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哲学中的反本质主义和反基础主义——哈
特法哲学理论的维特根斯坦式解读
关键词: 法学/哈特/维特根斯坦/本质主义/基础主义
内容提要: 语言哲学是明白得哈特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后期维特根斯
坦的语言哲学与哈特的法哲学思想有着假设干思想集聚。本文要紧运
用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家族相似”和“生活形式”,
阐发了哈特法律理论背后深刻的哲学基础,揭露了哈特为反对法学中
的本质主义和基础主义所作出的智性尽力,为更好地把握哈特的法哲
学理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一、哈特法律理论的哲学背景
1999年12月美国《哲学论坛》发表了一份关于20世纪哲学经典的
调查报告。调查者依照对美国和加拿大五千名哲学教师的问卷调查,
发布了20世纪位居前25名西方哲学家的27本哲学高作。为国内法学
界所熟悉的英国闻名法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的开创人哈特及其代表
作《法律的概念》赫然其中。[1]2002年,为了推动国内关于现代西
方哲学的研究和引介,北京大学哲学系的陈波教授联合美国迈阿密大
学的苏珊·哈克教授,邀请世界范围内的12位闻名哲学家评选出近
50年来他们因此为的10本最重要的西方哲学名著。评选结果出来以
后,在这些代表着20世纪西方哲学最高水平的高作中,哈特的《法律
的概念》与《处惩和责任》又占据了一席之地。[2]
哈特的法学高作之因此会受到哲学界如此推崇,在于:一方面,他的
新分析法学实现了法学的哲学化,提升了法学研究的思想层次,开辟
了法学研究的新局面[3];而另一方面,新分析法学又是语言哲学运用
于其他学科领域的一个成功范例,乃至能够说是最成功范例,尽管现
代以来哲学已经再也不像古代和近代那样被视为“科学的科学”,但旧
日的辉煌仍不免让哲学不时有领袖群伦的野心,哈特在法学方面的成
功无疑让这种野心取得了庞大的知足,因此它被英美哲学界推崇备至
也就不足为奇了。[4]
正是因为有如此的学术背景,咱们关于哈特法律思想的挖掘就必需紧
密结合他与语言哲学的这种渊源。[5]作为其中的重要成员之一,哈特
在语言哲学方面的思想要紧来自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多数论者也以
为,哈特更多地是受到了奥斯汀的阻碍。[6]而在牛津学派进展壮大的
同时,维特根斯坦也正在剑桥的课堂上教授着他的语言哲学思想。现
在的维特根斯坦已从主张用现代逻辑方式澄清日常语言之混乱的初期
思想转变到关注日常语言在实际生活中之用法的后期思想。在同一时
期近乎相同的研究旨趣无疑会促成二者之间的交流。本文的要紧目的,
确实是想着重探讨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家族相
似”、“生活形式”与哈特法律理论的交会。
二、“家族相似”与法学中的反本质主义
(一)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概念
“家族相似”是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是人们
对其后期思想“讨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7]。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的
一个主旨是以为咱们之因此会在思想上产生许多混乱,是因为咱们误
解了日常语言的用法,而他所要做的确实是通过澄清咱们的这些误解,
来排除咱们理智上的迷惑。在《蓝皮书》中,维特根斯坦注意到人们
“对一样归纳的渴求”,也即咱们偏向于以为一些事物之因此归在一个
一样语词———要紧确实是概念———之下,是因为它们具有某种一
起的特点。维特根斯坦灵敏地发觉,这种一样归纳的偏向从全然上确
实是错的,概念其实并无什么一起的特点,把各类现象和事物归于同
一个概念之下的东西就类似于那种把一个家族的成员归于同一个家族
之下的那种相似关系,“一个家族的有些成员有一样的鼻子,另一些有
一样的眉毛,还有一些有一样的步态,这些相似的地方重叠交叉。”[8]
而对此更为集中的论述出此刻《哲学研究》对他提出的“语言游戏”
概念的辩护中。在该书中,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是由多种多样的语言
游戏组成的,他假想他的论敌对他的这种观点可能会提出如此的诘难:
“你避重就轻!你谈到了各类可能的语言游戏,但一直没有说什么是
语言游戏的、亦即语言的本质。什么是所有这些活动的一起的地方?”
(第一部份,65节)[9]维特根斯坦对此回答道:
我无心提出所有咱们称为语言的东西的一起的地方安在,我说的却
是:咱们全然不是因为这些现象有一个一起点而用同一个词来称呼所
有这些现象,———只是它们通过很多不同的方式具有亲缘关系。由
于这一亲缘关系,或由于这些亲缘关系,咱们才能把它们都称为“语
言”。(第一部份,65节)[10]
他还说:“我想不出比‘家族相似’更好的说法来表达这些相似性的
特点;因为家族成员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相似性确实是如此千头万绪的:
身材、面相、眼睛的颜色、步态、脾性,等等,等等。———我要说:
各类‘游戏’组成了一个家族。”(第一部份,67节)[11]这又比如纺
线时把纤维和纤维拧在一路,之因此能够形成一根整线,并非是因为
有一条贯穿整根线的纤维,而是在于很多根纤维彼此交缠在一路。(第
一部份,67节)
(二)哈特对“家族相似”概念的运用
和维特根斯坦一样,哈特也正是看到了长久以来人们在法律概念尤其
是对“什么是法律?”那个问题上所存在的各类混乱和困惑而提出了
自己关于法律概念的观点,并借鉴了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概念。
在《法律的概念》的开篇,哈特就提出了这一“法律理论的困惑”,即
“由‘什么是法律’那个经久不绝的疑问所表现出来的关于法律一样
本性的困惑”[12]。他以为过去关于“什么是法律?”那个问题的回
答往往是采取给“法律”下概念的方式,而传统的概念方式确实是属
加种差的方式,这种概念方式恰恰“是成立在如此一个不言而喻的假
想之上的:被界说之物所包括的全数事例都会具有概念所指出的一起
特点”。[13]他以为这种假想是“教条主义式”的。事实上,一方面,
语词的用法是相当开放的,“它并非禁止用语扩展到如此一些情形,即
它们只具有正规情形的部份特点”[14];而更为重要的是,“使一样用
语的各个个别事例彼此联系在一路的那种方式,往往与此种简单概念
形式的假想相去甚远”[15],因为这种联系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人
“脚”和山“脚”确实是通过一种类比的方式联系在一路的,又如“健
康的”躯体、“健康的”脸色、“健康的”运动,这三个“健康的”确
实是通过一种核心式的方式联系在一路的,其中第一种情形表现该词
的核心特点,第二种情形是核心特点的标志,第三种情形是核心特点
的缘故。另外,更为复杂的是一个概念之下的具体事例是组成这一概
念的不同成份,如“铁路”这一概念就不仅包括火车和铁线路,还包
括车站、搬运工和一个等。[16]
于是,哈特得出结论:用概念来解决问题已不可能。因此,“就法律、
道德和政治术语来讲,专门要紧的,是明白得一个一样性术语的各个
个别被联系在一路的不同方式。”[17]正是在那个地址,他专门强调要
注意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的忠告关于法律和政治术语分析的
庞大意义,并引述了维特根斯坦的如下这段话:
不要说:“它们必然有某种一起的地方,不然它们可不能都叫做‘游
戏’”———而要看看所有这些究竟有无某种一起的地方———因为你
睁着眼睛看,看不到所有这些活动有什么一起的地方,但你会看到相
似的地方、亲缘关系,看到一整系列如此的东西。(第一部份,66
节)[18]
而在哈特关于“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的回答上,他也确实谨守了
维特根斯坦的这一忠告。哈特关于法律的观点常常被人们归纳为“规
那么说”,即以为法律是第一性规那么和第二性规那么的结合。但他始
终强调这只是法律制度的核心,而不是全数,它能够说明法律方面的
许多问题,但不能说明每一个问题。他说,“咱们也不主张用它来概念
‘法律’那个词”[19],“利用‘法律’一词的各类各样的情形并非是
由任何这种简单的一致性来连接的,而却是由诸种与要紧情形不太直
接的关系(往往是形式上或内容上的类似性)来连接的。”[20]第一性规
那么与第二性规那么的结合只是“法律制度”这一表达方式的充分条
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比如国际法尽管仅仅是由第一性规那么组成
的制度体系,可是它仍和其他法律制度通过家族相似的关系相互勾连
而能够被称为“法律”。
(三)反本质主义
笔者以为,哈特运用“家族相似”理论来解决法律概念明白得中存在
的问题具有三重意义:一是反对法学中的本质主义,二是医治法学思
维中的理智疾病,三是为明白得法律概念提供更为适合的方式。而这
三重意义又是紧密结合在一路的。反对本质主义正是为了进行智性医
治,而智性医治的目的又正是为了更为正确地明白得法律概念。
就维特根斯坦来讲,他引入“家族相似”那个概念,“既是为了批判
曾经深深阻碍了他的初期思想的本质主义的哲学传统,更是为了让咱
们看清楚哲学中那些核心概念的用法”[21]。本质主义是在西方思想
史上具有悠长传统的一种观念模式,寻求现象背后的本质也是人们一
种根深蒂固的思维偏向。柏拉图的理念论确实是这种本质主义的典型
代表:各类各样善的东西的背后必然有一个一起本质使它们都能够叫
做“善”,这种一起本质确实是“善”的理念。初期维特根斯坦也以为
语言不管其表现方式如何不同,都具有一种一起的本质,这确实是它
的逻辑形式。而后期维特根斯坦那么抛弃了这种观点,以为语言是由
各类不同的语言游戏通过“家族相似”的方式联系起来的整体。而正
是这种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令人们患上了理智上的疾病,深深陷入了
关于本质的无休无止的探访而无法自拔。后期维特根斯坦所做的工作
正是通过描述日常语言的用法,清除那些误解和混淆的用法,抗击那
种本质主义的形而上学冲动,来医治咱们的这种理性疾患,从而把咱
们带回到“粗糙的地面上”,带回到语言的日经常使用法中。
而在法学中,这种本质主义的典型代表确实是哈特在《耶林的概念天
国与现代分析法学》一文中所批评的“概念天国”。[22]哈特深深地感
到,“在法理学中,为了概念的目的而徒劳无益地去发觉据以为是唯一
可同意的用同一语词表示众多不同事物的理由,这造成了人们大量时
刻和精力的浪费”。[23]在他眼里,“这种大体的错误在于如此一种信
念,它相信法律概念是‘不变的’或‘封锁的’,理由是人们能够在一
系列必要和充分的条件下对其作出完善的规定。”[24]他以为维特根斯
坦和J。L。奥斯汀的学说尽管并非专门关注法律,但他们在语言的形
式、一样概念的特点和确信语言结构的规那么等方面的论述给了法学
研究以重要的启发。在这种语言哲学的阻碍下,现代分析法学关于过
去概念法学所赖以立足的人类思想观念与语言进行了有力的批评,能
够这么说,现代新分析法学区别于概念法学、同时也区别于以边沁和
奥斯丁为代表的老分析法学的全然特点之一就在于它是成立在这种反
本质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的。[25]
那个地址,咱们能够从哈特关于“法律”的概念的澄清来清楚地看到
他的新分析法学的反本质主义特点。哈特以为,在法律上的要紧争辩
常常就以“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的形态表现出来,而这一形态的
一个更为含混的方式确实是问:“什么是法律的本性(或本质)?”[26]
在西方式理学中有一种历史悠长而且阻碍庞大的观点,确实是以为法
律的本质确实是正义,这突出表此刻自然法学者当中。在这种法律观
的阻碍下,自然法学者常常以为不正义的法律就不能够被称为“法律”。
而这在近现代西方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关于“恶法非法”仍是“恶法
亦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争辩中,尤其是二战后关于纳粹的法律是
不是能够称为“法律”的争辩中表现得尤其突出。而为广大法律人所
熟知的是,哈特本人也就那个问题与富勒进行了一场超级闻名的论辩。
[27]众所周知,哈特在那个问题上所持的是一种实证主义的立场,即
以为法律并非因为其缺乏道德性而不能被称作“法律”,“恶法亦法”,
纳粹的法律尽管如此违背人道但仍可被称为“法律”,只只是这种“法
律”如此邪恶以至于人们不该去遵守。[28]咱们过去常常仅仅就从实
证主义的视角来分析哈特的论点,而往往轻忽了哈特得出这种实证主
义观点所依凭的方式。在笔者看来,哈特之因此会站在法律实证主义
的立场,正是由于他采纳了语言哲学的分析方式,尤其是“家族相似”
这种反本质主义的思想方式。“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看似两个相
互矛盾、水火不容的论点,但隐藏在这两个论点以后的都是一种本质
主义的诉求,一旦咱们消解了这种本质主义的诉求,问题似乎就可不
能显得那么尖锐了。既然法律没有一个绝对的唯一的本质,那么咱们
把什么称作“法律”就取决于咱们利用这一概念的通经常使用法。如
前所述,哈特通过一系列的分析以为法律的核心因素是第一性规那么
和第二性规那么的结合,这是咱们关于“法律”的通经常使用法,是
一个规那么体系被称为“法律”的充分条件,而既然纳粹的法律符合
这一条件,那它就能够够被称为“法律”。它尽管在法的正义性方面与
其他法律制度不相似,可是,它却在两种规那么结合的特点方面与其
他法律制度相似,这确实是一种“家族相似”。一样,第一性规那么和
第二性规那么的结合也不能看做是法律的本质,“咱们给予第一性规那
么和第二性规那么的结合以这一中心地位的理由,不是它们在那个位
置上将起到一个词典的作用,而是它们具有壮大的说明力。”[29]
三、“生活形式”与法学中的反基础主义
(一)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
语言哲学区别于语言学的一个重要的地方在于,语言学主若是以语言
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偏重于研究语言的内部机制,而语言哲学那
么仅仅是把关于语言的研究作为一个途径,其最终的目的仍是研究传
统的本体论、熟悉论等诸问题,达到对世界的明白得。“语言的哲学分
析得出的道理是世界的道理,而不是语言的道理。”[30]因此,语言与
世界、语言与现实的关系始终是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前期维特根斯
坦关于那个问题持一种图像论的观点,即以为语言与世界是通过一起
的逻辑形式结合在一路的,或依照陈嘉映先生的说法,语言与现实之
间“是一条边相切方式的接触”[31]。而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出了闻名
的“语言游戏”说,在如此一种观点之下,“语言和现实难分彼此的大
面积交织。”[32]“语言游戏”这一概念本身就已经表现出如此一种思
想,而“生活形式”概念的提出那么使之更为明确。事实上,在维特
根斯坦的论述中,“语言”、“语言活动”、“语言游戏”常常就和“活动”、
“生活”、“生活形式”等概念交织在一路。如“我还将把语言和活动
———那些和语言编织成一片的活动———所组成的整体称作‘语言
游戏’”(第一部份,7节)[33]、“想象一种语言就叫做想象一种生活
形式”(第一部份,19节)[34]、“‘语言游戏’那个用语在那个地址是
要强调,用语言来发言是某种行为举止的一部份,或某种生活形式的
一部份。”(第一部份,23节)[35]只是,相对而言,“生活形式”是一
个比“语言游戏”覆盖面更为广漠的概念,除“语言游戏”外,“生活
形式”还包括其他许多内容,如人们在特定环境中、特定历史条件下
形成的各类风俗、适应、制度乃至于各类实践活动。[36]能够这么说,
“语言游戏”是深深植根于“生活形式”当中的,有多少种生活形式
就有多少种语言游戏,生活形式是咱们得以明白得语言游戏的基础,
是语言游戏的意义来源。那么,咱们在那个地址提到“生活形式”这
一概念与哈特的法律思想有何关系呢?笔者以为,若是咱们把“生活
形式”和哈特关于承认规那么的效劳的论述对勘,就会发觉超级有启
发性的思想集聚。
(二)哈特的“承认规那么”难题
在哈特的法律规那么说中,承认规那么是一个十分重要乃至能够说最
为重要的一个概念。哈特以为组成一个法律制度基础的是承认规那么,
因为正是承认规那么提供了查验某个规那么是不是为该法律制度中具
有效劳的一条法律规那么的标准。用哈特的话来讲,承认规那么是一
个“最终的规那么”。
可是关于如此一个最终的规那么,却常常给咱们带来很多困惑,其中
最为突出的一个困惑确实是:既然承认规那么为其他规那么提供了效
劳标准,即只若是通过了承认规那么查验的规那么都是一个法律制度
内有效劳的法律规那么,那么,承认规那么本身是不是有效劳呢?承
认规那么本身的效劳标准在哪里呢?这些问题一提出,咱们方才在承
认规那么基础上成立起来的确信性似乎一下子失去了依凭,在承认规
那么的地基上成立起来的效劳品级体系似乎立时成了空中楼阁。用哈
特的话来讲:“情形的那个方面从某一点导出令人失望的要求:即咱们
如何能够证明那些确信是法律的全然的宪法规那么真的是法?”[37]
这可是关乎法律和法学的全然的大问题,很多法学家都对此作了探讨,
其中最为闻名的莫过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Keln)的大体标准说。
凯尔森从头康德主义的立场动身,以为法律标准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
效劳品级体系,上一级标准是下一级标准的效劳来源,而这效劳品级
体系最终止步于一个最高的标准,他称之为大体标准,关于大体标准
的效劳,他以为这是假定有效的,因为若是没有这一假定,法律制度
也就不可能存在。[38]哈特并非赞同凯尔森的观点,他在那个问题上
有自己的独到的观点。
笔者以为,哈特在那个问题上有如此几层意思。第一,他批评了凯尔
森的假定说,以为承认规那么既不是有效劳的,也不是无效劳的,而
只是被以为如此利用是适合的。
第二,他以为当咱们问到承认规那么的“效劳”时,咱们试图回答的,
再也不是咱们原先借助于承认规那么所回答的那类问题,咱们已由“某
一特定规那么是有效的规那么,因为它符合女王议会制订的确实是法
这一规那么”的说法转为另一种说法:“在英国,这最后的规那么由法
院、官员和私人用作最终的承认规那么”。这就意味着,咱们已经由法
律的内在陈述转到了外在陈述。[39]
再次,哈特又对说一个规那么“存在”那个词作了分析。哈特说,咱
们能够通过外部观看取得一个规那么是不是存在的观点而不去说它是
不是有“效劳”,但在一个包括了承认规那么的规那么体系中,“存在”
一词的用法就有了转变。依照前一种说法,“存在”仅仅是一种外部陈
述,而依照后一种说法,“存在”确实是一种内部陈述。这也就能够说
明什么缘故一个法律制度内的规那么尽管可能被普遍抛弃但咱们仍可
说它是“存在”的,即它是有“效劳”的。但关于承认规那么自身,
它“只是作为法院、官员和私人依据必然标准确认法律这种复杂而通
常又和谐的实践而存在。”
第四,哈特又对承认规那么究竟是“法”仍是“事实”进行了探讨,
哈特以为,不管把承认规那么单独看成“法”仍是单独看成“事实”
都不完全适当,承认规那么既能够说是“法”也能够说是“事实”。说
它是“法”,是因为承认规那么作为一个为其他规那么提供效劳标准的
规那么,能够被以为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确信的特点,因此它本身值得
称为“法”;说它是“事实”,是因为主张如此一个规那么的存在,事
实上是对一个实际的事实作出的外在陈述,那个事实涉及“有实效的”
制度的规那么被确认的方式。“最终的承认规那么能够从两种观点来对
待:一种观点体此刻对承认规那么存在于那个制度的实践中的事实所
作的外在陈述当中;另一种观点体此刻用承认规那么确认法律的那些
人所作的关于效劳的内在陈述当中。”
第五,哈特进一步探讨了如此一个问题,即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意味
着什么?在他眼里,关于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来讲,有两个最低限度
的条件是必需的和充分的:一方面,依照那个制度的最终效劳标准是
有效的那些行为规那么必需普遍地被遵守;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法
律效劳标准的承认规那么及其改变规那么和审判规那么,必需被其官
方有效地同意为公事行为的普遍的公共标准。而哈特乃至说,在极端
的情形下,内在观点及其特有的对法律语言的标准用法可能仅限于官
方世界。 (三)哈特“承认规那么”难题的维特根斯坦式解决
哈特的上述论断,我以为能够分两点运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思想
来加以阐释。
第一个问题可看做是问承认规那么有无效劳?从哈特关于承认规那
么无所谓效劳的论断咱们能够看出,哈特的意思是说,承认规那么是
查验其他一切规那么的效劳的标准,在法律体系内,“效劳”这一词恰
恰确实是由承认规那么来概念的,那么它怎么能够用到承认规那么自
身之上呢?超级有趣的是,咱们能够注意到哈特在论述那个问题的时
候用到了“巴黎标准米尺”如此一个例子。即他以为那种把承认规那
么的效劳看做是“假定的”观点就比如说“咱们假定、但永久不能证
明,用作衡量一切米尺正确性的最终标准即巴黎标准米尺本身是不是
正确。”[40]熟悉语言哲学的人都明白,那个闻名的例子正来自于维特
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50节,维特根斯坦提到如此一个例子:“有
一件东西,咱们既不能说它是一米长,也不能说它不是一米长;这确
实是巴黎的标准米。———可是,这固然不是把某种奇异的属性加在
它上面,而只是标明它在用米尺气宇的游戏中起着一种独特的作用。”
[41]在哈特看来,承认规那么正是如此一种在法律的语言游戏中起着
类似独特作用的规那么。
第二个问题我想姑且称作承认规那么的效劳来源问题。这和前面似乎
有些矛盾,即咱们刚说过承认规那么无所谓效劳,笔者那个地址的意
思主若是说若是人们真是要刨根究底地问:承认规那么凭什么就能够
成为咱们法律制度的基础?那么,咱们将给出如何的回答。依照哈特
前述的意思,承认规那么赖以成立的理由恰恰就在于人们对承认规那
么同意的事实当中。
且让咱们先把目光从哈特那里移开,来看一看维特根斯坦的一些说
法。依照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语言游戏。
而既然是游戏,就必然有游戏规那么,人们在玩语言游戏的时候必需
遵守这种规那么。而人们遵守规那么是成立在人们关于有关事物具有
一致熟悉的基础之上的,“‘一致熟悉’那个词与‘规那么’那个词是
彼此紧密联系在一路的”,“固然只有当一致性存在时,咱们才能玩这
种语言游戏。”那么人们又是如何具有一致熟悉的呢?维特根斯坦以为
“一致熟悉”那个概念并非存在于语言游戏当中,因为“人们所说的
情形是真的或是假的;人们在所利用的语言上取得意见一致。这不是
意见上的一致,而是生活形式的一致。”众所周知,后期维特根斯坦提
出了闻名的“意义即利用”的,把关于语言的意义问题归结为“利用”。
[42]这说明,咱们不该当局限于语言系统自身,不能指望通过语义递
归的方式在语言系统内部解决语义基础的问题,而必需跳出语言系统,
到语言系统之外来讲明语言系统自身的基础问题。而处在语言系统之
外的正是包括咱们关于语言的利用在内的生活形式。
与前述哈特关于承认规那么的效劳的论述两相较照,笔者以为,哈特
所要说的也正是如此一个意思:作为法律制度之基础的承认规那么,
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在于人们的法律生活如此一种生活形式当中。而一
种法律制度的存在,或说它想取得它自身的意义,那么必需来自于人
们关于这一法律制度同意的实践中,最最少,是官方关于承认规那么
同意的实践中。[43]
(四)反基础主义
哈特这种关于承认规那么之“效劳”的观点,在笔者看来,是一种关
于法学中的基础主义的拒斥。“基础主义”主若是熟悉论上的一个概念,
即以为,咱们要为一个信念寻觅合法理由就必需诉诸其他一些信念,
而这些信念的合法理由又必需诉诸另外一些信念,最终,那个为信念
寻觅理由的链条上溯到某个信念,那个信念具有某种独立的靠得住性,
它或不需要合法理由,或是自明为合法的,它就在整个认知体系中起
着基础的作用。因此,有合法理由的信念或确实是这种基础信念,或
受这种信念支持的信念。[44]人们老是希望自己所取得的知识是确实
靠得住的,而人类关于这种知识基础的探访也是有着悠长的历史,远
的如笛卡尔把“我思故我在”这一简单自明的真理作为人类熟悉的起
点,近的如逻辑实证主义所提倡的还原论,即以为能够把任何复杂的
命题还原成观看陈述通过体会以查验其真假。基础主义被现代哲学视
为一种内部论,即它以为合法理由是包括在信念的内部关系当中的,
试图通过在信念的内部关系中发觉知识的基础。它存在的问题确实是
会致使无穷倒退和循环论证,最终仍是不能说明知识的确信性。法学
中的基础主义不是寻求知识的确信性,而是寻求规那么的有效性。只
是,与熟悉论中的基础主义相同的是,它也是一种内部论,即试图在
规那么体系内部找到,或说———用维特根斯坦的术语———说明整
个制度的最终合理性基础。[45]这一样存在上述熟悉论中的基础主义
所无法克服的难题,以至于凯尔森不能不用“假设”一说来堵住这一
无穷倒退的趋势,而却不知应当跳出规那么体系之外来寻求说明,更
准确的说,寻求明白得。维特根斯坦说哲学确实是给瓶子里的苍蝇指
出飞出去的路,而这也正是哈特在法学中所做的。
注释:
[1]参见黄颂杰《20世纪西方哲学经典及其学术阻碍》,载《哲学动
态》2002年第2期。
[2]参见陈波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今世世界学术名著•哲学
系列”写的序言,可见【美】W。V。O。蒯因《语词与对象》,陈启伟、
朱锐、张学广译,总序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IV—X
页。
[3]正如他的门生P。M。S。哈克和J。拉兹在庆贺哈特70岁生日的
纪念文集《法律、道德与社会》中所说,“他的工作奠定了今世英语世
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他在牛津和其他地址的教诲,鼓舞了大
量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理学”,而作为他在牛津
大学法理学教授讲席的继任者、同时也是他的要紧论敌的美国闻名法
学家德沃金也不能不由衷地赞扬:“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
的思想必需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张文显等译,译跋文,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290
页。
[4]这最显著的表此刻哈特就任法理学教授后,奥斯汀在写给哈特的
贺信中说:“我超级快乐地看到哲学帝国用这种方式又侵吞了另一个领
域,更不用说为你将在这一领域做出优良成绩而欢喜了。”【英】妮古
拉•莱西:《哈特的一生:噩梦与好梦》,谌洪果译,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第181页。
[5]如莱西以为哈特一生中最要紧的两个灵感来源确实是边沁的法哲
学和现代语言哲学,而且哈特有一个学术的底线:法律理论的全然智
识基础在于哲学,而非历史或其他社会科学。参见【英】妮古拉•
莱西《哈特的一生:噩梦与好梦》,谌洪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第18九、196页。
[6]参见【英】妮古拉•莱西《哈特的一生:噩梦与好梦》,谌
洪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268页;谌洪果《通过语言
体察法律现象: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载《比较法研究》2006
年第5期。
[7]Fogelin:Wittgenstein,Routledge&KeganPaul,1976,第
117页,转引自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192页。
[8]Wittgenstein:The Blue and Brown Books,Basil Blackwell,
1958,第17页,转引自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91页。
[9][10][11]【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八、4八、49页。《哲学研究》分为两部
份(其中第一部份是要紧部份),每一部份都分末节排列,本文下面关
于该书的引用都将循例标出所在部份和所在节数。
[12][13][14][15][16][17]【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六、17、17、17、17页。
[18]【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1996年版,第239页。译文引自【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8页。
[19][20][23][26][28][29][37][40]【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
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八、83、23九、
六、206—207、153、11二、109页。
[21]李红:《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概念的澄清》,载《哲学研究》
2004年第3期。
[22]哈特:《耶林的概念天国与现代分析法学》,载【英】哈特《法理
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4]哈特:《耶林的概念天国与现代分析法学》,载【英】哈特《法理
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25]参见哈特《耶林的概念天国与现代分析法学》,载【英】哈特《法
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页。
[27]关于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参见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
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哈特与富勒论战各自要紧的
观点可见书中所附哈特与富勒的两篇文章:哈特的“实证主义与法律
和道德的分离”、富勒的“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而二者观点更为展
开的表述那么可别离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
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30][31][32]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23、18五、185页。
[33][34][35][41]【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
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八、13、1九、38页。
[36]参见涂纪亮《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思想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35页。
[38]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样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9]关于法律的内在、外在陈述,笔者拟结合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
戏”说另文专述。
[42]固然,那个地址要说明的一点是,维特根斯坦并无心于提出一种
意义理论,“意义即利用”也不能被看做是一种意义理论。那个地址涉
及到更多的哲学上的争辩,本文不展开讨论。
[43]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承认规那么”的阐发组成了哈特以后新分
析实证主义法学进展的一个主题,相关介绍可参见朱峰《法律实证主
义的命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44]有关基础主义的论述,参见格雷林《熟悉论》,载Nicholas
Bun-nin、E。P。Tsui-James、燕宏远、韩民青主编《今世英美哲学概
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45]关于“说明”一词在维特根斯坦那里的特殊用法及说明的不可能
性,可参见安东尼•J。瑟伯克《在承认规那么的核心发觉维特
根斯坦》,陈锐译,http://www。01law。com/article-1-1-43595-1。
html转自清华法学网,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4月28日,关于明白得
与说明的区别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可参见Dennis Patterson:
“Wittgenstein and Constitutional Theory”,Texas Law Review,
Vol.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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