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业务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卫星遥感综合应用体系建设,规范水体
卫星遥感监测业务,根据中国气象局《卫星遥感综合应用体
系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业务是指利用卫
星遥感技术对重点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开展基于光学和
合成孔径雷达卫星的水体判识、水体变化监测、洪涝监测,
形成业务产品和专题报告,开展业务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业务的各
级气象部门。
第二章 业务分工
第四条 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业务实行国家、省两级布局,
应用服务业务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布局。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负责全国水体卫星遥感
监测业务的管理;国家卫星气象中心负责全国水体卫星遥感
监测业务系统建设和技术指导,提供风云气象卫星和高分卫
星数据应用支撑,开展全国重要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业务,制
作下发指导产品。
第六条 各省(区、市)卫星遥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业务的管理;省级气象遥感
业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业务
的组织实施,制作下发指导产品。
第七条 市、县级气象局结合实际,开展本市、县行政
区域内的水体卫星遥感监测服务。
第三章 产品分类
第八条 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业务产品分为定期业务产品
和不定期业务产品。
第九条 定期业务产品: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各省(区、
市)气象局每月末、每年底开展本月度、本年度的重点水体
卫星遥感监测。
定期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业务产品内容包含:月/年际水
体面积变化、水体空间分布变化监测等。
第十条 不定期业务产品: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各省(区、
市)气象局应根据水体变化、洪涝发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地
方气象服务和生态文明保障服务需求,积极主动开展卫星遥
感气象服务,及时开展水体卫星遥感监测,制作发布业务产
品。
不定期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业务产品内容包含:基于两个
时相/多时相水体面积变化、水体空间分布变化监测等,洪
涝水体面积和空间分布,洪涝影响土地利用类型和行政区域
监测等。
第四章 产品制作和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各省(区、市)气象局
从数据资源池、风云气象卫星用户利用站或气象大数据云平
台下载数据或产品,通过卫星监测分析与遥感应用系统
(Satellite Monitoring Analysis & Remote Toolkit,
SMART)等业务系统制作水体监测产品。
第十二条 要求定期业务产品在每个月度结束后10日
内、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不定期业务产品在次日上传至“卫
星遥感应用产品共享平台”,实现国、省、市、县四级业务
单位共享。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部门可根据决策服务部门和当地政
府需求,提供水体卫星遥感监测产品。
第五章 产品校验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定期收集与水体相关的实况
资料,开展产品校验;定期收集用户对水体监测业务产品的
反馈意见,对产品内容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六章 业务考核
第十五条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具体承担业务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开展情况、产品上传情况、产品服务
效果、产品校验和改进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深入开展水体卫星遥感监测
研究,积极拓展服务应用领域,开展行业合作,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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