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作文之武汉社会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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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社会劳动保障网
【篇一:武汉劳动合同-社保局版本】
劳 动 合 同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乙方:
姓 名
编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说明
1、本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通用样本,提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使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根据需要协商增加相应条款。
2、本劳动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用人单位可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3、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4、本劳动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
甲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
甲方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自年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其中: 约定试用期为 个月。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该工作任务为: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招用乙方在 (地点) (岗位)工作,工作内容为: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
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
工作时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除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 甲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甲方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
工作岗位,约定工资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实行计件工资
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
分配办法是:
2、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持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报酬;甲
方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持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持不低于
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甲方每月至少1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
4、乙方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或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女职工孕期检查、产假、哺乳期内哺乳时间、计划生育手术假、男方
护理假等期间,甲方应视同乙方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
法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双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篇二:武汉市社会保障卡办事指南】
武汉市社会保障卡办事指南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
申领对象:依法参加武汉市社会保险的全体人员。
申领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委托个人代办的还须持代办
人身份证;由单位统一申领的,还须持单位授权书或介绍信、经办人
身份证。
2、符合制卡要求的电子照片(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者可不提供)。
3、《武汉市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申请表》(符合免交工本费条件
的人员提供)。
4、社会保障卡原卡(申请办理重制卡或急制卡的人员)。
办事依据:《武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0]3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鄂价费[2006]60号)、《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免
办理单位:武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
东湖分局)
社会保障卡的挂失
卡挂失指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对持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进行锁定的
业务。社保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确认前造成
的个人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办事依据:《武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0]3
号)
办事程序:
1、持卡人持个人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委
托代办的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
2、工作人员审核申请资料后,办理挂失手续。
3、持卡人在《业务办理单》上签字确认。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
办理单位:武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
东湖分局)
社会保障卡的解除挂失
解除挂失指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后,在申请办理重制卡前又找回
原卡的,申请解除挂失的业务。
【篇三:武汉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
□ 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那些?
答: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培训、休息休假、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 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享受那些权利?
答:参加劳动的权利;参加工会和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获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教育、休息、
休假的权利;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 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享受那些权利?
答:组织、管理、指挥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权利;劳动报酬分配的权
利;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依法或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奖惩劳动者的权
利;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
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其中:
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两年以上的,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工资
□ 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
答:《劳动法》所指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
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工资总额由那些部分组成?
答: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
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1年12月1日起我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
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全
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
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非全
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
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
准执行。
□劳动者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
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作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
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
的200%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
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
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
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养老保险
□什么是养老保险?
□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
答:凡属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
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对于未参加
养老保险而又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覆盖
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
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目前我市参保企业及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
的口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
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
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
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
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国有、集体、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
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
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有职工每
月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来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凡与企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由所在企业办理
参保手续。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企业缴纳
12%,个人缴纳8%;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收入,
在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据实核定。凡从
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可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
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后,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变换
工作单位的,可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职工个人帐
户储存额;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可按规定转移其养老保险关
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达到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
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那些人员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
保?首次参保时须提供那些资料?
答:(一)凡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
人员,均可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
保,包括下列人员:
1、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且经审核不具有视同
缴年限的人员;
2、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0周岁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
费年限的人员,具体包括:一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已参保职
工;二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应参保而未参保职工;三是依法
辞职、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及职工。
3、凡女年龄未满55周岁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我市已参
保单位女干部。
(二)上述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交由社保经办机
构审核:
(1)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城镇就业证明;
(3)已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流动窗口首次续保的:提供居
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个人帐户对帐单;
(4)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提供居民身份证、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原始档案等。
□哪些人员在“流动窗口”参保或续保时,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已参保职工中现男年龄未满60周
岁,女职工未满50周岁,女干部年龄未满55周岁的人员;
(2)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现男年龄未满60周岁的,女
年龄未满50的人员;
(3)在“流动窗口”参保或续保后中断缴费再次续保的人员;
(4)在本地实施统帐结合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解除劳
动关系后首次参保的。
对于经审核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流动窗口”首次参保时,
一律不得向前补缴。 □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参保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
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条件的
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其中: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包括视同缴费
年限);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
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
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
物资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
围有那些规定?
答:《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
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
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
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
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
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
额的百分之二缴费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
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第一,按照规
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
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
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
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
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
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09: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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