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法学
一、填空和选择
1、了解世界最早、美国最早的、我国第一本教育法学著作是什么人编写的,书名
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
世界最早:
汉斯·赫克尔与希普教授,于1957年合著的,《教育法学》;
书的主旨是倡导教师在教育上的自由,由三编构成;
美国最早:
诺尔特和林恩于1963年编写出版的,《学校法——教师手册》;
以判例为主要素材编写的
中国最早:
米桂山、龚有明为北京市各类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编写的教材,《教育法概述》
第一本以教育法学命名的专著—-张维平 《教育法学》,阐述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2、了解我国教育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四个基本阶段。P14
1. 问题提出阶段,20C 70S末——20C 80S中。这一阶段在反思了以人治教的种种弊端的历史教
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校的主张;
2. 体系探索阶段,20C 80S中——20C 80S末,这一阶段以我国颁布了对全国人民教育生活产生
重大影响的义务教育法为契机,开拓了教育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3. 学科基本定型阶段,20C 80年代末-—20C 90S初,专门阐述教育法规的专著终于在我国出版
4. 教育法学理论深化发展阶段,1993年以后,这一阶段某些专题研究获得较为充分的展开
3、了解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阶级性和公共性。P33
1. 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性;
2. 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社会性质。
4、了解教育法规的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P38
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教育的平等与效率和教育的自由与秩序上;
工具价值体现在分配与确认,指导与评价,规范与保护等方面。
5、了解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形式,了解各层次教育法规的主要制定机关。P43
1. 教育基本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发布实施
2. 单行教育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有关教育某一方面的法律,这一表现形式的规
范性文件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XX法,XX条例)
3. 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为国务院
4. 教育行政规章是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的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业务主
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各
部,各委员会发展的教育行政规章有由教育部单行发布的,也有由教育部和其他部委联合发布
的,根据规范对象的性质而定
5. 地方教育法规,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只在其行政区域内生效
6. 地方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政府有权制定,主要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制定
6、
了解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P79
指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三个内在的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7、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P81
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
法律关系
根据主体之间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1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8、了解几种关于受教育权性质的观点及其实质.P89
生存权说: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人民的一种生存权,属于经济上的权利。(奖学金、助学
金等)
公民权说:为了培养国民的民主政治能力,国民应当有受教育的权利,就是在人民主
权的现代宪法规定下,人民为行使其参政权,必须具备适当的知识和能力,因此,人民应当有
权要求国家提供与宪法原则相适应的教育内容。公民权说实际上将教育权看作是一种政治权利。
学习权说:所谓受教育权是儿童在受教育过程中进行学习,并通过学习获得发展的一
种权利.学习权是与其他人权并行的儿童基本人权之一。
9、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了解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行为能力的分类
P93,P96。
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亦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指向的目标或对象
我国公民在行为能力上有三种情况:
1. 完全行为能力人——正常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
2.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
3.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0、了解《法经》和《开皇令》的主要性质。P122
法经是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公元前407,主要内容是刑
法方面的
隋朝有了行政法典性质的开皇令
11、了解《学位条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几部法律的颁布时间。P163
1980年2月2日——
《学位条例》
1986年4月12日--
《义务教育法》
1991年9月4日——
《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
《教师法》
1998年8月29日——
《高等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
《教育法》
2002年12月28日——
《民办教育促进法》
12、了解教育立法原则的涵义。P178
社会主义方向性
民主性
实事求是
稳定连贯性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
13、了解教育立法的四个步骤。P185
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
14、
了解教育立法科学化的衡量标准.P193
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有实效
2
15、了解教育法规实施的几个原则。P205
教育性原则、效力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平等性原则
16、了解教育法规实施的方式:教育法规的遵守和适用.教育法规守法的主体和教
育法规适用的方式p208,p211
守法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两大类——包括所有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武装力量、
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和所有公民.
适用: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律规范解决具体
问题,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活动。 形式: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
17、了解教育法规的效力的含义,了解教育法规的解释的分类:正式解释的分类和
非正式解释的分类.P213
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指其有效性,即教育法规的保护力和约束力,一般分为四类,形式
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18、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P219
合法性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
19、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三方面具体内容.P221
推行教育法规实施,主要表现为依照有关教育法规作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规范公民、
学校、教师、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对有关教育权利的享受和有关教育义务的履行。
对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是指 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社
会力量,是否正当行使教育权利和履行教育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除了正面采取,推行
教育法规的行政措施,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还包括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遵守教育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防止违法教育法规的行为发生,或者做到及时纠正违反教育法规
的行为。
进行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行政途径,处理教育法律纠纷,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
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
20、了解法律制裁的含义,违法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四种分类。P223—225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按照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和犯罪两种
行政处罚:
1.申诫罚,是最轻的处罚,如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行为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种行为能力
4.人身罚,最严厉的处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
21、了解民事制裁的含义和承担民事制裁的方式,刑事制裁的机关.P226-227
民事制裁,是指对违反民事法规,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
强制措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1种
人民法院
22、了解法律责任的基本分类,了解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了解刑事法律责任的含
义和特点。了解《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P232—235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3
民事责任的特点:
1. 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
2. 主要是财产责任
3. 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4. 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形式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
责任
特点:
1. 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
2. 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
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机关没有这项权力
23、了解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P247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24、了解法律救济的四种渠道。P268
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25、了解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P270
1. 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 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 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机关:
1. 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主管的教育部门
2. 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26、了解教育行政诉讼管辖的三种分类.P280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27、
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中关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P389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有重大罪行者才负刑事责任,但
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并且新闻媒体不可披露犯罪未成年人
的资料
28、了解民法通则关于高等学校法人性质的规定,了解高等学校的三项职能。P424
高校的校长为高校的法定代表人,高校属于事业法人,活动范围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高校的校长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利用职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高校的核心任务是培养人才,主要依靠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项职能来实现
29、了解《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所具有的哪7项办学自主权的规定。P425
1.招生权;2.学科、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国际交流权;6.人事
配置权;7。财产使用权
30、了解学校对教学内容管理,对教学设备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p444,P446
教学内容进行管理:
1. 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的原则
2. 给教师以相对自由的原则
教学设备管理:
4
1. 设备为教学服务的原则
2. 效益原则
3. 人力和物力并举的原则
4. 以教师为主的原则
二、名词
要依据.
1、过错责任原则:235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
2、教育法律关系:081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教育法律责任:231
指由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4、教育行政诉讼:279
教育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了其教育法规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5、教育行政赔偿:283
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6、义务教育: 325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通常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
年龄阶段的儿童免费、强制普及实施特定特定年限的基础学校教育。(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典型
的特征,也是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最基本的区别。)
7、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 419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8、行政法律责任 232
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9、教育立法 175
狭义上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广义上泛指一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
规和教育规章的活动。
10、义务教育的免收学费原则 343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实行免收学费,是保证义
务教育推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11、教育机会平等原则300
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是《教育法》的立法原则之一,该原则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扶持和帮助特殊受教育群体。
12、民事法律责任:233
指由于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13、行政复议:275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
活动和制度。
5
14、学生申诉制度:272
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
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15、教育行政执法:214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现的活
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
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与履行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16、过错推定原则 236
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简述
1、简述实施义务教育的平等原则要求。340
1.要求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在我国,歧视女性的现象依旧十分严重,在一些经济困难、地理环境较差的地方以及一些少
数民主地区女童的教育问题更为突出,要真正落实扫盲教育,规定男女儿童具有平等接受义务教
育的权利是很有必要的。
2.要求改善经济等其他条件.
经济发展不平衡,可能导致举办义务教育事业的能力有限。《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设立助
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在经济发展
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予以师资、财政等方面的帮助。
3。要求为特殊儿童举办义务教育学校。
特殊儿童不仅包括弱智、盲聋哑等身体有残疾的儿童,还包括一部分行为不良的儿童和少
年,应举办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工读学校等特殊义务教育学校,以便特殊儿童亦能
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2、简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94
1。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
者严重的不良行为的,或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
以训诫。
2.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接到未成年人寻求保护报告
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3。各类文化出版机构、影剧院、录像厅等演播场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售、出租
经营部门向未成年人出版、放映或者演出、出租或出售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
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节目和出版物等行为,分别由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处以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化制品机构: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违反本法规定,不设
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
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
6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简述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312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4、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284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国家承担侵权赔偿
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1. 损害事实:对人身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损害,对财产权的损害
2. 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 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与职务内容密不可分的行为
4. 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侵权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与前提.在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通常是指直接因果关系。。
5、简述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P418
1.《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2.依法自主办学,就是高校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
实现其办学宗旨,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自主确定学校发展计划,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
和社会服务,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3。依法自主办学,既要求高校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利,不能越权,也不能弃权;也要求学校要
善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完善学校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学校管理好,
将学校办好;同时有权拒绝来自各方面对学校自主权的干涉和侵害行为。
4。“面向社会”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前提.面向社会要求高等学校关心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要求高等学校关注世界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等等。
5.“实行民主管理”是依法自主办学的保障。只有实行民主管理,才能更好地依法自主办
学。
6、简述法律救济的特征。266
1.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是政治民主和法治发展的标志,宪法确立的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
为法律救济的实施提供了依据,任何违法侵权损害行为都逃不脱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合法权益
受害者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2。以各种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没有权益的损害,就不会存在纠纷,没有纠纷,就无需建立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纠纷的
存在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实,只有从法律上提出解决纠纷的途径、程序和方法,使权
益受害者得到补偿,才能消除纠纷。
7
3。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均起因于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
的前提。一些违法之人所行的非法之事,必然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4。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救济的最终目的是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法律救
济的对象是权益受害者,权益未受损害就不会得到法律救济。
7、简述学校事故的特点.238
1.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多数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渎职,很少是出自故意伤害的意图;
2。受害者多为不满18周岁的中小学生,事故的发生常常与少年儿童活泼好动的天性有关,而且
受害者本人往往也有过错;
3.学校事故的处理常常涉及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
面利益;
4。独生子女的增多为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
5。事故处理的直接后果是经济赔偿,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8、简述法人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94
1。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是指主体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3.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内容范围也不
同;不同的学校、社会教育组织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根据其成立的目的和教
育活动的范围各有不同,与其相应的,行为能力范围也有所不同。
4.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教育权利能力,这是与生俱来的;
我国公民在行为能力上有三种情况:
1.完全行为能力人-—正常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
16周岁的公民
2.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9、阐述举办职业教育时应当遵循的产教结合的原则。P403
“产教结合”是保障职业教育与经济和社会的紧密结合,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增强自我发
展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举措.产教结合的原则主要包括:
1. 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
2.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实施职业教育的过程中,要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
向
3.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注重实践教育,强化技能训练,努力提
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4. 职业学校应当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做到校企结合,使校办企业能直接或间接地为教学质量的
提高和学校的发展服务,努力增强学校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论述:
1、试论述我国《教师法》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P373
1。有关污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
8
损害的,则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侮辱教师,是指以一定方式公开贬低教师人格,破坏教师名誉的违法行为。(包括行
为、言词、图文侮辱);
(2)殴打教师,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的行为;
(3)对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应根据情节、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分别施以行政制裁、民事
制裁或刑事制裁。
2。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进
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受惩罚的行为: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
体罚学生经教不改;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惩罚形式:行政责任的追究(学校予以行政处分、解聘,或由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的追究(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
刑事责任的追究(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4.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试论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司法保护的内容。p388
司法保护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有重大罪行者才负刑事责任,但
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惩罚为辅的原则
2. 不公开审理,不披露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文规定,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一
般也不公开审理,并且新闻媒体不可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资料;
3. 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少管所应尽可能地给予教育和挽救;
4. 不歧视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虽然犯过错但已改好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方
面不受歧视。
总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就是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凡涉及未成年人活动时,应充分考虑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权利,对他们进行适当的保护.
3、 试论述《教育法》在执法和守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可以改进的内容。p319
1. 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2.改进:
(1) 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职权法定;公正、公开;职权与职责相统一)
(2) 完善行政机关管理教育的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教育民主化管理运动的推进,学校需要行
政机关增加一些非权力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方式。如审议、指导、告诫等行为.
(3)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教育公务员必须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的熏陶,
培养稳定的法律观念和娴熟的法律技巧。
(4)加大教育法制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功能;
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教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
9
(5)深入开展教育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教育法律意识。
通过教育法制宣传,使公民不仅仅要了解教育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在于自觉遵守
教育法规。
4、 试阐述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区别。P55
1.性质不同
(1)教育法规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2)教育道德依靠教育相关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1)教育法规侧重于调整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教育道德不仅调整外在行为,还调整内在精神世界,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3。表现形式不同
(1)教育法规通过国家法律表现,表现形式具体而明确,是成文的规定。
(2)教育道德通过生活实践表现,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1)教育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
(2)教育道德主要依靠道德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5.评价标准不同
(1)教育法规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强调权利与义务。
(2)教育道德以道德评价为标准,强调善恶美丑。
5、试论述《教育法》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可以改进的内容.P317
1。问题:
(1)从横向结构看,覆盖面尚不完善。
(2)从纵向结构看,还未形成一个层次排列有序的体系。
(3)从立法技术看,教育法律法规的用语比较空泛。
2。可改进内容:
(1)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法规体系。
就教育法规的横向覆盖面而言,至今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教育改革实
践需要迫切制定如 教育经费法、成人教育法、教育行政组织法 等),有些方面仍然处于无法可
依的局面。
从纵向看,迫切需要建立由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组成的、
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教育法体系,尤其是要加大地方教育立法的力度.
(2)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在过去的立法中,不少教育法规内容粗疏,漏洞较多,甚至相互冲突,可操作性差,针对
这些问题,今后教育立法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又一重要目标。
补充:
1.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
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
a。 行政处罚
i。 申诫罚:警告
ii。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iii.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iv. 人身罚: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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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刑事责任
a.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b。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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