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
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1.08.26
• 【字 号】渝医保发〔2021〕51 号
• 【施行日期】2021.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价格
正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
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
疫情防控成本的函》(医保采价函〔2021〕78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和降低检测价格, 项目具体情况
详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医疗机构可
以下浮执行。
同步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含单、混检)的医保报销属性及报销限
制,具体详见附件。其他政策仍按渝医保发〔2020〕41 号文件执行。
二、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窗口或区域,为单纯进行核
酸检测(包括混检)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一般诊疗费)。
三、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 检测费用可由采
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入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双方
自行协商。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严格按
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 月1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鼓励具有核酸检测能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 年 8 月 26 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6:1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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