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
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 【公布日期】2011.01.10
• 【文 号】气发[2011]11号
• 【施行日期】2011.01.1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气发〔2011〕11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外用工人员是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从编外用工人员中
引进优秀人才,鼓励编外用工人员为气象事业努力工作创造业绩,依据《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 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将在气象部门业务、科研
等岗位上工作的编外用工人员中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人员,有计划地
录用为国家气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从社会招聘,并按照《劳动合同
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
第四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编外用工人员。
第五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归口管理全国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
员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录用方案核准和录用人员审批等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气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
第七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坚持人事部门宏观管理与落
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录用方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精简高效、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本单位业务、科
研等岗位需要,编制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
第九条 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主要包括:申报理由、录用计划、时间安
排、工作程序、组织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人事部门统筹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所辖气象部
门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经各省(区、市)气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报
送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备案。
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领
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报送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需对年度录用计划进行核批。
第三章 录用条件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录用编外用工人员应当面向本行政区域全
体编外用工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应当面向京内单位的全体编外用工
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第十三条 编外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本单位业务、科研等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工作表现突出,获得本单位或上级单位表扬或奖励,且近三年年度考核
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录用单位所在城市有户籍要求的,被录用者需具有单位所在城市的户
口;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录用程序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在录用编外用
工人员时,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录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工作小组由人
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并上报录用方案。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拟定并上报编外用工
人员录用方案。
(二)发布公告。根据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的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及录用
计划,各省(区、市)气象局需通过单位网站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录用公告,中国
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需通过单位网站在本单位发布录用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
工作日。
(三)资格审查。受理报考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考试需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考试的人
员,工作小组组织对其思想政治品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
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人选。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七)公示结果。各省(区、市)气象局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单
位网站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公示,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
关材料通过单位网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上报拟录用人员有关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各省(区、市)气象局及中
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将拟录用的编外用工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气象局人
事司审批。
(九)根据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审批意见,同意录用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
理录用手续;不同意录用的,用人单位需向未录用人员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及时、准确、全面公
布录用中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等环节的进展情况。
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京内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公布录用中资格审
查、笔试、面试、考核等环节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编外用工人员被录用后,必须在气象部门继续工作5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录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姻亲关系的编外用工人员,不得录用到与该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
位。
录用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办理编外用工人员录用事项时,涉及本人有上述
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录用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录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干部
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录用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
及本规定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录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严格录用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申报资格的,或在
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情形的编外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二)对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或故意泄露
考试题目等情形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规定录用的编外用工人员,一经查实,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
当及时受理录用过程中的有关投诉或举报。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
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 试点艰苦气象台站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相关办法,由试点省
(区、市)气象局按照《关于印发〈艰苦气象台站人员补充的规定(试行)〉的通
知》(气发〔2008〕36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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