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精神病”现象分析——没病找病
最近几年,社会上流行一种“被精神病”的用语,含义如其名,意指本来不
是精神病人,却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被当成精神病患者。随着“被精神病”的
案例不断增加,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的密切关注。在网络上,更有一
些人将个人不情愿但是被迫做某件事情的情况冠以“被„„”的称号,借以来讽
刺政府某些权力被滥用的情形。2003年10月 30日,河南省漯河市农民徐林民
因帮助残疾人状告镇政府而被送进精神病医院,六年半的时间里,与世隔绝,被
捆绑50次、电击55次,每天被注射镇静类药物,两度逃跑、几度自杀,从而使
得“被精神病”事件更加引起社会关注;2004年,黑龙江农民黄淑荣因上访被
多次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后被多位精神病专家会诊鉴定为“连轻微精神病都不
是”;2010年4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的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
照片后,被送进派出所,并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而家属竟被蒙
在鼓里„„这些“被精神病”案例不禁使我们反思,在一个崇尚法治、权利至上
的社会,居然会发生这样不可思议的事情,让人感到震惊。被强制收治,在精神
病医院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几乎接近于绝境,已经漠视了人的尊严。
黑格尔曾经说过:“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在精神卫生法领
域,如何规范这一类行为,从而保证作为一个个人享有的权利与尊严,值得思考。
在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病时候,这个判断的权力若交由政府机关则会相当危
险,如果你承认自己有病,那么就得在精神病院里老老实实地呆着,并接受治疗;
如果你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那么他们会说精神病人都不会承认自己有精神病,
因此你还是患有精神病。这个荒谬的逻辑就像美国作家约瑟夫·赫勒笔下的“第
22条军规”——是一个你永远也无法逃脱的圈套和陷阱。从而为将上访群众强
行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所谓的治疗,实则拘禁别人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大开方便之
门。
“被精神病”案例是综合性社会问题产生的结果,正常人被非法收治和关在
精神病院的主要原因,其实是把握判断精神病人的权力出现了问题,当弱势群体
执着于挑战强权利益和威严时,“被精神病”的标签就粉墨登场,这更多发生在
现实生活中信访、反贪、维权的诸多纠葛之中,成为压制群众申诉,维护地方政
府形象,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被精神病”
是一种权力病,也是一种“制度病”,是权力失去制约的结果,是制度缺乏有效
监管、监督的结果。有的网友曾这样形容目前的精神病诊断收治程序:精神病医
生承担了公安、检察院与法院三重机关的职能,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包括最终入
狱服刑,所有的程序全部被精神病院包干,如此不受监督的程序,让“被精神病
者”一路绿灯接受“治疗”。
精神病与其说被当作疾病,不如说被当作“思想问题”;治疗精神病,某种意义上说是
为满足社会和政治的需要,把散在社会上扰乱秩序或可能干扰建设步伐的病人安置起来,迅
速治疗,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主义建设中。——hhjgwz:《“被精神病”时代:如何飞越权利围
城的疯人院》摘编自《华声论坛》。
“被精神病”事件频出是制度之弊,是社会之病,有必要对精神病收治制度进行反思,
对一些部门暴力执法的做法进行检讨,寻根溯源、革除顽疾。——宁波日报社:《“被精神病”
事件频出是社会之病》摘编自《宁波日报》。
精神病诊断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
那将人人自危,它已经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长沙晚报社:《“被精神
病”背后是权力滥用》,摘编自《长沙晚报》。
去年9月,郑州市卫生局下发文件,规定各辖区筛查发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任务数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数的2‟。郑州市金水区卫生系统内部人士提供的资
料显示,在郑州市指标分配下去后,金水区在上级分配的1742人的排查指标基
础上,对下辖的各个社区按照人口数进行了分配。合计要求39个社区完成2023
人的排查任务,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个居民小区(10月9日新华社)。筛选精神
病患者,竟然摊派指标,真是令人大跌眼镜。如此的做法,难道不会造成一些社
区单位为了完成指标,即使没有精神病患者,也要无病称有病,想着法子变几个
出来,真是没病找病,强制性的指鹿为马,人人岂不自危了。如此的筛查变得教
条化、形式化。其实类似的摊派指标,在政府的工作中并不少见,例如罚款指标、
破案指标、计生指标、死人火化指标„„各种指标层出不穷,各种乱执法现象屡
见不鲜,才会产生如此之多的尸体倒卖、冤假错案、“被精神病”现象。搞摊派
指标,其实就是一种“行政精神病”,经过层层摊派任务指标,上级政府领导就
可以强逼着下属拿出符合要求的数字,而自己则可以拿着标尺检查验收,向更高
的上级领导交差;这些数字是否都是真实的,则可以不管不顾了。
被寄予人们厚望,期望根治“被精神病”的《精神卫生法》于今年5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
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个法规的颁布,
着实迈出了以人为本、尊重个人愿望与需求的一大步,是进步的。但是,这个能
从根本上解决“被精神病”的问题所在吗?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处理好五个问
题:一是谁有权判断“精神病人”?二是谁有权决定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
疗?三是如何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建立完备的救济制度,成立监督机构,对其
诊疗程序进行严格监督,对诊断的复检,鉴定等也应加强审查监督的力度。四是
需赋予被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以异议权,使得“被精神病”者也拥有诉讼的权利。
五是进行强制收治的门槛要提高,不仅要考虑其暴力危害程度,且是否住院由患
者决定,住院后也要由监护人、近亲属和民政部门组成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进行定
期检查。
“被精神病”现象折射出公权力的肆意扩张和滥用,权利如何得到制约,如
何在制度上完善监管措施,这是立法者的任务,完善强制送治制度、建立有效的
诊断制度以及强制住院治疗制度等等方面,保障有一个司法独立的、客观的精神
病鉴定机构,防止政府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以及需要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充
分调动新闻舆论的监督,促成“第四种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当然执法同样
重要,如果有规则,大家都不遵守,那么法律只会形同虚设。执法要求合法,现
今,如何规范政府执法是政治体制改革所必须面临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坚持依法
行政,按规则办事,在法律上即为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正义最早可追溯到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5
条也有此规定。自然法学家富勒在《论法律的道德性》提出了一组相对应的观念,
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法律的外在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
法”,指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应该具备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法律才能成为
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
律能够成为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通常意
义上的道德,是法的各种实体目的或理想,如公平、正义、好坏等。富勒在特别
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认为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1)法律的一般性;(2)法
律应当颁布;(3)法律不应当溯及既往;(4)法律内容应该清晰明白;(5)法律
不应该要求不能或无力做到之事;(6)法律不应存在矛盾;(7)法律在时间之流
中应该具有连续性;(8)官方行动与颁布的规则应该一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富勒追求的价值是一种秩序的价值:一种不是由暴力所建立的,也不是以一种命
令式的提出的,更不是通过扭曲人们的意志以贯彻某种目的的。反之,它捍卫着
一种最低的底线,在此之上,人们可以充分地运用自己的智力和创造力,通过彼
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去达成一个共同体所期望的理想。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3:45: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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