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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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春
2023年4月19日发(作者:有效授权)



蔡先忠、漆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2
【案件字号】(2020)15民终1责任内阁制 342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童竹平张海龙王芬
【审理法官】童竹平张海龙王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先忠;漆成军;蔡先宇
【当事人】蔡先忠漆成军蔡先宇
【当事人-个人】蔡先忠漆成军蔡先宇
【代理律师/律所】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储统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储统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闵远刚储统
【代理律所】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先忠;蔡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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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漆成军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
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争议焦点是:漆成军起诉依据的借条是否为复
印件,蔡先忠的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给蔡先宇。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20】文
书鉴字第624号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准确,蔡先忠、漆成军、蔡先宇各方对鉴定意
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
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漆成军起诉依据的借条是否为复印件,蔡先忠的
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给蔡先宇。 二审中,本院根据蔡先忠申请,依法委托安徽龙成功的要素 图司法鉴
定中心对涉案争议的《借条》上书写体笔迹的形成方式进行了鉴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的皖龙图司鉴【2020】文书鉴字第6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材《借条》上所有
书写体笔迹均为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本院认为,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
2020】文书鉴字第624号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准确,蔡先忠、漆成军、蔡先宇各
方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因此,
蔡先忠上诉债务已经转移的主张不仅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其申请的鉴定亦证明债务没有转
移。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一审对于蔡先忠已还数
额认定430000元错误,双方确认已还款515000元,因此,蔡先忠尚欠漆成军400000元。因
此,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金寨县人民法院(2020)152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
“二、被告蔡先宇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漆成军其他诉讼请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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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金寨县人民法院(2020)1524白眼球 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蔡先忠于本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偿还漆成军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
2019119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计4287.5元,由蔡先忠、蔡先宇负担
3000元,由漆成军负担12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由蔡先忠负担,鉴定费8000
元,由蔡先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7:29: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审理查明:一、关于借款的情况。2015103日,经漆成军同事
蔡先定介绍,蔡先忠、蔡先宇等三人在漆成军办公室协商借款5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约定借
款期限为半年,月利息为1.5万元。由蔡先忠出具借条,蔡先定在担保人处签字。当日,漆
成军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后,将48.5万元借款打入蔡先宇之子蔡春临账户。20184
10日,搭 蔡先定在蔡先忠出具的借条上再注明“漆成军多次找我,要求我联系蔡先忠,要求还
款事宜,我也多次与蔡先忠联系过"。二、关于蔡先宇债务加入情况。漆成军向本院提交了蔡
先宇于201832日出具借条、欠条各一份。其中借条注明借款50万元、月息1.5
元,蔡先定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欠条注明欠漆成军30.5万元,该欠条是借款的利息。本院经
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
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其义务转
移给第三人,本案中并无蔡先忠与蔡先宇关于转移债务的证据。因此,蔡先宇直接向漆成军
出具借条、欠条,愿意承担原蔡先忠所欠债务,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而应当认定为
债务加入。三、已偿还借款情况。蔡先忠等人已向漆成军给付4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债务清偿主体问题;2.是否超过诉讼
时效问题;3.利息是否合法及已给付款项偿还顺序问题。
【二审上诉人诉称】蔡先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蔡先宇承担还款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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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漆成军起诉依据的借条是复印
件,原件已销毁,债务已经转移,应由蔡先宇承担清偿责任。201799日,蔡先忠接到
蔡先宇的儿子蔡春临的10万元,直接转给了被上诉人漆成军,该笔在一审判决中未确认。

蔡先忠、漆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15民终134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先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统,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漆成军。
一审被告:蔡先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智,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先忠与被上诉人漆成军、蔡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寨
县人民法院于2020429日作出(2020)152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20206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630日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上诉人蔡先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储统,被上诉人漆成军,一审被告蔡先
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蔡先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蔡先宇承担
还款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漆成军起诉依据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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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是复印件,原件已销毁,债务已经转移,应由蔡先宇承担清偿责任。201799
日,蔡先忠接到蔡先宇的儿子蔡春临的10万元,直接转给了被上诉人漆成军,该笔在一
审判决中未确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漆成军辩称,1、关于上诉人说的条子是复印件,我自始至终
拿的就是这一个条据,我一直以为这就是原件。2、条子后面是他儿子的账号,字不是我
写的。3、条子一直都没有抽回,蔡先宇多次去我办公室要求撤回,我要求他在20183
2日条子上写上担保人才能撤回。认可总计还了51.5万元。
蔡先宇辩称,1、蔡先宇愿意承担这笔债务;2、经过蔡先忠手里还了19万元,
经过蔡先宇手还了14万元,起诉以后蔡先定还了20万元。总计给了51.5万元。一审认
43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审理查明:一、关于借款的情况。2015103日,经漆成
军同事蔡先定介绍,蔡先忠、蔡先宇等三人在漆成军办公室协商借款50万元用于工程建
设。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息为1.5万元。由蔡先忠出具借条,蔡先定在担保人处
签字。当日,漆成军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后,将48.5万元借款打入蔡先宇之子蔡春临
账户。2018410日,蔡先定在蔡先忠出具的借条上再注明“漆成军多次找我,要求
我联系蔡先忠,要求还款事宜,我也多次与蔡先忠联系过"。二、关于蔡先宇债务加入情
况。漆成军向本院提交了蔡先宇于201832日出具借条、欠条各一份。其中借条注
明借款50万元、月息1.5万元,蔡先定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欠条注明欠漆成军30.5
元,该欠条是借款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
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上述规
定可以看出,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其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本案中并无蔡先忠与蔡先宇关
于转移债务的证据。因此,蔡先宇直接向漆成军出具借条、欠条,愿意承担原蔡先忠所
欠债务,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而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三、已偿还借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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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忠等人已向漆成军给付4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债务清偿主体问题;2.是否超
过诉讼时效问题;3.利息是否合法及已给付款项偿还顺序问题。
关于焦点1:蔡先忠出具借条、漆成军实际提供借款,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后蔡
先宇向漆成军出具借条和欠条,系其单方承诺,构成债务加入,漆成军要求蔡先宇承担
连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无证据证明在蔡先宇债务加入时免除蔡先忠的履行义务,
蔡先忠仍应向漆成军承担清偿责任。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
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
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中担保人蔡先定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认定为连
带责任保证。蔡先定于2018410日在蔡先忠出具的借条上签注漆成军主张权利的
情况,对蔡先忠、蔡先定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漆成军要求蔡先忠偿还债
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关于焦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
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
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蔡先忠
按月偿还了前9个的利息为13万元。本案中漆成军实际提供借款48.5万元,至2016
73日计9个月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为132890元,因此,蔡先忠已偿还的13万元利
息不属于约定无效的范围。20186月蔡先宇转账10万元、诉讼中蔡先定给付20
元,均未明确约定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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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
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
息;(三)主债务",因此上述已给付的三个小猪的故事 30万元应当先充抵利息,自201674日起
按年利率24%计算该30万元充抵的利息至2019118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判决:一、被告蔡先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漆成军出借款48.5
及利息(以4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119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二、被告蔡先宇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漆成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
半收取计4287.5元,由被告蔡先忠、蔡先宇负担。
二审中,漆成军提供2020427日和蔡先忠的通话录音一份、蔡先定的说明
一份,证明蔡先宇想换条子,我不同意。
蔡先忠质证意见,证人(说明)没有出庭作证,其次,该份证明中并没有提到蔡
先忠需要还多少钱,也没有得到蔡先宇的认可,很明显是一份孤证。关于录音,虽然双
方都是在争吵的状态,录音中被上诉人明确提到了蔡先宇更换条子的事情。
蔡先宇质证意见,证人(说明)没有到庭;对于录音,同意蔡先忠的质证意见。
根据蔡先忠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争议的《借条》上
书写体笔迹的形成方式进行了鉴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龙图司鉴【2020
文书鉴字第6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世界名城的雅号 意见为:鉴材《借条》上所有书写体笔迹均为黑色墨
水笔书写形成。
蔡先忠、漆成军、蔡先宇民间故事精选 各方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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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本院查明 二审另查明,蔡先忠已归还漆成军借款5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漆成军起诉依据的借条是否为复印件,蔡
先忠的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给蔡先宇。
二审中,本院根据蔡先忠申请,依法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争议的
《借条》上书写体笔迹的形成方式进行了鉴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龙图司
鉴【2020】文书鉴字第6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材《借条》上所有书写体笔迹
均为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本院认为,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20】文书
鉴字第624号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准确,蔡先忠、漆成军、蔡先宇各方对鉴定
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蔡先
忠上诉债务已经转移的主张不仅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其申请的鉴定亦证明债务没有转
移。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一审对于蔡先忠已
还数额认定430000元错误,双方确认已还款515000元,因此,蔡先忠尚欠漆成军
400000元。因此,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人事专员岗位职责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金寨县人民法院(2020)152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
项,即“二、被告蔡先宇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漆成军其他诉讼请
求。"
二、变更金寨县人民法院(2020)152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蔡先忠
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漆成军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24%计算,自2019119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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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计4287.5元,由蔡先忠、蔡先宇负担3000
元,由漆成军负担12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由蔡先忠负担,鉴定费8000元,
由蔡先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童竹平
审判员 张海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秦秦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带框的勾 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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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裕禄电影观后感-12星座英文

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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