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更新时间:2023-05-25 21:20:4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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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抹茶是什么做的)

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分为五⼤部分,探讨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包括“两种道德”、“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实体⽬

标”和“对批评者的回应”。书中,富勒⾸先对道德进⾏了分析,他认为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是⼈类最低的规范标准,使得社会有序的基本原则;愿望的道德是⼈类所追求的善、卓越等更⾼的⽬标。两者之间有⼀条区分的界限,

若把义务的道德⽐为⽇常交流的词句,是沟通基本的需要;愿望的道德则是作家笔下的⽂采,可以追求但不能强制要求。

惩罚是维护义务道德的⼯具,⽽在愿望的道德⾥,判断标准早不是对或错,⽽是程度上的区分,因此更注重奖励(甚或是没有奖励的,因为愿望的

道德愈⾼,所对应相称的奖励亦愈少)。

(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间的分界线也会有⾼有低。⼈类⽣活必然是有⼀个终极意义或是⼀种理想⽣活状态存在的,虽然

这种终极意义是什么我们并不⼀定能描述出来,但是对它的违反却是能够明显感知到的。)

富勒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的道德与内在的道德,外在的道德指的是“实质⽬的”如公平、正义,内在的道德是针对⽴法者⽽⾔的,是使得法律

成为可能的道德,是⼀种愿望的道德,包括8种标准。

此处体现出富勒的⾃然法学派观点,他所称的法律,⾃然不包括恶法。他认为这8种内在的道德只是“良法”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同时还需

要“外在道德”作出实质性的判断。这也是富勒观点中最受批评的⼀点。

在“a reply to professor cohen and dworkin”⼀⽂中,富勒指出,反对者认为他所提出的⼋项标准并⾮“道德”,⽽是⼀种“功效”,或者

说是评判的标准。反对者认为,富勒的观点模糊了达成⽬的的效率和评判最终⽬的是否达到的标准,⽽评判最终⽬的是否达到时,不同的道德观会

带来不同的标准。但富勒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必要的,如果不从制定法律时候就抱有⼀种道德义务,不依照⼀定的秩序要求来制定法律的话,

制定出来的法与⼈类终极意义必定是不符合的。

⼈类是⼀种有秩序的⽣物,因此也需要制定符合⼈类⽣活秩序的规则。

另外,富勒反对分析法学派观点中“法是当权者制定,⾄上⽽下的命令”。他认为“法律是⼀种事业”,是⽴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相互作⽤下的产

物,讨论法律的时候,不应当忽略底层⼈民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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