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杜绝奢侈浪费行为,提高
服务质量,建设节省型校内,依据中央"八项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沟通、检查指导、
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伴随等方面的支
配。
第三条学院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
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各部门主动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第四条公务接待本着厉所开头的成语 行节省、简化礼仪、杜绝浪费、提倡"
光盘'的原则,区分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公务接待标准,严禁铺张浪费。
一般接待支配在学院,提倡工作餐,禁止外出支配非公务宴请,原则
上担心排酒水。
第五条学院主要接待对象包括:
(一)上级机关来我院指导检查、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人员;
(二)省内外兄弟院校来我院考察、学习沟通等公务活动人员;
(三)本系统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
的人员;
(四)校企合作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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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的人员;
(五)经院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接待标准
第六条严格实行定点接待忏怎么读 。学院应在定点接待单位支配公务接
待,执行协议价格。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活动。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支配在校内,非特别状况不得在外
支配。
第七条住宿标准。省部级支配住套间,司厅级支配住单间,县
处级以下支配住标间。住房内不摆放鲜花、水果、香烟、饮料等用品。
第八条用餐标准:
(一)校内自助餐:早餐按10-15元/人支配,午餐、晚餐按20-30
元/人支配;
校内桌餐:早餐按15-20元/人支配,午餐、晚餐按每人每餐30-50
元/人支配。
(二)校外用餐。凡遇学院重大活动庆典活动 需在外就餐或节假日期间无条
件在学院就餐的,可支配在校外用餐。每桌按10人核定,不得超过
800元。一般工作人员按30元/人核算。
第九条陪餐甲减危害 制度。接待中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掌握次数、人数。
重大活动院领导可集体参与接待,一般接待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陪餐
一次,具体由办公室负责统筹支配。由各部门承当接待的客人一般担
心排院领导伴随,个别确需要陪餐的,应事先提请办公室协调支配。
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的确因工作需要用餐的其他人员按工作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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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支配。
第十条公务接待要本着"限酒、不供烟'的原则,遇重要客人支配
酒水需提前申请,办公室统一支配。公务接待一般只支配本地酒水及
部分饮料。超标准费用由责任人自负,学院拒收超标准支配费用的签
批报销。
第十一条公务活动原则上支配集中乘车,6人以下人员出行,
以乘坐一般商务车为主。
第十二条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支配公务接待。严禁借
公务活动名义游山玩水,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活动。严禁以任
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等。
第三章接待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须根据接待公函办理,坚持事前办理审批手
续。公务芥菜泡菜 接待事前相关部门应填报《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办
公室应根据接待标准签留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接待部门依据公
务接待审批表和领导批示,确定公务接待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凡事前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办公室一律不予支配及报
销。
第十五条学院各部门应明确分工、亲密协作,共同做好公务接
待工作。公务接待中的汇报、沟通、座谈、考察等工作由业务部门负
责,食宿、会议室布置、车辆使用由办公室协调支配。
第四章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状况要定期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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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收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应按标准严格掌握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理
由进行转嫁接待费用。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国家反腐相关规定常常性开展多
种形式的检查,加强监督,切实杜绝公务接待工作中铺张浪费等问题
的出现。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经费结算一般采纳转账方式(公务卡结算),不
采纳现金结账。接待经费支出由承办部门凭《公务接待审批表》到学
院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财务处要严格根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
对接待费的管理,对超范围、超标准、违背规定的公务接待,及未履
行审批手续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
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掌握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
政建设,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门源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内
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
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
单间,处级干部1人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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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
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
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
不超过120元相机照片格式 (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
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处级及处
级以下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
元)。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支配一次,其标
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
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处级及处级
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标准执行。
(四)尽量削减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掌握在2-3人,确因工作
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与其他县的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来人,原则上担心排宴请或
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支配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
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差旅
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我省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具体规定,增添了可操作
性和约束力。该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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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省直单位出差人
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支配的一次工作餐
外,其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支配用餐的,应当提
前告知掌握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
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
餐根据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根据日伙食补助费
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根据餐饮服
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同时,出差期间需接待单位协助提供
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缺乏1小时按
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
准。
依据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后,要准时出
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的确
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票据由出差人员个人保
存备查,不作为报销根据。接待单位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
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
或作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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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4-12 11:02: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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