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6.11.28
• 【字 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施行日期】2016.1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
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
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6〕104号)文件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2月1日起试行办税事项
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
归属的前提下,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山西省国家税
务局系统所属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接受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涉税事项省内通办,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太原、大同、阳泉、
长治、晋城、朔州、忻州、吕梁、晋中、临汾和运城市国税局范围内运行,上述市
所属的县(市、区)国税局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省内通办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
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31个事项(详见附件)。
四、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全省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
办事项,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要
求,与原办理方式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
受理省内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五、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相关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涉及涉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的
相关办税事项不在省内通办范围内,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六、涉及税款缴纳的省内通办事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
税款。
七、税务机关受理省内通办事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即时办
结,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非即办类办税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纳税人可以在全省国
税机关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获取省内通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
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或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
站(网址:)进行查询。
九、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省内通办事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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