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3-05-26 02:16:0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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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古诗静夜思)

20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

1。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

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学生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2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

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

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3.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权利.22。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4《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

具有最高效力。23。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5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2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

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2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

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

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6.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8.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其他教育机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

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9.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

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27.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10.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

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儿、无法

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

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2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刑事责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

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3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

1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3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

离监护单独居住。

14.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32.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

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

1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

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33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

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

政部门批准.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6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3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

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35.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

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7。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

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3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

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37。《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

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

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

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

19.中等及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

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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