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 》
四川省教育厅制定了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要求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以此为戒,严于 律
己,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为:
1、不准在教学上敷衍塞责,误人子弟;
2、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学生和训斥、羞辱学生家长;
3、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4、不准参与赌博、变相赌博 等不健康活动;
5、不准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6、不准索要和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
7、不准向学生推销教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商品;
8、不准乱办班乱收费、强制有偿补课。
省教育厅明确规定,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
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当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并不得参加评优、晋升高一级教师
职务和正常晋升工资; 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并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依法撤消其教师资格,并按师德师风责任制的规定追究 负
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丧失教师资格,并按 师
德师风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8:41: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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