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模板

更新时间:2023-05-24 05:01:24 阅读: 评论:0

秋夜寄邱员外古诗-童年的名言

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模板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夸赞女生的词语)

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

会计监督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计委派是学校对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会计

监督的具体形式,其目的是加强学校对各级财务管理的有效

领导和监管,促进学校财务管理更好地与公共财政体制、现

代大学制度相适应。

第二条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经学校批准同意单独设

置财务机构的,其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学校会计委派,并纳

入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财经、管理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

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

协调能力;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指

示、决定、决议;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顾全大局,作风正派,

团结;

(四)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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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学校按照全员竞争

选拔办法聘任,特殊情况下由学校直接任命。选拔聘任的程

序是:

(一)公布需要委派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岗

位,公开报名,竞争上岗;

(二)通过自我推荐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

加竞争上岗面试人选;

(三)通过对应聘人选的面试、评议,确定竞争上岗对

象,并公示;

(四)经公示,群众无反映或所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

使用的,则任用;

(五)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用由校计财处、人事处和

被委派单位负责人联合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编制纳入学校计财处,由

计财处统一领导。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在学校,由学校全

额发放,不享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相关福利待遇。受委派财

务负责人的级别定为主管级,但委派期间的职级津贴可上浮

一级。委派期结束后,经过学校考核回学校计财处工作或由

学校统一调配。

第六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期与学校职员轮岗期

一致,一个聘期为三年,严格执行轮岗,一般在同一单位的

财务负责人岗位上连续任职不超过两个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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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经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及各项决策,具体管理所在单位的财

务、会计工作;

(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建立健全所在单位财务规章制度;

(四)参与拟定所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

务收支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及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参与所在单位的重要经济问题安排的论证、决策

与管理,参加涉及财务问题的会议;

(六)监督所在单位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

政、税收、财务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七)对所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

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受委派财务负责人应予制止或纠

正,制止或纠正无效,可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

见,同时在七日内书面报告学校计财处;

(八)对未能发现和制止所在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律、

法规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九) 定期向学校计财处提供客观真实的所在单位财

务资料和分析报告,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完整性负责;

(十)学校计财处安排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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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所在单位发生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委派财

务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学校计财处,计财处报告学校主要领导。

重大事项是指:

(一)出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事项;

(二)大额资金集中支出使用;

(三)资金运作上出现突发性事项;

(四)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利益的财经决策事项;

(五)重大财经政策的出台。

第九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考核以学校计财处为

主,会同学校审计处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所在单位财务制度建设与健全情况;

(二)财经法规和纪律执行情况;

(三)所在单位预决算的安排、管理和控制情况;

(四)日常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情况;

(五)财务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思想政治情况;

(八)对所在单位整体发展的认识和推动情况;

(九)师生评价反映。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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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校园管理,保护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及校产设施

设备,维护校容校貌和校园秩序,避免因施工造成破坏和浪

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经学校资产部门批准进校园施工的单位,要

持中标合同、施工方案、保证金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后勤管理

处填写《大学校园施工许可登记》备案,允许后方可施工;

资产部门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大学校园

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一份。

第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

管理。施工单位开工前,需持合同、施工方案、防火预案到

保卫处办理进场人员出入证,并提供施工人员名册、身份证

复印件、手机号码等信息。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需设立是施工公式牌,内

容项目内容、工期及校园施工许可。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施工图纸

惊醒施工,如方案有变动,需得到后勤管理处的同意。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有权协助牵头单位做

好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保卫处有权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施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做好

各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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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施工要遵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消除安全隐

患;施工过程要遵守成品保护规则,爱护校产设施,注意保

护电井、水井、通讯线路等各种设施。

第七条 工程结束后,后勤管理处将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检查因施工破坏的校产设施,并限期恢复原貌。对破坏的道

路、绿地须经一个雨季的沉降周期,经校园管理部门和施工

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施工保证金方可全部退回。如有未恢

复原貌或恢复未达到要求的,则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恢复

费用。

第八条 进校施工涉及用水用电,应在施工前与后勤管

理处节能管理科和水电管理科对接挂表收费事宜。

第九条 校园内的树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移植和砍伐,

确因施工需要移植和砍伐的必须经校方校园管理部门同意

并上报市政城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私自进行移植和砍伐,

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回填用土禁用建筑垃圾,绿地要以绿化专用土

回填,回填中如有砖头、瓦块、废料、垃圾必须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外运,

禁止私自投放到校园里。牵头部门有责任协调乙方配合后勤

管理处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能及时处理并对校园环境产生影

响的,由后勤管理处雇人雇车进行清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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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宅区施工时,不干扰住户;教学区施工不

得影响教学秩序;生活区施工,不能影响学生休息;楼内施

工垃圾、废料要现场装袋及时外运,不得高空抛撒。

第十三条 施工车辆要按学校规定路线和车速行驶,教

学区域禁止鸣笛;禁止履带式车辆直接在路面行驶;凡运砂、

石、煤等散流物品的车辆,要封闭严密,不得沿路流洒。

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需要居住在校内的按暂住人口管理,

施工单位有责任对施工人员搞好安全教育,规定施工人员的

活动范围,禁止随意出入其他楼宇。施工人员住处周围要保

持干净,不得随意乱倒污水、污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随地大

小便。产生的生活垃圾要自行外运处理,如需学校代为处理

要交纳一定的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 校园内施工要严格执行建筑行业的施工现场

“五要、五不准”的管理标准。五要:工地入口要铺修;工

地要有围墙遮挡;暂设工程要设活动房;对树木、绿地要有

保护设施;排放到下水管道的污水要过滤。五不准:不准在

道路上作业;不准在道路上堆垃圾、残土和建筑材料;不准

私自占用绿地或损坏树木;不准往道路上排污水、洒漏砂浆、

带泥土;不准损坏校园设施和周围环境。

第十六条 校园内施工要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六条标准”

(一)要严格按批准日期、面积、位置施工,不得改变

和超期超占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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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有计划堆料,堆放整齐,做到砖成垛、石成方、

砂子及河流石用围墙挡好;

(三)暂设要搞好,活动房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不准

转让或改变用途;

(四)施工残土日清,不准堆在人行道上,完工后及时

回填,恢复原样;

(五)施工中要保护好校园设施,如有损坏要按价理赔,

工程完工后,做到工完场清;

(六)做好现场文明施工,保护周围公共设施及环境卫

生。

第十七条 未取得学校施工许可或施工过程中不遵守校

方管理规定的,学校有权停止其施工,待施工单位整改后方

可重新复工。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或紧急事项的施工,以保障学校正

常教学学习生活为主,施工许可可相继补齐。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

各二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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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大学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正式编制教职工对学校各二级单位作出

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应当先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

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提出申诉;

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

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

申请复核;也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

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

请。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

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

时和不得加重对申诉人处理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

和程序进行。

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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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校工会、监

察处、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社科(科技)

处、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

任,副主任由校工会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同时兼任申诉处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由校

工会推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

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三)审理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原处理单位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的复核结

果不服,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不予奖励或撤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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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岗位评聘;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职工应当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以

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两份副本,

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

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

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和复核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申诉人提交

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十五日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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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学校人事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

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

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七日以内补正材料,申诉人

依照要求和期限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

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

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申诉处理工作。

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原处理单

位和复核单位。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案件。负责审理案

件的总人数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三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六十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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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

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

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

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组织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进行公

开听证,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有权在听证中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客观公正和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

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

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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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作出处理的,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人事处理,重

新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

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的,或者处理明

显不当的,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

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第十九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

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

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

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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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

处理单位,并依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原处理单位,单位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的,以

电子邮件到达申诉人指定邮箱时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

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

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

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

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诉人拒收邮件的,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诉

人的个人档案。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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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

起三十日以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三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

申诉处理决定执行期满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将重新处理情况

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原处理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执行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原处理单位执行。

对教职工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

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理赔。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单位、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

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

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单位、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

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诉人、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

利害关系的教职工或者其他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申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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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校内其他人员提出申诉的,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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