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和见习期、学徒期的区别
学徒期是对某些进入工作岗位的新招劳作者熟悉业务、提
升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见习期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
新选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实习期限趣味作文 。这两种形式
与试用期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期限不同。学徒期是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
来确定;见习期一般是一年的时间,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
月。
(2)确定方式不同。学徒期是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必必需执
行的;而试用期是由约定达成的。
(3)执行对象不同。学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劳
作者中执行;见习期主要在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
执行;而试用期一般关于初次就业的劳作者试用。
2.学徒期、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何区别
学徒期是对某些进入工作岗位的新招劳作者熟悉业务、提
升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
见习期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选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
生执行的实习期限。这两种形式与试用期不同,其主要区别
在于:〔1〕期限不同。
学徒期是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见习期
一般是一年的时间,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2〕确定方
式不同。
学徒期是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必必需执行的;而试用期是由
约定达成的。〔3〕执行对象不同。
学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劳作者中执行;见习期
主要在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执行;而试用期一般
关于初次就业的劳作者试用。
3.劳作合同的试用期和见习期、实习期和学徒期该怎么区分
上述四种形式的区别在于:〔1〕期限不同:学徒期是按照
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的;见习期限是1年;试
用期不超过6个月,实习期则没有期限限制。
〔2〕效力不同。学徒期、见习期是来源于现有政策法规
的规定;而试用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达成的,双方可以在6
个月的时间内自行协商确定期限;实习期则是双方意思表
示一致的结果,源于对在校同学参加施行工作的要求。
〔3〕适用范围不同:学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
工人中执行;见习期主要在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中执行;而试用期则对包括上述人员在内的劳作者均可以
适用;实习期适用于在校同学。
1、适用对象上不同:见习期和试用期都含在劳作合同期
以内,但见习期一般为应届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
的劳作者同样适用。
2、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和见习期的一方是劳
作者;而处于实习期的一方是在校同学。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见习期的当事人双方存
在着劳作关系,用人单位对劳作者承当无过错责任,与劳作
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作者支付的工资
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同学实习所在的单位关
于实习同学,不承当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在劳作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6
个月,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
劳作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实习期、见习期的期限
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扩展资料:
试用期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作补办银行卡需要什么
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作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
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作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
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作合同期限在3年
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试用期不
得超过6个月。
参照资料:实习期--百度百科、试用期--百度百科、见习
期--百度百科
5.实习期、学徒期与试用期有什么不同
由于用人单位对用工管理概念的模糊,以及一些国有企
事业单位延续了一些原有体制的管理方式,在实际中存在着
见习期、学徒期和实习期等与试用期相关的一些概念。
搞清楚这些概念,有助于员工识别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
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同学而言的
概念,是指同学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参加施行工
作的过程。
在法律上区别是否为实习的惟一标准就是同学身份,即
以同学身份到用人单位去的,包括假期的勤工俭学等,属
于实习,不视为就业。毕业之后以失业或待业人员身份到
用人单位的,则已经具备劳作者的身份,就是就业,不是
实习。
一般来说,在校同学在学校安排下或自己利用课余时间
到单位进行实习,学生与单位建立的不是劳作关系,不受
劳作法的调整与保护。由于同学不是劳作法调整的对象,
同学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作争议处理。
如果实习过程中出现工伤等问题,可通过民事纠纷的渠
道地道小吃 解决。由于实习期不受劳作法调整,因此,国家关于最
低工资的规定,也不适用于同学;实习期间的待遇如何,
必需要同学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见习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新分配
到用人单位工作,必需要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1989]19号文件》和《国家教委[87傲学
字022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执行一年
见习期制度。
见习人为什么会哭 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其人事部门办竞聘申请书 理转正定级
手续。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
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
退,由学校重新分配。
可见,见习期是统一分配制度下对同学工作能力的一种
培养与考核,但是,试用期与见习期不可互相替代。目前,
见习期已经慢慢退出单位的用工管理。
依据原劳作部《对〈关于劳作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相关规定,学徒期是针对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
人,为了让其熟悉业务,提升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和学习
的期限。学徒期制度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产物,至
今在一些生产技术岗位上仍然沿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
规定的期限执行。
学徒期包涵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只是用人单位在工作管
理上的一种安排。在学徒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作合同的
约定为学徒工安排工作岗位、支付劳作报酬并缴纳社会保
险。
目前,学徒期也已慢慢退出单位的用工管理。
6.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是一回事吗
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是三种不同的期限。
原劳作部办公厅《对〈关于劳作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3条和第4条指出,学徒期
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升工作技能
的一种培训方式,在执行劳作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
应继续采纳,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
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建立劳作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
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视察期。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涵在劳作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
可以同时约定,但使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大中专、技校毕业
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
见习期制度。
见习期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7.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的区别
试用期:《劳作部办公厅对的复函》中关于试用期的定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建立劳作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
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视察期。
两种特别的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选用的国家公务员执行
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
选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选用资格。
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特别状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
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
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是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
作关系建立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劳作法的规定
内,依据实际状况制定科学有用的试用期管理制度。
《劳作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
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
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
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者劳作合同期
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涵在劳作合
同期限内。
劳作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
合同期限。二、实习期实习,是指同学在校期间,到单位
的具体岗位上参加施行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同学。
关于实习,劳作部《关于落实执行劳作法假设干问题的看
法》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
就业,未建立劳作关系,可以不签订劳作合同。〞同学在
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但可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
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同学。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
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有意与符合劳作者资格的非在校同学签
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同学也存在
事实劳作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
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
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
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
中现代诗朗诵 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三、见习期见习期
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后的一种考核制
度。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
到达工作岗位后,执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
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
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
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干部调配工作
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狂人日记 未满的,
一般不得调动〞。
见习期一般为1年,见习期间执行见习工资,并不得调
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
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并且见习,主要针对高等学校的毕
业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
度,进口许可证 不是劳作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不适用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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