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氏乡约》的主要内容
《吕氏乡约》的历史影响极大,然而其内容相当简单,
总共只有两千馀字,分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
相交”、“患难相恤”四个部分(本文所引为朱熹蜥蜴英语怎么读 增损本)。
德业相劝
德业相劝包括“德”和“业”两个方面。“德”的具体
内容包括:“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肃政教;能事长上,能
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能救患
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
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业”的具体内容包括:“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
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至于读书、
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
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朱熹增补了如何相劝的方法:“右件德业,同约之人,
各自进?,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
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
过失分为“犯义之过”、“犯约之过”、“不?之过”三类。
“犯义之过”分为六条:“一曰酗博斗讼(酗谓纵酒喧
兢,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詈,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
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已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
之者非)。二曰行止逾违(逾礼违法,众恶皆是)。三曰行不
恭逊(侮慢齿德者,出售英文 持人短长者,恃强凌人者,知过不改、
闻谏愈甚者)。四曰言不忠信(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
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生气反义词 听者)。五曰造
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
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
过者)。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
恤馀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分为四条:“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
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之过”分为五条:“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
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而已,朝夕与之游处,则为
交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二曰游戏怠惰(游谓
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谓戏笑无度,及意在侵
侮,或驰马击鞠而不赌财物者;怠惰谓不?事业,及家事不治,
门庭不洁者)。三曰动作无仪(谓进退太?E野,及不恭者;
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动如脱兔的意思 者;
不衣冠而入街市者)。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忘,期会后时,
临事怠慢者)。五曰用度不节(谓不计有无,过为侈费者;
不能安贫,非道营求者)。”
吕氏原文对如何相规仅简略规定为“书籍”(记录在案)
和“三犯行罚”,朱熹则对相规的方法作了较细说明,以“出
约”(退出乡约)代替了“行罚”,从而使其更具操作性和自
愿性。“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
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约正,
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辩不服
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礼俗之交分为“尊幼辈行”、“造请拜揖”、“请召送迎”、
“庆吊赠遗”四类。
“尊幼辈行”即以年齿来划分相当于辈分的尊卑。因为
乡约针对的是没有亲属关系和宗族关系的同乡,所以用长幼
作为“准辈分”。以当事人的年龄为基准,分为五等:长于
自己20岁者为尊者(相当于父辈),长10岁者为长者,上
下不满10岁者为敌者(相当于自己),少于10岁为少者,
少于20岁为幼者。
“造请拜揖”分为三条:一是节日谒见尊者长者的服饰
礼仪,二是谒见过程的行为礼仪,三是道路偶遇的举措礼仪。
“请召送迎”分为四条:一是邀请之礼,二是聚会座次
排法,三是敬酒与答拜之礼,四是送行之礼。
“庆吊赠遗”分为四条:一是吉凶庆吊的范围和人员,
吉事相庆(冠礼、生子、预荐、登科、进官之类皆可贺,婚
礼不贺但相助),凶事相吊(丧葬、水火之类)。二是庆吊的
仪式、赠物规矩、行为方式、吊礼服饰。三是吊丧注意事项。
四是遣使规则。
在礼俗方面,蓝田吕氏有专门研究,朱熹对庆吊细节有
着大量增补。其用意在于以礼俗作为切入点重建乡村秩序,
具体细节此处从略。对礼俗相交之事,朱熹规定由值月主持,
“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
书于籍。”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分为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
贫乏七类。
水火之灾,“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
吊之”;盗贼之祸,“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
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疾病之难,“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
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死丧之事,“阙人则助其干办,
乏财则赠赙借贷”;孤弱无依,“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
其出纳;或闻于官司,或择近亲邻里可?者主之,无令人欺罔;
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
所;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
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诬枉之冤,“有为人诬枉过
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
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贫
乏之困,“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
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朱熹增补了患难相恤的方法,“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
于约正,急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约正命值月遍告之,且为
之纠集而程督之。”
按照吕氏和朱熹的解释,加入乡约,意味着就承担了对
同约之人的相帮相助责任。同约之间,财物、器用、车马、
人仆,都要互通有无,互相借助。只有并非急用,或者借用
有所妨者,才可不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
借物者,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作为社会自治组织,即
便邻里乡党没有入约,或有缓急之事,只要告知,亦当你不是说 救助。
如果不能救助,则转告同约的其他人为救助而谋划。对救助
约外之人的善事,“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
本来,吕氏在制定乡约时规定有罚则,犯义罚钱五百,
不?或者犯约罚钱一百,不同情节有加重或从轻准则。朱熹在
修订时从自愿角度考虑,删除了罚钱规定,仅仅保留了“书
籍”(记录)、规劝等举措。对如何按月聚会,如何“凑份子”,
如何推举约正,如何轮流值月等事项,也有相应规定。朱熹
在增补时,又添加了金莲池 副正作为约正之助,并对宣读乡约、推
举善行、纠察过失以及记录在案的具体操作流程加以完善,
还把乡约与传统的乡饮酒礼、书院式学问讨论结合起来,力
求使乡约能够落到实处。
从《吕氏乡约》的主导倾向看,它是儒家伦理的落地之
举,也是修齐治平的践行方案。在民间自治组织的构建上具
有开创意义。唐宋时期,在实业方面已经有了众多的行会等
自治组织类型,但基本上限于手工业和商贸领域,而且多在
城市,乡村极为罕见。《吕氏乡约》由此成为“乡约之祖”。
本文发布于:2023-03-21 14:5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93819411539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庆吊.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庆吊.pdf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