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更新时间:2023-04-19 13:25:4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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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2023年4月19日发(作者:盟开头的四字成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1.01中学生发型女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31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1223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
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
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
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梦见搬家了 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
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
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
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

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
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
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
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咸鱼怎么烧 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
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
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
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高血压的症状 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
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
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如法炮制 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
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
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
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
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
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
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
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
影响鼻腔共鸣怎么练 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
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
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
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
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
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
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
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
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
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918事变 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
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
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
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
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
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
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边防战士 、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动漫古风头像男 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51日起施行。200451日后新受理的
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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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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