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Posted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2015年10月13日
“货物”还是“物品”,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在海关监管的角
度却有截然不同的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关对进境
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
税率、通关方式好的作文结尾 、许可证件等。一般来说,物品不能用于贸易,属于
自用范畴,而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基于此,海关对于它们进境的具体
规定并不一样,同一件商品按照物品入境与按照货物入境对于行为人
产生的义务是不一样的,以下对两个概念作如下区分:
(一)物品
根据进出境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进出境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
物品两大类,其中个人行李物品又包括随身携带、托运和分离运输的
行李物品(本文中的“行李物品”是个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邮
递物品包括凤卿尘 邮袋、个人邮包、小包邮件、保价函件、非贸易性印刷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物品具有以下特点:
1、自用。即物品是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己使用的,而非用于出
售或者出租,这里的自用包括境内外亲友间的相互馈赠。
2、合理数量。即“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
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在合理数量内,行为人携带在境外获
取的自用物品进境给予免税,若超过了合理数量但仍在自用范围内,
则对于超过部分征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对于“行李物品”和“邮递
物品”有不同的规定。
(1)行李物品
若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苹果官网itunes 000元人民币
(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
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若超过合理数额但在规定数额内,海关对超过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
若超过自用,规定数额的范畴,则海关会按照货物征税。
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
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邮递物品
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
征税。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
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
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货物
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范畴。货物的买卖双方
为贸易关系,需要以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进
出境目的可以将进出境货物分为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
物三类(本文中的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对于物品与货物在监
管上的具体规定差异很大,就征税而言,一般进口货物需要缴纳的税
款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部分,法律规定减增关税的货物还需
缴纳增值税与消费税。此外,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往往涉及到一个国
家的经济政策以及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贸易关系
因此,是否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畴是区分货物与物品的
主要标准。基于此,以下几点应值得注意:
1.若免税进境的物品自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
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其中,按规定免税或征
税进境的汽车在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
批准;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2.近来比较火热的“海外代购”、“海淘”明显是具有牟利性质的,
因此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
都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3.有些旅游团导游利用带团便利,指使旅客分散携带代购物品入境
或以其它形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商品分散带进关虽然符合“合理数量”
的条件,但其是用于贸易的,并不属于“自用”范销售成本包括哪些 畴,在性质上还是
“货物”。海关监管下的货物与物品的区别主要规定在以下法律法规
中:
《海关法》十二条将海关监管的对象区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
物、物品三类。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
了“自用”与“合理数量”的内涵。即“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
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
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
量。”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可
以减征或免征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
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根据《关税条例》第
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对于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
品,免征进口税;若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红白喜事对联大全 个人自用物
品,则需要按规定缴纳进口税;而对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
品应该按照货物征税。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
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
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
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海关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境物品,非居民旅客
携带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境物品,予以免税。
对于邮寄物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
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第一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
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第二
条“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
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对于货物,《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
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儿童节的英语 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
证。”其外《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
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此外,对于违反进境物品的税收缴纳暗恋的句子 相关规定的行为会面临惩罚:
《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
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六条中也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处罚
的措施,海关对于“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
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
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
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或者“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
境,申报不实的”的情形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文发布于:2023-03-21 03:19: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93399724025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海关监管货物.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海关监管货物.pdf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