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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外贸政策与其体质
一、外贸管理体制
自1990年起,波兰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经营的管理
体制。根据波兰法律规定,所有经济实体享有经营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 权力。波兰成为欧
盟联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其外贸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外贸政策一致,进出口贸易主要
通过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除少数商品受许 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
放开经营。
波兰有关贸易的主要法律有《商品和服务对外贸易管理法》、《海关法》、《防止商品过量
进入波兰关境法》、《防止某些纺织品和服装过量进入波兰关境法》、《反倾销法》和《外汇法》
等。
二、贸易管理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波兰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是主管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政府部门。经济、劳动和社会
政策部是于2003年1月由原经济部、原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合并而成立 的,是波负责制定经
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政策的重要经济部门,其部长目前由副总理兼任。经济、劳动和
社会政策部职能管辖范围较为广泛,除社会劳动保障 等领域外,负责制定并具体实施贸易
政策,制定贸易法律法规,组织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负责贸易促进、
投资促进、推动扩大出口,实施反 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免遭进口产品冲
击,对部分进出口商品进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有关事务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负责。
波兰商会是波全国范围内的商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包括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
据,对企业进行协调和指导;举办和参加各类大型国际展览和经贸研讨 会;出具货物原产
地证明;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举办各类专题的商务培训班;下设仲
裁法庭负责解决贸易纠纷。
三、海关管理制度
波兰海关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接轨,波兰入盟后,波兰海关将成为欧盟海关的一部分,
实行欧盟统一海关政策和关税制度。
从1996年7月1日起,根据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惯例,波兰海关使用联合海关
程序,即只须一个报关单即可完成与周边21个国家的货物周转,加快了清关速度。
波兰海关接受的报关文件是“单一管理单据”(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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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贸易壁垒
(一)关税措施
波兰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海关法》,波兰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
关法的附属文件,在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和减让关税四种不同
的税率。
自主关税:主要适用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国、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不适用优惠税率
的国家。
协定关税:主要实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波兰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未进行新的多边
谈判的情况下,不得提高关税。
优惠关税: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该税率比协定关税税率低。
减让关税:适用于与波兰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主要适用于欧盟国家、欧洲自由贸易联
盟和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国家。
零关税:在限定时间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
(二)进口限制
波兰对汽油、柴油、燃油、葡萄酒以及其它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等进口采取数量限制
措施。
对枪支、弹药、放射形物质、某些化工产品、含酒精饮料和某些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必
须申办经营许可证和特许执照。
目前波兰许可证制度与欧盟有所不同,波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自动登记许可证(仅对部分进口商品有此要求)
(2)配额(规定特定商品进入波兰市场的数量或最高限额)
(3)配额的分配原则。
配额按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按企业申请配额的总量的一定比例来分配,也可按
企业以往销售业绩的比例来分配。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20天。
满足下列条件商品的许可证由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或农业部长签发:1、该商品
不包含在免税商品范围内;2、在使用配额和自动登记许可证情况下可享 受出口补贴;3、
需要交纳出口费用。许可证在四种情况下不予签发:1、申请人未能满足许可证的全部规范
要求;2、申请人被法庭判定有税务方面的罪行,且在 判决有效期内;3、享受出口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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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已经用完;4、申请人不能交纳出口费用。申请此类许可证时,企业需交纳许可证押金,
如果许可证的使用超过规定额度的 95%,则退还全部押金;如使用许可证的额度少于95%,
则部分退还。押金无利息。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波兰从2003年开始使用欧盟货物质量与安全标准。总的含义就是生产商要对其产品缺
陷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波兰于2003年初通过了“商品质量安全标准”,如果消费者或用户发现某种产品存在缺
陷,则该产品制造商将受到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根据波兰《检验和 认证法》的规定,凡
可能威胁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国产及进口产品应申报安全检验并标贴安全B标志。检验认
证工作由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及其授权的检验和发证机 构进行。如产品没有标贴安全标志
或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就进入波市场销售,则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将收缴国库,并处以一倍的
罚款。需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的商品 目录由检测和认证中心发布,主要涉及:钢材制品、
金属制品、机器设备、精密仪器、运输工具、电子产品、建材、玻璃制品、木材和纸张、部
分服装和纺织品、劳 保鞋和手套、玩具等。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农食品贸易规定
根据波兰《进出口农食品国家标准监督法》,农食品进出口商应向波中央标准检查局的
分局、边境及地方标准检查点申请对其进出口农食品进行质量鉴定。申请 应说明申请人、
进出口商、商品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级、包装方式、合同形式、供货人或生产商名称
及地址、商品的出口目的国、建议鉴定的地点和时间、进 出口商授权领取鉴定书或提出上
诉的人员姓名、填写申请的地点、日期等。如对检查员鉴定结果不服,在接到鉴定书的同时
可立即通过该检查员向中央标准检查局提 出上诉,由中央检查局局长任命3人委员会进行
复审。
受国家标准监督的农食品主要是:牛肉及内脏、猪肉及内脏、家禽肉及内脏、鱼、牛奶、
黄油、奶酪、土豆、西红柿、洋葱、蒜、大葱、白菜、菜花、胡萝卜、蘑菇、果汁、咖啡、
茶叶、调料、玉米、大米、黑麦、大麦、小麦、燕麦、面粉、食用油、白糖、饮用水、酒、
香烟等。
2、动物检疫规定
根据波兰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农业部(动物检疫司)
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 签发的动物检疫
证和波农业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应说明产地国、目的国(若属转运)、
商品种类和数量、波兰边境口岸名称、动物圈养或屠宰地 的地区检疫员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目前,波兰只从那些向欧盟出口动物及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同类产品,一旦欧盟停止
从某地进口,则波立即采取同样行动。对波出口的肉及制品应来自获得向欧盟或美国出口许
可权的企业,或根据双边协议经波农业部检疫人员实地调查认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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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植物检疫规定
波兰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下属的 "国家植物检疫总局"负责。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
在波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
书。如需要,波检疫人员可取样化验。植检人员根据检查签发允许货物入境、或销毁、退回
的决定。
烘干的咖啡豆、茶叶、可可粉、植物调料、原装草药、冷冻果蔬、10公斤以下欧洲产
鲜果蔬菜无需进行植物检疫。
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农业部部长发布。
中波两国之间已经签署了植物检疫协定。
(五)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波兰《反倾销法》,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部长可以应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请启动
反倾销程序,条件是该生产商对所申诉商品的产量占国内总产量25%以上的份额。
自1997年波宣布对我自行车实施配额限制后,又对我打火机(1998年10月)以反倾
销为由、对我鞋(1999年1月)和电熨斗(2000年10 月)以过量进口为由实行限制措施。
对我自行车设限因原申诉企业倒闭未实施。对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税,对鞋、电熨斗均采取征
收海关附加税形式的保障措施。其中 最初仅对一次性打火机征收附加税,2000年8月扩展
到多次性打火机,2000年应进口商要求波方对打火机设限措施开始复查,经多次推迟后,
波兰经济、劳 动和社会政策部于2003年9月决定维持原判;对鞋征税措施于2003年2月
中止;电熨斗征税有效期至2004年9月。波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波对 华所采取的反
倾销等措施将自动中止,同时欧盟对我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手段将自动适用于波兰。
(六)出口限制
2003年波兰出口中实行的多数限制措施是因外部原因采取的,包括其它国家对波兰出
口采取限制措施的补充手段(如由于欧盟对一些钢制品实行双重检查制 而实行的这些产品
出口的自动登记)、波兰签署的国际协议(如在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范围内采取的向美
国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限制)。波兰自主实行的限 制只涉及活鹅和鹅蛋的出口,实行出
口禁令是为了保护基因材料。
五、税收政策
1、法人所得税
根据波兰《法人所得税法》,所有的法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都要缴纳法人所得税。
2003年波兰法人所得税为27%,2004年下调为19%。
2、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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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波兰《增值税法》,增值税有四种税率:基本税率为22%,还有7%、3%和0税率。
7%的税率适用于肥料、农药、药品、建筑材料、某些食品和儿童 服装(波兰加入欧盟后,
建筑材料增值税率为将提高为22%);3%的税率适用于奶制品原料、捕捞产品和鱼加工品、
大部分的养殖业、林业和狩猎业产品;0税 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服务。
3、个人所得税
根据波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所得征收。2003年所得税税率分为
19%、30%和40%三个档次。免税基数为518.16兹罗提。 年收入37024兹罗提以下的按19%
税率征收;年收入在37024-74048兹罗提的,征收6516兹罗提加超出37024兹罗提部分的
30%;年收 入超过74048兹罗提的,征收17623.6兹罗提加超出74048兹罗提部分的40%。
六、关税政策
波兰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海关法》,波兰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
关法的附属文件,在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 税和减让关税四种不
同的税率。自主关税主要适用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国、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不适用优惠
税率的国家;协定关税:主要实用于世贸组织成员 国。波兰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未进
行新的多边谈判的情况下,不得提高关税;优惠关税: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该税率比协
定关税税率低;减让关税适用与于 波兰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主要适用于欧盟国家、欧洲
自由贸易联盟和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国家;零关税:在限定时间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
商品。
根据波兰2003年执行的关税政策,适用于WTO成员国产品的关税税率大部分在0~
20%之间。其中,矿物原材料税率0~9%;农产品0-160% (大部分为0-25%);冶金产品
0-12%;纺织品、服装9-18%;鞋9-17%;、陶瓷玻璃制品9%;电子产品0~21%;自行车、
摩托车 9-15%;汽车35%;玩具12%;打火机12%;光学仪器0-18%。波兰与欧盟成员国
之间的进出口产品享受特殊关税(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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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0:56: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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