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3-05-22 00:10:12 阅读: 评论:0

大歌唱家-做人名言

名词解释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实践作文)

一.名词解释

1.债权: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债的担保: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

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3.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合同关系

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

务人的义务。客体为债务人的行为。

4.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5.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

及按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6.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7.债的发生原因: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8.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

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9.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

行为。

10.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

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1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12.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

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13.合同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情形。

14.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

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

15.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16.合同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17.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18.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损害的权利。

1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

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20.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1.债务承担:亦指债务转移,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

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与新债务人承担。

2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2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必须合同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确定着当事人

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

24.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25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26.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27.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28.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简答题

1.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答: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延迟

3).须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3.人格权和身份权存在哪些区别

答:1).客体的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以特定身份为客体

2).权利性质的不同,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而身份权注重的

是你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不同,人格权为一年,身份权为两年。

4.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

1) 受害人过错

2) 第三人过错

3) 不可抗力

4) 正当防卫

5) 紧急避险

6) 受害人的同意

5.简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 客观条件: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 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

6.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种类及法律后果

答:条件:

1) 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 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 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种类: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法律效果: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

内:1 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2 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3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外:1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

3 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7.试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 为他人管理事物

2)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8.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1) 主体的复数性

2) 过错的共同性

3) 结果的统一性

4) 责任的连带性

9.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10.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果

答:条件: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须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种类: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法律效果:

a. 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

b. 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c.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1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1) 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 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 因果关系,即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关系。

4) 主观过错,即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

意或过失状态。

12如何适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答:1)停止侵害,它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侵权行为,对已经实施完毕和尚未发

生的侵权行为无适用余地

2)排除妨碍,它针对的必须是实际存在或者将来必然会出现的障碍

3)消除危险,它主要适用于损害还未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4)返还财产,它主要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5)恢复原状,它主要适用于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和必要

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和重作可以适用于种类物或者特定物,而更换只能适用于

种类物

7)赔偿损失,它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

13,适当履行合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原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

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

正确的。

2)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3)履行时间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14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如何负担风险

答: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

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

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5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它有哪些特点

答:概念:

是指欠缺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仍可成立,并适用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侵权行

为。

特点:

1)特殊侵权行为依法应适用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原则。

2)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特别的要件。例如,国家机关的职务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

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必须是在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面施工

活动造成损害;

3)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4)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的原则。

16试述民事责任竞合的成立条件

答: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2)同一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3)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17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区别

答:区别: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2)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3)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4)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差别

5)物权与债权的变动不同

18简述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

答: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此瑕疵而致使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损

害的情形。

构成要件:

1) 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 须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

3) 须因债务人的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4) 须债务人有过错

19试述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答:概念: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

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20如何确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答: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过错分类:一般过失,重大

过失、故意。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树枝、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机关行为、高

度危险、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监护人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

偿原则。

论述题

1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答: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原有合同关系消灭。但合同解除后对于合同存续期间

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具有溯及力而有所争论。大陆法系认为,合同解除对于非连续性合同具有

溯及力,而对于连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我国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上,一般主张应区别

连续性合同与非连续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

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如果说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则该解除具有溯及力。

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如果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

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具体的说有返还原物;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受领

之日起的利息;受领的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就应返还之物已经支付了必要或有关

费用的,有权在他方受返还时所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在原物因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

而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

2民法保护人身权有何意义

答: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

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

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

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及即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

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通过人身权法律制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

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维持及受到破坏后的回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答: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它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

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而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仅是特例。

4论人身权

答:公民的人身权是指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公民的人身权

有两类:一类是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姓名、肖像、婚姻、隐私等权利。

一类是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署名权、荣誉权等。公民的人身权是公民享有财产的

前提和基础,没有人身权就无法享有财产权。由于人身权具有与个人的人身不可分割这一特

征,决定了人身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以外,不得转让。公民的人身权受宪法和其它法律的保

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民法上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

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5论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

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它是事后的追究,

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也有极少数的非财产责任,如

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

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支付违约金等。某种行为在追究了

民事责任后,是否还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关键看该行为是否还违反了行政法规,触犯了

刑律就应当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否则,不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

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它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就不会发生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加以制裁,还要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

补偿被害人的损失。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民事权利的实现,以民事义

务的履行为前提,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必然影响到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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