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之“七弃” “五不娶” “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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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报告评语-小班

古代婚姻之“七弃” “五不娶” “三不去”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张开的近义词)

《公羊解诂》“七弃” “五不娶” “三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女有五不取: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

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王聘珍 解诂:取读曰娶。逆,谓悖

逆。乱,淫乱也。刑人,谓以罪受墨、劓、宫、刖、髠刑者。恶疾,谓瘖、聋、

盲、癘、秃、跛、傴,不逮人伦之属也。丧妇长子,谓父丧其妇,其女子年长

愆期者也。子,古亦指女子。《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曰来归

注: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丧妇长女不娶,无教戒也;世有恶疾不娶,

弃於天也;世有刑人不娶,弃於人也;乱家女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女不娶,

废人伦也。

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

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

要求休妻(即离婚)。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

其利益,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

古代社会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

三不去,亦称三不出,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

意要求与妻子离婚(即休妻)的三种情况。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於七出的条

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范围甚广,可

资夫家利用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

意休掉。

三不去最早见於汉代的《大戴礼记》,其内容包括

一、「有所取无所归」

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二、「与更三年丧」

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三、「前贫贱後富贵」

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後来发达富贵了。

三不去的规定,到了唐代以後正式被列入《唐律》之中,其内容与大戴礼

记类似,以作为七出规定相关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姦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

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

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三不去的法律规定,随著七出规定的被重视,在宋元之後,由於离婚契约

(休书)的发达,逐渐较严格地被实行,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到1930年国民

政府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才被完全废除。

七出和七去的内容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

《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七去的内容如下:

一、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

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

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

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

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

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

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

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

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

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

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

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

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

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窃盗

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

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

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

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七出和七去的历史发展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

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

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例如著名的

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沈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

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而

其中仅有七出属于是丈夫或夫家单方面要求的离婚。但唐代时,离婚的法律规

定执行仍较不严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离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

离婚其中一方不服而兴诉讼时,才由地方官员按律来作审判。

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

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上仍延

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的使用虽

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而到元代更要

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因此,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种制度延续

到明清二代。

对于七出制度对女性不公的批判,较早期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叶的俞正

燮等人,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连同传统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

许多知识分子们的广为批判。但清末1909年参照西方法律所颁行的《大清现行

刑律》中,仍保留了相应于七出的相关规定法律,而这部刑律中关于离婚的部

分也一直延用到民国初年。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

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

七出在古代中国婚姻上的作用及其限制

七出在古代中国,代表了一种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结束,

但另一方面却同时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规定。这规定使得在婚姻关系

中,妻子一方处于弱势,丈夫一方能较主动地决定婚姻的延续与否。

但另一方面,对于传统中国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

来说,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致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

被抛弃。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

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

脱离恶夫。

此外,在传统中国,七出这个规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

亦即《唐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

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三不去是指妻子曾经帮舅姑服丧、娶

妻时穷现在富有、以及有所受无所归(应是指妻子的父母家族散亡,被休

后可能无家可归)

但除了另外则有义绝的规定,亦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上,如《唐律》规

定是若犯恶疾及奸者,即使妻子符合三不去的条件,丈夫仍可以要求休妻。否

则,丈夫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婚姻族制

《易》日: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

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若是乎社会之组织,实源

于家族,而家族之本,又由于男女之胖合也。欲知文化之源者,必不容不知婚

制及族制审矣。

今言人伦,必始夫妇。然夫妇之制,非邃初所有也。《白虎通》言,古之时,

人民但知其母,不知其父。是为夫妇之制未立之世。斯时匹合,盖惟论行辈。

同辈之男,皆可为其女之夫。同辈之女,皆可为其男之妻。《周官·媒氏》有

会男女之法。而《礼运》言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盖由于此。其后

虑以争色致斗乱,而程度日进,各部落之接触日繁,乃有劫略或价买于异族者。

婚礼必行之昏时,盖即源于略夺。六礼之纳征,则卖买之遗俗也。《郊特牲》

日: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厚别所以防同族之争乱,附远则借此与

异族结和亲也。益进,则脱卖买之习,成聘娶之礼矣。婚礼有六,日纳采(亦

曰下达,男氏求婚之使);日问名(女氏既许婚,乃日:敢请女为谁氏。

谦,不必其为主人之女也。问其姓氏者,盖主人之亲戚或佣婢之类也,果是主

人之女,奚用问姓也。纳采、问名共一使);日纳吉(归卜之于庙);日纳征

(亦日纳币,卜而得吉,使告女氏,纳玄纁束帛俪皮);日请期(定吉日也。

吉日男氏定之,然必三请于女氏,女氏三辞,然而告之,示不敢专也);日亲

迎。亲迎之夕,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质(同

平)明,赞妇见于舅姑。厥(三日)明,舅姑共飨妇。舅姑先降自西阶,妇降

自阼阶,以著代也(此礼亦称授室。与适同嫡子之冠于阼同,惟冢妇有之)。

妇人三月(以三月气候一转也)而祭行。舅姑不在,则三月而庙见。未庙见而

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①。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也②。

纳征之后,婿若女死,相为服丧,既葬而除之。故夫妇之关系,实自纳征始。

然请期之后,婿若女之父母死,三年服阕,仍可别婚③。则礼必成于亲迎。后

世过重纳征,乃有未嫁婿死,女亦为之守贞者,宜清人汪容甫讥为好仁不好学。

其蔽也,愚也。

娶妻之礼如此。若言离婚,则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说见《公羊解诂》

(庄公二十七年。其说日: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

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丧妇长女不取,无教戒也。世有恶疾不取,

弃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取,弃于人也。乱家女不取。类不正也。逆家女不取,

废人伦也。无子弃,绝世也。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

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大

戴礼记·本命篇》略同。后世法律,亦明七出之文,然社会情形,今古不同,

故律所强其出之者,惟在义绝。何谓义绝,律无明文,盖难言之,故以含浑出

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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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之“七弃” “五不娶” “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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