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法》将正式施⾏助⼒宗教慈善事业发展
2016年3⽉16⽇,⼗⼆届全国⼈⼤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将于今年9⽉1⽇起正式施⾏。《慈善法》
共计12章112条,不仅明确界定了慈善活动的⽅式和原则,同时因应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对慈善组织、慈
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各个重要环节予以规范,在规范慈善
组织设⽴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将扶危济困的慈善公益活
动纳⼊法治轨道,助⼒社会建设进⼊“良法善治”新时代。
《慈善法》的出台也给宗教信仰和宗教⼯作提供了崭新的历史机遇。众所周知,宗教是慈善之母,两者渊源深长、密不可分。
宗教教义指引⼈们修⾝⾏善、扶危济困,其精神与物质的⽆私施与奠定了古今中外宗教慈善事业的基⽯。在当代中国,宗教界
发扬服务社会、利益⼈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等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
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的⼴泛赞誉。其内在优势与潜⼒正逐渐被发现和挖掘,良好的社会、法律和国际环境为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空间。
《慈善法》不仅为我国慈善事业指明了⽅向,也为宗教慈善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对于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
社会相适应、极⼤地⿎励和⽀持宗教界投⼊慈善事业意义重⼤。依照宪法和儿童画画大全图片 ⽴法法的有关规定,随后,⽴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还
将据此对《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等规范性⽂件中的相应内容作进⼀步修订和完善,以利于依法保护和促进宗教公益慈善活动。
《慈善法》的出台,对于完善宗教慈善法治,有以下⼏个⽅⾯的意义:
第⼀,提升了慈善⽴法位阶和效⼒,便于形成以《慈善法》为核⼼的宗教慈善法律体系,有助于消除相关法律⽂件冲突散乱造成的现实难题。
慈善是⼈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关于母爱的现代诗 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发挥着结社、社会第三次分配与⽂化教育等多项功能。在现代社会,作为与
政府、企业相分野的第三部门,其经济、⽂化、社会作⽤更是不可或缺。正因为慈善事业与慈善组织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各国
⼀般以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制。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部专门的慈善法规——《慈善⽤益法》,此后⼜出台了
《慈善信托法》、《慈善受托⼈社团法》和《永久营业和慈善促进法》等单⾏法。1960年,英国议会在对现⾏规范加以整合
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慈善法》。美国虽然没有统⼀的慈善法规,但在慈善运作过程中,《税法》和《公司法》这两部法律
起到了主要的保障和促进作⽤。其中前者涉及慈善的外部激励和监督,后者事关慈善机构的内部治理,两者相辅相成,为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架设出法律轨道。
然⽽,在当代中国,宗教慈善法律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量表现为⾏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不具有真正法律效⼒的通知、意
见、回复等规范性⽂件,它们普遍存在着位阶低、效⼒弱、稳定性差等缺陷,作⽤的有效发挥受到各⽅⾯的局限。⼀⽅⾯,由
于这些法律规范并⾮由⽴法机关即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因此,其所代表的⼴泛程度受到质疑,法的正当性
不够突出;另⼀⽅⾯,这些法律规范带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表现为⼀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不仅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标,也让受众不能产⽣稳定的⾏为预测电脑隐藏文件怎么显示 和⼼理预期。
与此同时,⼀宗教团体若想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其⾏为不仅要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也要受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的制约,当该捐赠关系涉及到外国⼈时,情况则更为复杂。况且在实践中起规范作⽤的条款还远不⽌法规规章,⼤量政策
性规定包含在通知、复函等规范性法律⽂件之中,内容涉及财产归属、免税资格、年度检查、信息公开等诸多细节,本就散乱的法律体系更加枝蔓横⽣,给法律检索及适⽤增加了难度。
法律规范位阶低、效⼒弱这⼀固有缺陷,因为《慈善法》的出台⽽⼤为补强,属于顶层设计和治本之举。《慈善法》对于弥合
过去30多年我国分别在宗教与慈善两个领域各⾃出台的⼀系列法律规范之间的⽭盾冲突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对于宗教界设
⽴的⾮营利机构(慈善组织)⽽⾔,⼀部统⼀的《慈善法》能够克服之前法律规则繁杂低效的弊端,引领宗教慈善组织向更加
专业化、规范化的⽅向发展。从法律的效⼒上来说,它能够解决相关法规位阶不⾼、效⼒低下的问题,实现宗教慈善法律从⽆
到有的突破;从法律体系的统⼀度来说,它在梳理现有规范的基础上重构法律框架,剔除掉其中重复、⽭盾的内容并填补相应空⽩,完成宗教慈善法规从多到⼀的整合。
第⼆,明确将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活动主体,分别从组织法和⾏为法两⽅⾯作了详尽规定,设定了较低的准⼊门槛,规范了主体资格和⾏为要求,有助于宗教慈善活动依法开展。
对于我国14万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来说,受法律承认并保障的法⼈资格是实现其经济独⽴、活动独⽴、责任独⽴的前提
条件,这⼀模式在世界上也多有⽴法例可循。妥善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的法⼈资格,有助于宗教慈善领域的制度创新,激发宗教
慈善的新活⼒。《慈善法》为宗教活动场所将来获得法⼈资格提供了前置法律平台。《慈善法》明确将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活动
主体,⽽慈善组织具体包括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会、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营利组织。“设⽴慈善组织,应当向县
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起三⼗⽇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
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说萼距花 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的基⾦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起⼆⼗⽇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
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说明理由。”主体⾝份的确⽴是任何组织开展
活动的前提条件,⽽在法律上,⼀个得到承认的法⼈资格则是宗教慈善主体以⾃⼰的名义开展活动、享受权利并履⾏义务的必备要件。我国虽然尚没有⼀部《宗教法》或《宗教法⼈法》对各宗教组织的法⼈资格问题予以规定,但《慈善法》仍然预留了
宗教组织等⾮营利组织依法成为慈善组织的基本空间。值得⼀提的是,《慈善法》将慈善组织建⽴的门槛变低了,让更多的⼈都⾛进慈善,同时扩⼤了募捐范围,⽹络募捐被开拓出来,有助于建⽴宗教慈善平台。
为依法规范慈善主体资格,《慈善法》第⼆⼗⼆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法律、⾏政法规
规定⾃登记之⽇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六条规定:“不具有公
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基于慈善⽬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
款物。”例如,在不享有法⼈资格的情况下,宗教活动场所⽆法签订捐赠或受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请
出相应的难忘的日子 宗教团体代签合同,或者由教职⼈员代表该宗教场所签订,或者交由下属企业单位或其他法⼈签订合同。但显然《慈
善法》规定得更细,考虑到多种情况,对于有效解决相关主体依法代表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意愿和利益提供了多个⾏为选择。
再⽐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度是国家以税收杠杆⿎励个⼈和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形式,它规定企业或个⼈的公益
性捐赠⽀出,可以在⼀定⽐例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鉴于法律资格受限,宗教活动场所⽬前并不能享受这项政策,也⽆法
开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发票,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捐赠⼈向宗教活动场所捐赠将付出更⼤的成本。在《慈善法》第九
章“促进措施”当中,第⼋⼗条规定,“⾃然⼈、法⼈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
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关税和进⼝环节增值税。”第⼋⼗⼀条规定:“受益⼈接受慈善捐赠,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可以说,这是⽤法律的⽅式⼤开慈善之门。第⼋⼗⼆条还进⼀步规定:“慈善组织、捐赠⼈、受益⼈依法
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续。”这⼀规定施加给政府有关机构⾮常明确的⾏政义务。
第三,在慈善组织的⾏为准则、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等⽅⾯,都进⼀步严格和细化了管理规范,有助于宗教慈善主体实现内部管理规范和外干炸黄花鱼 部公开透明的基本诉求。
在慈善组织的⾏为准则和内部治理⽅⾯,《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依法进⾏会计核算,建⽴
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慈善法》同时突出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如该法规定,具
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的,⾄少每三个
⽉公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内应当全⾯公开募捐情况。”这⾥所说的慈善募捐,因其涉及慈善财产的筹
集和运⽤,该法予以明确规范、规定,慈善募捐包括⾯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并重点对公开募捐作出规范。
总之,我国宗教慈善具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以及较⾼的社会公信度。《慈善法》的出台⼜给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助⼒。宗教慈善的⼒量必将在中国社会的进步中有更⼤的作为。

本文发布于:2023-04-12 18:34: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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