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0*号
********有限公司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审核报告
*********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 12 月31日的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调整审核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准
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
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
填报申报表并出具报告。
在复核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材料的证明能力,考虑了与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
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复核、验证、计算和职业
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分析、复核,我们认为本
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填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所
得税纳税调整情况。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本报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
1 利润总额
2 减:境外所得
3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4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5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6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7 纳税调整后所得
8 减:所得减免
9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 应纳税所得额
12 税率(25%) 25%
13 应纳所得税额
14 减:减免所得税额
15 减:抵免所得税额
16 应纳税额
17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8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9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0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1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本报告仅供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无关。
附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2.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税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对*****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了审核,现将
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税务登记号:*****
(3)成立日期:****
(4)注册地址:****
(5)法定代表人:***
(6)注册资本:***元整
(7)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8)是否为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否
(9)是否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否
(10)是否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否
(11)是否为上市单位:否
(12)从业人数:**人
(13)资产总额:**万元
(14)是否为汇总纳税企业:否
(二)企业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本单位办公室
(3)会计核算软件:****
(4)记账本位币:人民币
(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否
(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
(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个别计价法
(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备抵法
(9)所得税计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经过了解、询问、观察,证实贵单位在业务活动的进行中,存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包括成本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存货采购、收发、保管
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这些制度在
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方面是有效的。
(二)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根据贵单位提供的各项内部证据及外部证据,我们认为,这些证据与企业所得税是
相关的并且是可靠的。
(三)企业所得税的审核情况:
2016年度贵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元;其他业务收入**元;营业外收入**元;主营业
务成本**元;其他业务成本**元;营业外支出**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元;销售费用**
元;管理费用**元;财务费用**元;资产减值损失**元;投资收益**元;利润总额为**
元。
2016年贵单位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元,经审核纳税调整增加额为**元,税调整减
少额为**元,免税收入**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元。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1.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为销售商品收入(或为提供劳务收入或建造
合同收入或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为**元,为销售材料收入**元(或为
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或出租无形资产收入或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贵单位本年度收入类无纳税调整项目。
本年度收入类纳税调整增加额为**元,纳税调整减少额为**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2.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元,为销售商品成本(或提供劳务成本或建造合
同成本或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等);列支其他业务成本**元,为材料销售成本(或出租
固定资产成本或出租无形资产成本或包装物出租成本等) ,列支管理费用元;销售费
用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元。
本年度扣除类纳税调整增加额为**元,纳税调整减少额为**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一)职工薪酬的审核
经审核,贵单位本年度职工薪酬支出**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为**元,纳税调整增加**元,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1)工资薪金支出
贵单位本年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账户中列支工资薪金**
元,实际发放**元,单位全年职工平均在册人数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的规定,
经审核,本年度工资薪金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贵单位本年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账户中列支职工福利费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
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经审核,本年度职工
福利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贵单位本年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账户中列支职工教育经
费**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经审核,本
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贵单位本年度在“管理费用”户中列支工会经费**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
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
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的规
定,经审核,本年度工会经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贵单位本年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账户中列支各类基本社
会保障性缴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
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的规定,经审核,本年度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符
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6)住房公积金
贵单位本年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账户中列支住房公积金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准予扣除。”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审核,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支出符合
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间接费用”等账户中列支业务招待费
**元,本年度营业收入为****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的规定,经审核,2016年度业务招
待费税前扣除的限额为***元,超过扣除限额**元应做纳税调整,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元。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账户中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元,
本年度营业收入为****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的规定,经审核,201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符合税法
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元,利润总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应调增2016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经审核,本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限额为***元,超过扣
除限额**元应做纳税调整,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
(五)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罚款支出***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规定,罚款支出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
(六)税收滞纳金支出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税收滞纳金支出***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收滞纳金支出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本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元。
(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代开发票税金**元,该项支出属于与取
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
(八)赞助支出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赞助支出***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
赞助支出;……”的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
3.资产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本年度资产类纳税调整增加额为**元,纳税调整减少额为**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一)贵单位本年度成本费用中列支折旧费用**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
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
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及第六十条:“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
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
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的规定,经审核贵单位本
年度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及折旧方法均符合税法规定,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调整事项。
经审核,房屋、建筑物,折旧费账载为**元,根据上述税法规定折旧费税收金额为
**元,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
(二)准备金支出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在“资产减值损失”账户中计提减值准备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
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的规定,计
提减值准备金的支出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
(三)资产损失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度在“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减值损失”)中列支资产损失**元,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规定,不符合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条件,应调增本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元。
4.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
经审核,贵单位本年度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为***元(****-*****)。具体
调整数据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经审核,本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为**元,实际发生的与预售收入有关的营业
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
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
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
不得低于3%.”及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
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的规定,贵单位本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
预计毛利额为***元,贵单位本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为
****元(****-****)。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经审核,本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为***元,转回的销售
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为***元,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为***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
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
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
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
得额。”的规定,单位本年度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为***元。
三、审核结论
贵单位2016年度纳税调整前所得元,纳税调整增加额元,纳税调整减少额元,纳
税调整后所得元,应纳税所得额元,按税率25%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元,减本年累计实
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本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元。
二0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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