平分。而原告童小东则认

为,房子是自己用复婚前四年的工资购买的,14400元是补发的工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两项财产

都应该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夫妻平分这两项财产。另外,佟小东于2000年在南方买了一套住房,加上房内

的设施,价值已过50万,付霞要求对进行分割。付霞同时主张童小东几年来一起自己,要求同小东承担损

害赔偿的责任。佟小东认为付霞有退休金,无所谓遗弃。

1、请对上述争议财产加以分割?

2、付霞关于遗弃的损害赔偿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26】妻子有权分得奖金吗?

黄谨和因丈夫陈贵荣嗜酒几乎没有一天不喝醉,于1998年10月开始分居,并要求离婚。2000年1月

离婚判决书下达,黄谨对其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的内容不服,于2月1日又上诉到上海中级法院。2月28日,

二审没判下来,黄谨就从电视上得知,陈贵荣买彩票中了15万元的大奖。黄认为这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的财产,她应该得到一半。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对陈贵荣中的15万大奖予以分割。

这时,陈贵荣的父亲站出来说,彩票和大奖是他的,儿子只是代买彩票,代为领奖。

1、妻在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对方可否主张权利?

2、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3、陈贵荣父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27】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1、韩利与范霞与1998年结婚,生有一个女孩,现已1岁。由于韩利下岗,2002年8月范霞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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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利和范霞的结婚住房是韩利和他父亲共同买的,但住房证上登记的是所有权人是韩利。韩利和范霞结婚

前又把房子装修一新,韩利父亲出了10000元,范霞出了10000元左右。离婚期间,范霞砸坏了我的电脑

(价值8000元),还把屋里所有的东西拉走。

1、20000元的房屋装修费如何处理?

2、范霞砸坏的电脑怎么办?

3、对范霞拉走屋里东西的行为如何处置?

【案例28】财产性质的认定

2001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奥运会世界冠军姚璐娜与朱晓峰离婚做出判决。法院指出,可实

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人民币802580元。在具体分割时考虑财产的来源主要系原告姚璐娜多年奋斗荣获

奥运冠军后而取得,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作为运动员有可能进

行伤病治疗等因素,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对于霍英东奖励的金牌一枚,广东健力宝集团奖

励的纯金健力宝大厦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义和奖励的特定身份而言,可退定位让奥运冠军纪念和收

藏,应归原告个人所有。

1、奥运冠军的奖牌有没有丈夫的一半?

2、新闻报道能不能作为证明一方财产状况的书证?

3、一方应酬开销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应酬方可否少分财产?

【案例29】王平,男,依法治校手抄报 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二人于1989年结婚。婚前丁兰借

款10万元购置了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

并购买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1990年儿子王元出生,并一直由王平父母抚养。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

亲的遗嘱继承了一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婚后生活开支基本由完

平负担,丁兰则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拟用来偿还购房时的借款。1997年王平出版一部专著,获稿费5

万元。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2001年丁与他人通

奸被发现,夫妻感情恶化,王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2、如果双方于1996年订立书面约定,约定双方的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怎样处

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3、双方都要求抚养王元,而王元则主张与祖母一起生活,那么王元的抚养问题该怎么解决?

第五章抚养、亲权和监护

【案例30】负担大学学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吗?

李雄与王英原系夫妻关系,1982年育有一女李娟,后双方协议离婚,李娟岁王某生活。

2001年8月,李娟考入某大学,缴纳学杂费12970元。2001年9月,李娟以自己上大学,没有经济

收入,其父李某应负担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每月给付其200元生活费

并负担起学费的50%。李某则辩称自己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还需要赡养父亲养育儿子,李娟身体健康,可

以自己挣钱上学,不同意李娟的诉讼请求。

李娟觉得自己十分委屈,别人上学都是由父母负担学费,命运对自己太不公平。对于尚未成年的自己

边打工边读书,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1、李娟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李娟的学费如何解决?

【案例31】我到底由谁抚养?

今年刚8岁的男孩李小伟出生在湖南省的一个偏僻的小山村。1998年6月,父亲李立波外出做生意

发了财,在外面和一个叫李娜的女人同居。1998年12月,李立波提出离婚诉讼,妻子陈维无奈同意了离

婚。法院判决:1、李小伟有陈维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李立波一次性支付李小伟抚养费18000元,该款由

陈维负责保管。判决生效后,李立波将抚养费18000元交给了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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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李立波找到李娜要求与她结婚,可李娜认为李立波因离婚一把老底掏空,不愿与李立波结

婚。李立波两头没落好,又向陈维索讨18000元的抚养费。面对李立波的威胁,陈维反复考虑,最终恨下

心肠带走了儿子的18000元抚养费。

前妻带走了抚养费,李立波恼羞成怒,他花掉了所有的积蓄跑遍了县城周边的几个县市,但一直没

有陈维的下落。这时,他获悉邻村的一个年轻女人死了丈夫,李立波就托人向这个叫杨金华的女人传递了

自己愿意当上门郎的信息。不久,杨金华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将李立波“娶”了过来。但杨金华不同意抚

养李小伟,人威力小伟的母亲还在,自己没有抚养的义务。李立波就将李小伟推给了陈维的父母带。

陈维的父母年老体衰,无力抚养李小伟。李立波有不慎跌伤了腿,成了残疾人。李小伟外公来到法

院向法官咨询李小伟的抚养问题。

1、谁应对李小伟履行抚养义务?

2、该案是否应当变更抚养关系?原告和被告如何开列?

3、杨金华有抚养李小伟的义务吗?

4、请对该案的处理写出一份判决书。

【案例3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刘秀与宋达于1998年结婚,婚后一度感情很好,但一直未生育子女。刘秀为了生育子女,便背着宋达,

于2000年与谈某发生婚外性行为,生一男孩取名为宋江。2002年,刘秀与宋达因生活琐事争吵,刘秀气

愤中无意透露了宋江不是宋达的儿子的事实,宋达经过追问,弄清了事实真相,即要求与刘秀离婚。刘秀

同意离婚,宋达就将刘秀母子赶出家门。就宋江的抚养问题,刘秀曾找到谈某,遭到了谈某的拒绝。谈某

认为当初发生性关系是两厢情愿,知道刘秀怀孕,谈某还给了刘秀一笔钱让他做人工流产,事后刘秀告诉

他已经作了手术。把孩子生出完全是刘秀自己的事情,与自己毫无关系。刘秀只好带着孩子在朋友家暂住。

在朋友的鼓动下,由刘秀做法定代理人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宋达对宋江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秀和谈某因婚外性关系生育宋江,双方对宋江负有抚养义务,法

院应判令谈某承担抚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江是刘秀与宋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宋江与宋达之间已经形成了

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可以视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宋达可以作为养父,承担一定

的抚养义务。谈某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宋江是刘秀与宋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宋江应推定为宋、刘二人的

婚生子女,由宋达承担对宋江的抚养义务。

1、你同意哪一种意见?请说明理由。

2、宋达可以向刘秀和谈某索赔吗?

【案例33】人工授精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关系是否相同?

由于周胜利没有生育能力,10年前在妻子程维的一再劝说下,两人一起去医院作了人工授精,第二年

程维生一男孩,当时两个人都十分高兴。可随着时间的推移,程维明显感觉到周胜利对孩子的冷淡。孩子

1岁时,周胜利调往外地工作,孩子一只有周维带。去年5月份周胜利调回原单位工作,夫妻结束了两地

分居的生活。但由于周胜利和孩子长时间没有在一起生活,且周胜利一直对周维人工生育的事情放不下,

一家人关系很不融洽,为此周胜利和程维经常打架。今年3月周胜利提出离婚,周维也认为日子没法过了,

也同意协议离婚。可周胜利坚持自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拒不承担抚养费。

1、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和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是否相同?

2、周胜利不承担抚养费有无依据?

【案例34】在变更抚养关系时,孩子的继父有权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吗?

乌云于1989年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孩子由乌云抚养。因乌云工资低,实际上是由乌云的父母替乌云

抚养孩子。1990年乌云再婚,但不幸的是她于1999年车祸身亡。此时,孩子的生父主动要求抚养孩子,

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孩子的继父提出生父必须支付5万元的的抚养补偿费。

1、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因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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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生父抚养子女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3、继父的抚养费补偿的请求应否得到满足?

【案例35】老年人的抚养

张大爷已经79岁,退休前单位给他分了一套楼房,老人和两个儿子一起居住。五年前大儿子结婚时,

老人把单位的分房让给儿子儿媳住,另外买下一处平房和小儿子居住。两年前二儿子结婚后住在妻子父母

准备好的房子。今年雨水长,老人的房子不断漏雨,随时有倒塌的危险。老人与大儿子商量想收回单位分

房,大儿子和大儿媳不同意。赵二儿子商量,二儿子说自己现在还住妻子家的房子,父亲又把自己的好房

子让给各个住,自己没有义务为父亲解决住房问题。老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让老人和大儿子共同居住

单位分房,认为他们都有居住权。

1、老人有权收回住房吗?

2、法院的判决有依据吗?

3、你认为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6】离婚诉讼中,妻子患重病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周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因丈夫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1998年4月周女士所

在的单位停产倒闭,靠在市场摆摊做小生意的收入维持生活,丈夫虽有丰厚的收入,对周女士并不接济。

去年底周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正在审理中。近日,周女士被诊断患有早期胃癌,医生要求她立

即做手术,可周女士无力预付昂贵的手术费用,丈夫知情后也不闻不问?

1、周女士有权要求丈夫给付医疗费吗?

2、若法院判决离婚,周女士有权再主张男方予以经济帮助吗?

【案例37】夫妻间定财产协议还有的抚养义务?

老张和老杨均为再婚。为避免将后发生财产纠纷,两人在结婚登记时一并订立了财产协议,并去公证

机关作了公证。此后,两人生活很和睦,夫妻互相照顾。一天,老杨在家中和几个朋友打麻将,老杨摸到

一张好牌,只听老杨高喊了一声“胡牌了”人就不动了。周围人见状急忙摇晃老杨,老杨却身体发僵一动

不动。人们急忙把老杨送至医院,经诊断是脑溢血。生命虽没有危险,但一个月医院住下来,花费极大。

虽然老杨的单位给报一部分医药费,但其它费用如自费药、陪床费等花销也很大。出院后,后续治疗费、

保姆费及医生的出诊费都是额外的开支,老杨的积蓄几尽用完,退休金也不够维持老杨的生活和医疗开支。

老张很是烦恼,经常在邻居们面前抱怨,自己的命怎么这么苦。老张找到老杨的女儿,让她承担一部分抚

养老杨的费用。可老杨的女儿下岗已有半年,离婚后自己带着孩子靠打点邻工过,生活也十分困难。

1、老张和老杨有夫妻协议,彼此还有抚养义务吗?

2、老杨的女儿有抚养老杨的义务吗?

【案例38】陈梅、陈杰、陈凯系姐弟。三人的父母早年去世。为抚养两个弟弟陈梅终身未嫁。为供养

弟弟读书,陈梅省吃俭用,还到城里卖血。后小弟陈凯考入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后留校工作。大弟陈杰

在家乡务农。陈结婚后生有一女,便叫陈梅到北京看孩子。陈梅除看孩子外,还要做饭、买菜、料理家务。

十几年如一日地承担了弟弟家的全部家务。1997年,陈梅因长期的劳累、抑郁、患了乳腺癌,住进医院花

去医疗费12000元。陈凯以扶养姐姐十几年为由,要求哥哥陈杰负担医疗费,并要求他把姐姐接走进扶养

义务。陈杰在农村生活,收入微薄,有两个子女,且其妻又患疾在身,实难承担。

[问题]

1、陈杰、陈凯是否有义务扶养陈梅?

2、本案中应由谁来扶养陈梅?为什么?

3、如果陈杰和陈凯年幼时,其祖父母健在,且有扶养能力,那么,他们是否有义务抚养年幼的两个

孙子?如果当时陈梅已经成年,那么,他们之间谁抚养陈杰陈凯更合适?

第六章收养制度

【案例39】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14

乔万嵘与王倩原系夫妻,于1996年3月16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婚生男孩乔梦

宇(时年3岁)由王倩抚养,乔万嵘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元。1998年3月,经朋友介绍,王倩背着乔

万嵘,将乔梦宇送给王森、杨潮夫妇收养,并与收养人签订了送、收养协议并且经过公证。3个多月后,

乔万嵘得知此事,于1998年7月8日,以王倩不尽抚养义务,擅自将乔梦宇送给他人抚养为理由,向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乔梦宇判归自己抚养。王倩不同意乔万嵘的请求,并

表示要将乔梦宇领回自己抚养,但未履行许诺。

海淀区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乔万嵘与王倩婚生男孩乔梦宇由乔万嵘抚养,王倩自1998年8月起每月负

担孩子抚养费5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乔万嵘向受诉法院申请执行。因乔梦

宇仍在收养人王森、杨潮家生活,王倩与王森、杨潮之间对送收养关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收养人拒绝交

还乔梦宇,致使执行工作未能进行。

1998年12月8日,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时,将乔梦宇的收养人王森、

杨潮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再审中,乔万嵘坚持主张变更乔梦宇由自己抚养。王倩辩,将乔梦宇送他人收养,对其成长有利;如

解除收养关系,所需费用乔万嵘应负担一半。王森、杨潮称:乔梦宇是其母王倩自愿送与我们收养的,我

们对孩子很好,彼此间已建立起感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补偿孩子生活费孩子上课总是走神 9000

元。

1.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2.王森、杨潮的主张是否有理?

3.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40】送养的限制

李金龙、李金虎、李金豹是三兄弟。李金豹在33岁那年,妻子怀孕,李金豹小心照顾,翌年,妻子生

下一子李波,但妻子却因难产而死亡。李金豹的精神受到了刺激,整天不是在外面乱跑,号啕大哭,就是

呆呆地坐在儿子的床头看着儿子。根本不能照顾孩子。为此,李金龙、李金虎申请法院宣告李金豹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李金虎为监护人。

李金虎照顾李波1年后,同村的张嘉夫妇多年无子,欲收养1男孩,李金虎得知后就与张嘉夫妇达成

协议,将李波送养给张嘉夫妇。李金龙得知后,大骂李金虎,让李金虎将孩子抱回来。

1、李金虎可否送养李波?为什么?

2、李波应当由谁抚养?

【案例41】收养的解除

王家和夫妇的独生女不幸车祸身亡,两人悲痛之余决定再收养一个孩子。几番打听,收养的5岁的

男孩陆军。陆军生父去世,生母改嫁后3年未曾回来看过陆军。70多岁的爷爷是陆军唯一的亲人,爷爷身

体不好经常闹病,已经在无力量抚养陆军。王家和夫妇经与陆军爷爷商量,收养了陆军。王家和夫妇对陆

军百般疼爱,视若己生。陆军长至9岁,它的生母突然出现,得知陆军被王家和收养后,要解除王家和夫

妇和陆军的收养关系。王家和夫妇不同意,陆军的生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理由是

收养未经过她的同意。

1、收养和送养的条件有哪些?

2、王家和夫妇和陆军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3、收养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4、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2】

谭林、秦华夫妇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其子谭彦,于1991年将送其给林华夫妇收养,并到当地民政部门

进行了收养登记。林华夫妇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其他子女,家庭条件好。自收养后对谭彦生活上关

心、教育上尽力,将其送到附近一所小学读书。谭彦学习成绩很好,对林华夫妇也以父母相称,双方建立

了很深的感情。谭林、秦华1992年开始经商,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成为拥有几百万家产的富人。1996年

15

夫妇俩商定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谭林。

[问题]

1、林华夫妇的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对该案有什么影响?

2、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林夫妇补偿全部抚养费?为什么?

3、现在解除收养关系,将来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彦尽赡养义务?为什

么?

【案例43】

牛其良与其妻邵应在某市航运公司工作,生有女儿牛小莉。1991年的航运事故中,牛其良夫妇双双

遇难,留下九岁的女儿牛小莉。邵应父母早年去世,牛其良的父亲牛文然现年65岁,也是航运公司的退休

工人,居住在某市。

1、牛文然是否有义务抚养牛小莉?为什么?

2、牛小莉成年后是否有义务赡养牛文然?

【案例44】

王英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个人拥有一家小型的服装厂。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某服装公司的推

销员赵欣,两人一见如故,相见恨晚。后两人商定等王英与妻子苏梅离婚后结婚。王英把10万元以赵欣的

名义存入银行,并以抵债为名把价值40万元的设备转移到赵欣所在的服装厂,之后提出与妻子离婚。

1、王的行为是否属转移财产?

2、如果在离婚过程中苏梅发现上述行为该怎么办?

3、如果苏梅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上述行为,她是否可以提出重新分割财产?有无时间限制?

第七章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

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案例45】留学生离婚的法律适用

李女现在美国留学。徐男现在德国留学。李徐两人于1990年自愿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男

方徐某的父亲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及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疏远。1997

年7月,李某曾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但夫妻关系一直未得到改善。1999年,徐某去德国留学,

2001年李某去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今。2002年,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原告李某诉称:

原被告脾气不合,曾于今年前提出离婚,因法院作了大量调解和好工作,自己才撤诉。此后,自己与被告

一直分居,已经破碎的婚姻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痛苦,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

离婚后孩子有原告抚养,徐某致富一定的抚养费,家庭财产由徐某自由选择。

徐某辩称:原告于本人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互相支持和帮助,家庭生活是美满的,股不同意离婚。

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徐某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家庭财产服从法院判决。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神力时,李某、徐某本人均未到庭,而由双方各自的代理人出庭。双方代理人豆豉

有各自的被代理人的书面材料。

【问题】

1、本案是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吗?

2、法院可以判决原被告离婚吗?为什么?

3、原被告不出庭,法院若判决准予离婚是否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4、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应有谁直接抚养?

【案例46】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张某与游谋士美籍华人。游某在2000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期间,认识了原告张某,双方互有好感。

双方来往了几天后,游某返回美国。2001年7月,游某在此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一周后,二人编

导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双方就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16

互相埋怨,直至分居。2002年2月,张某和游某就结婚问题达成个共识。

【问题】

1、张某和游某能登记离婚吗?

2、张某弱项法院提起离婚,应向哪地法院起诉?

【案例47】涉外离婚的处理

李百与梁千均是再婚。梁千是美籍华人。梁千是在1998年底来中国旅游期间,经过亲友介绍与李百认

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7月份,梁千在此从美国来到中国,与李百相处3个月后,二人便于1999年

10月份到某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相处时间很少,彼此不够了解,且婚后李百拒绝与梁千同居,致使

夫妻感情确实无法建立起来,双方互相埋怨。1999年12月2日,李百向中国的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

千离婚。

法院审理该案件时,被告梁千因在美国忙于生意,自己未到庭,而由自己的代理人刘律师持有梁千的

书面材料出庭。

1.本案应由哪个国家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梁千未亲自出庭,是否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3.刘律师的代理符合法律规定吗?

第七章法律责任

【案例48】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包聪聪、包山丹兄妹俩的母亲包秀敏介绍:三年前,她与犯罪服刑的丈夫离婚后,便带着两个孩子来

到呼市新庄子村,与村民李秀拴结婚。今年5月26日中午时许,由于孩子们的学费问题,夫妻俩发生口角,

随之便动了手。两个孩子见母亲受了伤,便上前阻拦李拴秀。恶念顿生的李拴秀冲进厨房,拿起菜刀就对

母子三人乱砍。慌乱中,他们一起向院子大门跑去。不料,大门早已被李拴秀锁死。母亲大声疾呼,让14

岁的包聪聪快跳墙跑,等他翻过墙侥幸逃脱毒手,在墙外还听见继父用斧头砍母亲和妹妹发出的“喀嚓”

声。他没命地奔跑呼喊,当村委会和派出所的民警闻讯赶到现场时,发现包秀敏已被砍死,李拴秀也在房

梁上上吊自杀,包山丹奄奄一息。民警立即打电话给1异地恋分手 20,将包山丹送往呼和浩特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包

山丹头部挫裂,左眼球也中了一刀,语言功能也基本丧失,治疗和整容的费用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

由于亲生父亲正在狱中服刑,母亲去世,现在只有两个下岗的姨妈在医院照料包聪聪、包山丹兄妹俩,

入院几天就欠下医院3000元医疗费。

【问题】

1、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哪些人可以给予家庭暴力主张赔偿?

3、两个孩子今后的生活如何解决?

4、包山丹的医疗费谁来负担?

【案例49】离婚赔偿的法律适用

1、王某,11年前结婚,3年后与丈夫的姐夫勾搭成奸生下一子,王某(包括奸夫)心知肚明,但对丈

夫隐瞒了这个孩子的血缘关系九年之久。去年事发后,其夫诉请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准

予离婚并判另王某赔偿1万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配偶与他人通奸生有非婚生子女不属于婚姻

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遂撤销一身判决。

2、张某,15年前结婚,从4年前起在外地包工地时与多个女子通奸,并于其中儿女生有非婚子(法

院开庭时一个三岁,一个一岁);张某还为其中一女买了一套住宅。事发后,某妻于今年春节后起诉离婚并

索赔。法院以配偶与人通奸生有非婚生子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为由,准予离婚但驳回其损害

赔偿请求。

17

【问题】

1、无过错方可否依据婚姻法请求赔偿?

2、离婚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请对婚姻法46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案例50】“第三者”的补偿费妻子可否要求返还?

张风长期在外与叶韵(女)姘居,迫于社会家庭及舆论压力,张风想断绝与叶某的不正当关系,遂

与叶韵签订了一次性由张风补助4万元生活费的协议,叶韵得到4万元后出具了收据。去年12月,张风在

一次事故中死亡。张某的妻子刘佩发现了该协议和收据后,认为叶韵取的8万元无合法依据,要求叶韵返

还。叶韵说自己也是受害者,在和张某姘居时并不知道他已经结婚,直到分手时张风采告诉她已经结婚。

叶韵认为自己申明大义,与张风彻底了断。自己因身体不好,4万元除了看病、租房已经全部用尽三合钙 ,不可

能给张某的妻子钱。

【问题】

1、刘佩可否要求叶韵返还补偿费?

2、叶韵的说法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51】妻子可以向丈夫请求赔偿吗?

马晓林骑自行车在马路上逆行,并迎面驶来的一辆面包车撞伤,左腿被撞伤。经事故鉴定,马晓林

的过错为60%。面包车司机依法承担了事故责任,马晓林住了3个月的医院,腿伤治愈了,但走起路来腿

有些跛。马晓林住院期间,丈夫郭志只去探望了两次,留下200元钱。马晓林出院后,娘家人把她接了回

去,之后,马晓林几次打电话希望郭志来看自己,并把自己接回家。可郭志说做生意忙,没法照顾马晓林,

看了马晓林一次就没在露面。马晓林在娘家住了一年,认为丈夫嫌弃自己腿跛,自己又没有收入,娘家生

活也不富裕,时间一长给娘家人造成了经济上的压力。几番和郭志索要生活费,郭志总说生意不好,没钱

给马晓林。马晓林认为自己已被丈夫遗弃,一纸诉状把郭志高到了法院,要求郭志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并

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婚内可以主张赔偿吗?为什么?

2、若允许婚内赔偿,在执行中会出现怎样的问题?

【案例52】离婚后尚未分割财产的处理

吕文惠与前夫1958年结婚,因前夫自1995年以来长期在外与一饭店服务员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于2000年11月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有:(1)某私营企业各占一半份额;(2)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各分一

半;(3)鉴于甲方对家庭关系的破裂负有责任,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给一方

所有,甲方只取自己的衣服用品。但吕文惠前夫在外买了两套房子,一套产权证写的是他的名字,另一套

写的是与他同居的饭店服务员的名字。这些情况吕文慧离婚后才知道。

【问题】

1、吕文慧对这两套住房享有权利吗?

2、对前夫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怎样的制裁措施。

【案例53】探望权的实现

于涌与李纲经人介绍于1990年1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次年于涌生育

一男孩李新,一直由李纲父母抚养。1997年李纲在一次车祸中致残,丧失不分

劳动能力。他对生活失去信心,整日以酒消愁养成了酗酒的坏习惯,经常在家里寻衅滋事,无端地指责于

涌,导致夫妻感情恶化。1999年底,于涌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节双方达

18

成离婚协议,李新由父亲抚养。2000年九月,于涌再婚。从此,李纲以扰乱其家庭正常生活为由不让于涌

探望李新。2000年10月于涌为孩子送冬季衣物,前去李家探望李新。李纲及其父母大肆辱骂未让她进家

门。

[问题]

1、于涌再婚后是否有权探望李新?李纲是否有权决定不让于涌探望李新?

2、如果于涌婚后不再探望李新,立新能否要求其前来探望?

3、如果于涌在探望时总是哭诉:“李新是一个苦命的孩子,母亲再婚,父亲残废,以后要靠自己生活”

等话,使李新苦闷甚至绝望,对此李纲可采取什么措施?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案例54】法定继承

原告谢东辉、郑兆本诉称,女儿郑萍1985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之弟陈世杰相识,不久相爱,感情很好。

郑萍从1987年1月起就帮助陈世杰料理家务并同居,至1989年4月11日2人被害死亡,已形成事实上的

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了彩电、冰箱、录音机、录象机、洗衣机等日常生活用品。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女儿郑萍的遗产。

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辩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世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

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现2人不幸被害死亡,所遗财产是陈世杰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陈世杰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

碑林区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谢东辉、郑兆本分别系被继承人郑萍的父母。被告陈世军、陈秀英、

陈瑞玉、陈世忠分别系被继承人陈世杰的兄姐。郑萍、陈世杰从1987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

活,并购置生活用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陈世杰生前信件等书证证明。1989年4月11日夜,郑萍、

陈世杰在家中被害死亡。郑萍、陈世杰死亡后,遗有存款及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

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电风扇各1台,金项链1条及家具、生活日用品等。以上遗产,经西安市

公安局核查后,由被告保管。

还查明,郑萍生前系西安市硅酸盐制品厂车间会计,1964年4月20日出生,与陈世杰同居生活时已

年满23周岁,无配偶。陈世杰生前系个体工商户,1961年6月22日出生,与郑萍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6

周岁,无配偶。郑萍与陈世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世杰的父亲陈先民、母亲吴兰花已分别于1977

年、1982年去世。

又查明,据公安机关对郑萍、陈世杰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陈世杰的死亡时间先于

郑萍20分钟左右。还查明,郑萍、陈世杰被害后,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与被上诉人陈世军等4人共同出

资并主持了丧事,被上诉人送的花圈上称被害人郑萍为“弟媳”。陈世杰生前借被上诉人陈瑞玉人民币1000

元未还。

【问题】

1.如何认定郑萍与陈世军之间的关系?

2.各位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55】遗赠

胡吉祥与叶美丽都是集邮爱好者。叶美丽有一枚珍贵邮票"大清龙票委托胡叶小丽经调查得知:1992

年6月,胡吉祥去世,其子胡小峦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枚邮票,将邮票以10万元卖给况某。1997年10

月,熊英俊搭乘的飞机失事,熊英俊及其子熊大山不幸遇难,无法确认死亡时间。熊英俊生前曾订立遗嘱,

指出其死后,在国内的全部财产赠与叶美丽。熊大山之妻回国处理熊英俊在国内的遗产时,才得知叶美丽

19

的死讯和其遗嘱的内容,表示愿意接受叶美丽所遗留的邮票。熊英俊的弟弟熊潇洒同时提出要求,自己是

熊英俊唯一尚在世的亲人,有权分得熊英俊在国内的财产。1998年3月,叶小丽起诉胡小峦,要求追回"

大清龙票"。熊大山之妻、熊潇洒也对"大清龙票"提出权利要求,请求参加诉讼。

【问题】

1.叶美丽、熊大山之妻、熊潇洒是否可以对"大清龙票"提出权利要求?为什么?

2.设:胡小峦提出:"大清龙票"的问题已于多年前由法院判决解决,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其观点是否

有理?为什么?

3.设:胡小峦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起诉,其观点是否有理?为什么?

4.况某是否取得邮票的所有权?邮票的权利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为什么?

【案例56】遗产的范围以及分割

麻子林与妻子任红霞在1992年结婚。父亲早年去世;母亲金芳是音乐教师,独自生活。1999年2月3

日,任红霞即将临产,麻子林不幸遇车祸死亡。2月8日,任红霞生下一个女孩,第二天即死亡。

麻子林家中财产总价值6.5万元。其中由钢琴一台价值4000元;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存款1万元;

麻子林1990年购买的住房1套,价值4万元,其他动产价值6000元。在继承问题上,金芳与任红霞发生

争执。金芳认为钢琴师自己在麻子林18周岁时送给他的,应由自己取回,不算遗产,房子的一半有它的所

有权。任红霞不同意,诉至法院。

【问题】

1、遗产的范围如何认定?

2、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57】再婚老人的继承权应予维护

尚莲丧偶多年,退休后经人介绍,与钱进老人认识相处。婚前尚莲就发现钱进身体不太好,但觉得钱

进人和善,家境也不错,双方就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经检查,发现前进已经是肝癌晚期。尚莲虽觉自己命

苦,但还是尽心照顾病人,自己也花了不少钱为钱进买药治病。3个月后,钱进病逝。尚莲因遗产继承钱

进的两个成年子女发生了纠纷。遗产有钱进和前妻一同购买的一套住房,价值12万,还有钱进自己的存款

1万元,单位发的抚恤金、丧葬费4700元。钱进的子女一分也不愿给尚莲,认为尚莲和字节父亲虽然领了

结婚证,但共同生活时间太短,对父亲的财产没有任何贡献,因此不应提出继承遗产。

【问题】

1、尚莲有权继承遗产吗?

2、前进子女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吗?

3、以上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案例58】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被继承人华栋臣于解放前先后与李仔容、徐苹倩结婚。李仔容生三个子女:女儿华婉珍、儿子华宁熙、

华纯熙(华纯熙早年去美国,一九六九年病故,遗下妻子李介寿、女儿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徐苹倩

生三个子女:女儿华蔷珍、儿子华椿熙、华枝熙。一九五九年七,华栋臣与徐苹倩协议离婚,徐苹倩所生

三个子女归华栋臣抚养。从此,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即由华栋臣、李仔容抚养,在上海共同生活。一

九六二年,华栋臣患病,徐苹倩又回来服侍照料。一九六三年,华栋臣病故。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八日,在

李仔容主持下,同华婉珍、华宁熙、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成立了家庭协议:华栋臣的全部财产由李仔

容继承,李仔容给付华蔷珍补贴费五千元,给付华椿熙、华枝熙每人抚养费一万一千四百元,李仔容对他

们的抚养责任到此为止,今后不再有经济上的关系。一九六九年,李仔容到北京落户与儿子华宁熙共同生

活,于一九七一年病故。之后,华枝熙、华椿熙、华蔷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合理分割父亲

华栋臣和母亲李仔容的遗产。被告华宁熙、华婉珍辩称:华栋臣的遗产已于一九六四年经家庭协议分割,

20

不同意重新分割;并主张原告华枝熙、华椿熙、华蔷珍对李仔容的遗产无继承权。被告李介寿和华克增、

华安增、华德增分别委托华婉珍、华宁熙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华栋臣和李仔容名下遗产,有多笔股息和存款,共计

25万元;有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楼房一幢,估价4万元;以及其他财产,实属华栋臣和李仔

容的遗产共计34万元。

【问题】

1.如何认定当年的分家协议?

2.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是否合法?

3.徐苹倩可否获得一定的遗产?

【案例59】遗嘱的变更

高广元,男,1931年生,早年丧妻,膝下二子一女,长子高有德、次子高有才、女儿高宛之。1989年

3月,高广元留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6间平均分给3个子女,2间东屋给长子,2间中屋给次子,2间西

屋给女儿,并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了公正。

高广元一直和长子高有德住在自己的房子中,但是高有德并不孝顺,高广元相同过分给起2间房来换

取长子的欢心,但没有想到高有德因为自己没有得到全部房产而耿耿于怀。自从公证遗嘱后,高有德更是

变本加厉,经常以辱骂、东饿等方式虐待老人。次子对老人还算小景,但是也不十分关心老人的情况。只

有女儿从小就孝顺,高广元对她特别的疼爱。

1995年11月,高广元瞒着长子,在女儿家里当这次子和另外3位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说废

除1989年3月所立的遗嘱,将两间西屋、两间中屋和西侧的一间房子全部留给了女儿,东侧的1间东屋留

给次子,不留给长子任何房产。

1998年,高广元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了防止玩艺,便又瞒着两个儿子,在6月份和女儿一起去

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自己的两间西屋、两间中屋和西侧的1间东屋的产权过户给了

高宛之。同年10月份,老人去世。

随后在房产的分割上,三位子女发生了争吵。

【问题】

1、应以哪一份遗嘱的效力为准?

2、如何认定老人最后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案例60】

韩龙和潘美1994年结婚。韩龙有一伯父韩青,韩青无子女,十分疼爱韩龙,但对潘美为人十分不满。

1995年,旱情立下了公证遗嘱,遗嘱指明自己私房三居室死后又韩龙所有,如果将来汉龙与潘美分手,只

能有韩龙一人享有所有权。1996年,韩青死亡,韩龙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人栏写明韩龙。1997

年韩龙考上了东江大学MBA研究生,但为自费生,学费共计3万元。潘美为督促韩龙好好学习,便与韩

龙订有书面协议:如果韩龙取得MBA学位,潘美想起亲戚借的3万元就不用还了;如果没取得学位,韩

龙应还潘美3万元。因韩龙外语基础差,虽经努力,仍未取得学位。韩美对此多有埋怨,导致两人感情破

裂,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并于200年4月起诉至法院。

【问题】

1、韩青所留遗嘱有效吗?

2、韩龙取得的三居室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3、韩龙是否应还潘美3万元的债务?

【案例61】遗赠的效力

王某即将死去,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妻子以外的另一个女人张某,并办理了公证。因财产处于张某妻

21

子李某的控制之下,江某无法得到遗产,便将死者张某的妻子告到了法庭。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二审法院

也认为死者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者未经被告同意,单独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理,侵

犯了一审被告的合法权益,所以,维持了原判。判决的理由还有张某生前与张某发生非法性关系,该遗赠

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故遗赠关系不能成立。遗产理应归李某的妻子合法继承。

围绕本案的判决,一些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我国《继承法》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与遗赠的规则。

其中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

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本案中,死者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赠给那

位张姓女子,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张某要获得该遗产,

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未表示的,依照《继承法》的规

定,视为放弃受遗赠。张女以非同寻常的方式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勇气和法律意识值得钦佩。

有些学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粗暴侵犯,是用道德来代替法律,是“法律输给了道

德”。即使死者生前与受赠人发生过性关系,并不能构成剥夺其获赠权的理由。本案的处理没有支持私有财

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也是对遗嘱自由的侵犯。

【问题】

1、《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关系?

2、何谓公德?

3、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当如何理解?

4、此份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1、该案在处理时应当使用那些法律规定?

【案例62】周非有权接受孙权的遗产吗?

周非和孙权老人同在一村,孙权家资比较丰厚,担心自己将来无工作中的自我评价 人照顾,就于1992年与村委会订立

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村委会负责孙某的生养死葬;在其死后,其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1994年周非成

了孙权的邻居,经常帮助孙某干家务,运某建立了良好的友谊。周非因家庭负担沉重,生活困难,孙权希

望帮周非一把,也为感激周飞对自己的关系和照料,在临终前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的一般以

赠给周非。孙权去世后,周非持遗嘱找到村委会,要求接受孙某的遗赠,村委会不同意将遗产分给周非,

认为村委会和孙权有约在先。

1、孙权的遗赠有效吗?

2、周非对孙权所作的帮助能得到补偿吗?

3、孙权希望周非得到自己一半遗产的意愿能实现吗?

第十二章遗产的处理

【案例63】

去年底,郑平的丈夫、儿子和孙子在一场车祸中同时遇难。郑平的儿媳妇身体不好,闻此恶讯后,病

情日渐恶化,不到一个月就去世了。郑平伤心欲绝,亲人们突然间离我而去。不久,我也病倒了。郑平儿

媳的父亲来郑平家乡我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郑平婆婆也要求继承遗产。郑平身体不好,心情更遭,如今

有可能为遗产纠纷打官司。郑平共有遗产6万元左右,儿子和儿媳的共有遗产价值10万元左右。

【问题】

1、如何确定郑平丈夫、儿子和孙子死亡的时间?

2、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才合法

22

曹小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她结婚时将给10000美元作为贺礼。刘贺与曹小女于1989年结婚,1990

年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曹小女10000美元。刘贺与曹小女于1991年生育一女孩刘元。1995年刘贺去

广州经商,不久与另外一女子刑丽丽共同生活,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络。曹小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

活困难,借债共计1万元。1998年,刘贺因车祸去世,经查,刘贺与刑丽丽有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

产20万元。另外,刘贺父亲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刘贺与弟弟刘折继承了父母遗产,刘贺得

到家乡的房屋一套。

律师分析

(1)刘贺遗产有哪些?

曹小女姑姑赠与的10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贺有5000美元。

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一套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有其中一半的权利,另外一半是刘贺的个人遗

产。

刘贺与刑丽丽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刘贺个人所有1.5万元。

刘贺个有财产20万。

曹小女所借一万元为共同债务,刘贺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综上所述,刘贺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半套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2)刑丽丽可否继承刘贺的财产?

刑丽丽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刘贺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刑丽丽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

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3)如果刘贺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刑丽丽,此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

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刘贺幼女刘元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刑丽丽。

(4)假如刘贺与曹小女结婚后,刘贺之母将一枚祖传的戒指交给刘贺以表祝福,刘贺去广州前曾立下遗嘱

将戒指留给曹小女,刘贺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刑丽丽,问曹小女可否凭遗嘱索回戒指?

不可以。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人有权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

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

遗嘱执行。但是,由于该戒指是母亲为两人结婚而作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本来就享有一半的

权利,因此对曹小女的部分权利刘贺无权处分,曹小女可以以此为由要回戒指,但是必须补足刑丽丽戒指

一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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