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23-05-22 21:29:0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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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自愧弗如是什么意思)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

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6.16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

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

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222号)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

20227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

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

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26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

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

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

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

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

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

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

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税务总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税

务行政许可的,承办司局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按规定

报送审查。税务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审改办提出调整清单的申

请,并部署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

动态调整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

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

衔接。清单调整的,要适时调整有关清单或者及时向有关清单编制牵头部门提出调

整意见。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

一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

公布。同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推动减环节、减

材料、减时限,适时优化调整实施规范。

(二)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

式的办事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

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

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

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

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零超

时”。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

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

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

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

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监管主体,要充分评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

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

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

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

行、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

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

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

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

地落实。

(二)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面监督,畅通投诉

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政

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公布税务行政许可

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

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

监督。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清单应用场景,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公告自2022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

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

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

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0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

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

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

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

告》)。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022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

求,并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编列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公告》,

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行了规定。一是依法编

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

后全链条监管;四是做好清单实施保障;五是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根据《清单》编列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

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三)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

12种,同时对部分文书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四)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对该税务行政

许可事项的实施要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逐项予以明

确,制定了服务规范,明确了监管规则和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

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

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

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

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通过《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正在同步征求意

见)另行明确。

吸氧术-读书的收获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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