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l2卷第5期
鸡西大学学报
V0l_12 No.5
2012年5月
J0URNAL OF JIXI UNIVERSITY
May.2012
文章编号:1672—6758(2012)05—0135—2
浅析“青苗法’’的敛财性
赵积优
摘要:“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北宋严重的财政危机的背景下提出来的。“青
苗法”刚一提出就引起朝廷的颇多争议,且后世对“青苗法”的看法也褒贬不一、众说纷纭。试从“青苗法”提
出的背景、具体措施以及实施的结果三方面对“青苗法”的敛财性特质进行分析,以期从全新的视角看待王安
石变法。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青苗法;敛财
中图分类号:K244.05 文献标识码:A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古至
从“青苗法”的具体措施来看,其敛财特征亦十分明
今对“青苗法”的评价褒贬不一。新中国成立后,学界大 显。其一,青苗法在贷钱时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约钱
致有两种看法,以邓广铭和漆侠先生为代表,从抑兼并出 数多少,量人户物力……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
发,全面肯定青苗法,” 如邓广铭先生认为青苗法可以达
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 贷放对象以农户为主,兼及
到“使农户都可以及时地从事耕种和收敛,而不再忍受兼
工商,受贷者须结保或抵当,“今官贷青苗,责以见钱,催
并之家的高利盘剥”的效果,_2 并且批评保守派对变法 随二税,邻里相保,结状请钱,一家不至,九家坐待
的攻击是“尽可能维护豪强兼并之家所拥有的出放高利 _9 但是,在贫富不均的社会现实中,这种“结保抵
”
……
。
贷的权利”。…以王曾瑜和顾全芳先生为代表的另一部
当”的做法可能会造成因贫户无法还贷而累及富户的现
分学者以聚敛为由,则对青苗法持否定态度。 顾全芳先 象,其结果只能使“贫者贫,富者亦贫”。范镇在其《上神
生就批评青苗法“春贷秋还或冬贷春还,循环往复,年复
宗论新法》疏中就批评道:“贫富之不均久矣,贫者十盖
一
年,农民增加了负担”。 叶世昌在其《中国经济思想
七八,何也?力役科买之数也,非富民之多取也。富者才
简史》中也认为这样的政策不仅是“富其国者资天下”的 二三,既榷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尝,
理财方针的体现,而且是一种巧取豪夺的方针的体现。 是促富者使贫也。” 叫
笔者亦认为,王安石从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出发,打着变革
其二,“半年为限,取息二分”的规定也颇多争议,
的旗号,聚敛财富才是本质。 “在夏秋两次收成之后,随两税偿还所借青苗钱时,须在
一
从“青苗法”的指导思想看敛财性
原借数之外加纳三分或二分息钱”。 对此苏辙有比较
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明确提出解决财
清醒的认识:“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
政危机的策略,他认为当时社会问题的症结是任官无道,
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人民手,虽良民不免非
国家财政困难是因为“政以理财未得其道”,因此主张
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 --青苗法贷放取
“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
息,难免吏缘为好,官官相护,有法不能禁。民户借钱容
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
易还钱难,“民知取债之利,不知还债之害”,Ll 到时官府
无其道耳”。治财无道的原因是“官吏不得人,患在不知
追索,州县多事。不像常平法,官府有贱必籴,有贵必粜,
法度”。所以“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如果选贤任能,
平抑粮价,兴业安民。因而,若想要济贫救困,兴青苗还
任其才,变更天下之弊法”则可成“治世”。 但是,结合
不如修常平行之有效。“常平条敕织悉具在,患在不行,
当时的历史背景不难看出,造成北宋财政危机的原因是 非法之弊,必欲修明旧制,不过以时敛之以利农,以时散
“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
之以利末。敛散既得,物价自平,贵贱之间,官亦有
精”。 由此,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王安石想以扩大财
利。”[11]同时,青苗钱在归还时要按原额付百分之二十的
源,再加之以能人理财的办法来解决财政困难是治标不
利息。如:借一贯钱,归还时需缴纳一贯二百文,一年两
治本的下下之策。正确而稳妥的改革方案应该是发展生
次贷款,故利息率实际上是百分之四十。“今放青苗钱,
产,对百姓实行轻徭薄赋,汰除冗官、冗兵,减少冗费,整
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冬
顿吏治,改革军制,节用皇室等。支出减少了,自然收入
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问远近,岁令出息四
不会不足用。可是王安石并没有从上述实际出发去革除
千……”[1¨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超过“二分”之息的情
时弊,而是力图从扩大财政收入的来源去解决费用不足
况,“河北提举常平王广廉近至京师,倡言取三分之
用的问题。“青苗法”正是践行了王安石的这一主张,使
息”,¨8 韩琦在河北时,明确指出“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
得贫民百姓由“举息之于豪民”转为“举息之于官”。。。 将 百”而“取利三分”,_l 0_“春夏放青苗钱,明取三分之
豪民的高利贷收入,归之于政府。这样的做法对于广大
利”,[1叫再加之各种苛捐杂税,以及地方官吏征税时的勒
百姓而言没有任何益处,依旧要照交高额的利息,更为重
索、折色、折价等花样,“钞引也,头子钱也”, 副百姓生活
要的是这时的这个“债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相 苦不堪言。
比以前,其剥削力度可想而知。因此,从王安石的宏观指
其三。“青苗钱”发放时按户等确定,最多者每次十
导思想上看,就已经为“青苗法”打上了敛财的色彩。
五贯,最少者一贯五百文,“第五等户并客户,每户贷钱不
二从青苗法的措施来看敛财性
得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不得过三贯文,第三等户不得
作者简介:赵积优,硕士,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甘肃・兰州。邮政编码:7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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