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
会计监督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计委派是学校对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会计
监督的具体形式,其目的是加强学校对各级财务管理的有效
领导和监管,促进学校财务管理更好地与公共财政体制、现
代大学制度相适应。
第二条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经学校批准同意单独设
置财务机构的,其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学校会计委派,并纳
入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财经、管理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
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
协调能力;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指
示、决定、决议;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顾全大局,作风正派,
团结;
(四)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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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学校按照全员竞争
选拔办法聘任,特殊情况下由学校直接任命。选拔聘任的程
序是:
(一)公布需要委派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岗
位,公开报名,竞争上岗;
(二)通过自我推荐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
加竞争上岗面试人选;
(三)通过对应聘人选的面试、评议,确定竞争上岗对
象,并公示;
(四)经公示,群众无反映或所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
使用的,则任用;
(五)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用由校计财处、人事处和
被委派单位负责人联合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编制纳入学校计财处,由
计财处统一领导。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在学校,由学校全
额发放,不享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相关福利待遇。受委派财
务负责人的级别定为主管级,但委派期间的职级津贴可上浮
一级。委派期结束后,经过学校考核回学校计财处工作或由
学校统一调配。
第六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期与学校职员轮岗期
一致,一个聘期为三年,严格执行轮岗,一般在同一单位的
财务负责人岗位上连续任职不超过两个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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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经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及各项决策,具体管理所在单位的财
务、会计工作;
(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建立健全所在单位财务规章制度;
(四)参与拟定所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
务收支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及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参与所在单位的重要经济问题安排的论证、决策
与管理,参加涉及财务问题的会议;
(六)监督所在单位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
政、税收、财务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七)对所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
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受委派财务负责人应予制止或纠
正,制止或纠正无效,可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
见,同时在七日内书面报告学校计财处;
(八)对未能发现和制止所在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律、
法规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九) 定期向学校计财处提供客观真实的所在单位财
务资料和分析报告,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完整性负责;
(十)学校计财处安排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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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所在单位发生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委派财
务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学校计财处,计财处报告学校主要领导。
重大事项是指:
(一)出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事项;
(二)大额资金集中支出使用;
(三)资金运作上出现突发性事项;
(四)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利益的财经决策事项;
(五)重大财经政策的出台。
第九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考核以学校计财处为
主,会同学校审计处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所在单位财务制度建设与健全情况;
(二)财经法规和纪律执行情况;
(三)所在单位预决算的安排、管理和控制情况;
(四)日常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情况;
(五)财务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思想政治情况;
(八)对所在单位整体发展的认识和推动情况;
(九)师生评价反映。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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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校园管理,保护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及校产设施
设备,维护校容校貌和校园秩序,避免因施工造成破坏和浪
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经学校资产部门批准进校园施工的单位,要
持中标合同、施工方案、保证金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后勤管理
处填写《大学校园施工许可登记》备案,允许后方可施工;
资产部门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大学校园
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一份。
第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
管理。施工单位开工前,需持合同、施工方案、防火预案到
保卫处办理进场人员出入证,并提供施工人员名册、身份证
复印件、手机号码等信息。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需设立是施工公式牌,内
容项目内容、工期及校园施工许可。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施工图纸
惊醒施工,如方案有变动,需得到后勤管理处的同意。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有权协助牵头单位做
好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保卫处有权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施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做好
各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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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施工要遵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消除安全隐
患;施工过程要遵守成品保护规则,爱护校产设施,注意保
护电井、水井、通讯线路等各种设施。
第七条 工程结束后,后勤管理处将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检查因施工破坏的校产设施,并限期恢复原貌。对破坏的道
路、绿地须经一个雨季的沉降周期,经校园管理部门和施工
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施工保证金方可全部退回。如有未恢
复原貌或恢复未达到要求的,则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恢复
费用。
第八条 进校施工涉及用水用电,应在施工前与后勤管
理处节能管理科和水电管理科对接挂表收费事宜。
第九条 校园内的树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移植和砍伐,
确因施工需要移植和砍伐的必须经校方校园管理部门同意
并上报市政城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私自进行移植和砍伐,
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回填用土禁用建筑垃圾,绿地要以绿化专用土
回填,回填中如有砖头、瓦块、废料、垃圾必须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外运,
禁止私自投放到校园里。牵头部门有责任协调乙方配合后勤
管理处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能及时处理并对校园环境产生影
响的,由后勤管理处雇人雇车进行清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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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宅区施工时,不干扰住户;教学区施工不
得影响教学秩序;生活区施工,不能影响学生休息;楼内施
工垃圾、废料要现场装袋及时外运,不得高空抛撒。
第十三条 施工车辆要按学校规定路线和车速行驶,教
学区域禁止鸣笛;禁止履带式车辆直接在路面行驶;凡运砂、
石、煤等散流物品的车辆,要封闭严密,不得沿路流洒。
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需要居住在校内的按暂住人口管理,
施工单位有责任对施工人员搞好安全教育,规定施工人员的
活动范围,禁止随意出入其他楼宇。施工人员住处周围要保
持干净,不得随意乱倒污水、污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随地大
小便。产生的生活垃圾要自行外运处理,如需学校代为处理
要交纳一定的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 校园内施工要严格执行建筑行业的施工现场
“五要、五不准”的管理标准。五要:工地入口要铺修;工
地要有围墙遮挡;暂设工程要设活动房;对树木、绿地要有
保护设施;排放到下水管道的污水要过滤。五不准:不准在
道路上作业;不准在道路上堆垃圾、残土和建筑材料;不准
私自占用绿地或损坏树木;不准往道路上排污水、洒漏砂浆、
带泥土;不准损坏校园设施和周围环境。
第十六条 校园内施工要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六条标准”:
(一)要严格按批准日期、面积、位置施工,不得改变
和超期超占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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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有计划堆料,堆放整齐,做到砖成垛、石成方、
砂子及河流石用围墙挡好;
(三)暂设要搞好,活动房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不准
转让或改变用途;
(四)施工残土日清,不准堆在人行道上,完工后及时
回填,恢复原样;
(五)施工中要保护好校园设施,如有损坏要按价理赔,
工程完工后,做到工完场清;
(六)做好现场文明施工,保护周围公共设施及环境卫
生。
第十七条 未取得学校施工许可或施工过程中不遵守校
方管理规定的,学校有权停止其施工,待施工单位整改后方
可重新复工。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或紧急事项的施工,以保障学校正
常教学学习生活为主,施工许可可相继补齐。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
各二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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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大学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正式编制教职工对学校各二级单位作出
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应当先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
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提出申诉;
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
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
申请复核;也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
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
请。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
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
时和不得加重对申诉人处理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
和程序进行。
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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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校工会、监
察处、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社科(科技)
处、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
任,副主任由校工会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同时兼任申诉处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由校
工会推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
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三)审理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原处理单位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的复核结
果不服,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不予奖励或撤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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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岗位评聘;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职工应当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以
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两份副本,
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
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
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和复核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申诉人提交
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十五日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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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学校人事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
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
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七日以内补正材料,申诉人
依照要求和期限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
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
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申诉处理工作。
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原处理单
位和复核单位。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案件。负责审理案
件的总人数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三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六十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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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
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
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
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组织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进行公
开听证,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有权在听证中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客观公正和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
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
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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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作出处理的,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人事处理,重
新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
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的,或者处理明
显不当的,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
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第十九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
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
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
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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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
处理单位,并依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原处理单位,单位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的,以
电子邮件到达申诉人指定邮箱时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
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
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
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
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诉人拒收邮件的,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诉
人的个人档案。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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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
起三十日以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三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
申诉处理决定执行期满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将重新处理情况
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原处理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执行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原处理单位执行。
对教职工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
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理赔。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单位、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
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
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单位、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
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诉人、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
利害关系的教职工或者其他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申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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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校内其他人员提出申诉的,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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