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洗钱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反洗钱风险
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日常工作内容,明
确了反洗钱工作要求,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的基本规范。
第二章 宣传
第三条 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知识进行公司内外部宣传.
公司按照本地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 公司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加公司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洗钱
氛围,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六条 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的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公司员工的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贴近客户的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 反洗钱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
(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三)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四)避免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的知识和方法;
(五)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进展;
(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
(七)其他相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 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项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要
求。
第九条 公司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主要采取LED
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确保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的专业素
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反洗钱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批公司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
(二)检查反洗钱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反洗钱牵头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撰各类反洗钱培训教材;
(二)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
(三)保存反洗钱培训记录;
(四)反洗钱培训评估、总结。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于年初提出培训需求;
(二)根据公司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本部门反洗钱培训计划;
(三)组织本部门日常反洗钱培训;
(四)保存本部门日常反洗钱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
反洗钱培训对象包括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反洗钱合规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送人员、其他相
关部门人员等。反洗钱培训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分层次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反洗钱培训分在岗培训和岗前培训两大类。
在岗培训包括全员培训和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培训。全员培训的内容以普及反洗钱知识、宣导反洗
钱形势和政策、通报公司反洗钱工作为主。
岗前培训指公司在新入司人员培训中,要加入反洗钱的内容,使新入司人员树立起一定的反洗钱意
识,掌握初步的反洗钱知识。
第十八条 反洗钱培训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分析讲解各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学习,使员工
深入掌握各项规定,并能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结合公司业务特点,深入讲解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使员工懂规章懂业务,
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三)业务实际操作。结合国际、国内反洗钱最新动态和反洗钱案例,介绍反洗钱的经验与技巧,
以及最新的反洗钱技术,稳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警觉性和反洗钱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组织开展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全员培训每年一次,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培训每季度一次.
上述培训包括各种方式、各个层级组织的培训。
公司针对人民银行重要监管精神或文件组织开展临时性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后,反洗钱牵头部门要及时做好培训情况的评估、总结,并将评估总结报告上
报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留存归档.
培训评估总结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材、授课人员、参训人数等.
第四章 监管报表报送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送,是指依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各
项报告、报表等资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反洗钱非现场报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非现场报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执行监管要求,牵头反洗钱非现场报送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反洗钱合规人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季度、年度报表。报送时间、方式、内容和
渠道应严格遵守监管制度要求。
(四)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员负责编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反洗钱合规人员提
交.
第二十三条 反洗钱报送相关人员对于已报送的季度、年度报表保存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以备查
询。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对于报送内容和程序的具体要求,应于每季度结束
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如下信息:
(一)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情况;
(三)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四)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六)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对于报送内容和程序的具体要求,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如下信息: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宣传情况;
(五)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六)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
行)》(大银发[2012]117号)文件要求,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报送时限分别为每年12月10日前,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北京市年度反
洗钱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专题会议记录,对反洗钱工作总结、计划、内部监督检查等专
项工作方案、报告等重要文件的签署意见等,以及其它能反映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有效实施负
责的书面资料,报送时限为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三)机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法人机构的高管和控股股东等情况及其变更,报送时限为确定
和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
(四)反洗钱工作机构、岗位及人员的设置、职责和变更情况,报送时限为确定和变更后10个工
作日内;
(五)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时限为制定和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六)自行开展的反洗钱培训工作记录、图片等资料,报送时限为培训后10个工作日内;
(七)反洗钱人员参加人民银行网络培训测试结果,报送时限为测试后10个工作日内;
(八)年度反洗钱宣传工作方案、集中宣传月相关资料及总结报告、年度反洗钱宣传工作总结,报
送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1日前、6月10日前、11月30日前;
(九)反洗钱调查资料和相应分析报告,按调查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报送;
(十)对风险业务、产品和支付工具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时限为制定和修
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一)新推出的业务、产品、创新型交易工具和相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报送时限为推出
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二)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自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及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报
送时限为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三)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使用手册(包括基本功能、操作流程、权限设置、应急措施等)及其更
新情况,报送时限为系统使用和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
(十四)发生或上报公安部门的洗钱案件或其他金融案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十五)协助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件协查情况,报送时限为协查后10个工作日;
(十六)反洗钱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的信息资料;
(十七)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将反洗钱非现场报送的各项资料单独存档保存,并严格执行那个本细
则中保密要求。
第五章 现场协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
反洗钱调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贷款资金。
第三十条 资金查询、冻结、扣划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 协查义务
(一)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
(二)按要求向调查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协助查阅、复制有关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协助封存有关文件、资料;
(五)依法执行对有关账户的临时冻结。
第三十二条 协查权利
(一)对相关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调查人员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调查;
(二)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对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三)对要求封存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清点。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协查由反洗钱牵头部门统一接洽,办理协查手续,并组织协调其他部门配合完
成协查。
(一)核对调查人员数量及所出示的身份证件和调查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二)对要求提供有关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填写《反洗钱协查工作表》(见附件
1),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协查;
(三)对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可直接处理,填写《反洗钱协查工作表》和《反洗钱协查结果
反馈表》(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接到《反洗钱协查工作表》后,应按协查要求及时安排协查。协查工作
结束后,填写《反洗钱协查结果反馈表》反馈至反洗钱牵头部门。
第三十五条 协助调查中,有关人员接受询问应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并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实。记载
有遗漏或差错的,要求调查人员补充或者更正.确认笔录无误后,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按规定程
序审批后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到要求封存有关文件、资料的,应对要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点,并要求当
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写明封存文件、资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封存时间等,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
须有双方共同签名或盖章。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有关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案。未经查封部
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启封、动用封存物品.
第三十八条 接到要求临时冻结通知的,应核实其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冻
结.临时冻结期满未接到继续冻结通知,或接到解除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完成协查工作后,登记《反洗钱协查登记簿》(见附件3),定期
保管。
第四十条 《反洗钱协查工作表》、《反洗钱协查结果反馈表》和《反洗钱协查登记簿》等资料应交
牵头部门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自完成协查工作之日起至少5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对反洗钱协查工作进行保密,不得泄漏协查工作信
息.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反洗钱岗位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具有
保密义务和职责;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反洗钱岗位人员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等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等有关反
洗钱工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对反洗钱信息保密的义务。
第二节 保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信息;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四)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五)未经批准,不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涉及保密的反洗钱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而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
(二)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而获取的客户交易信息;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
(四)对可疑交易的分析记录;
(五)反洗钱举报信息;
(六)反洗钱黑名单客户的身份信息;
(七)依法向监管机构提供的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及书面资料;
(八)配合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的活动及因此而获取的信息;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保密的其他反洗钱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管理系统内客户信息实行权限管理,非客户经理人员不设置客户信息查询功
能,特殊情况查询的须经公司有权领导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档案管
理制度执行。除在工作中必须接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获取和使用上述
资料,特殊情况查询的须经公司有权领导审批.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配置专门主机用于反洗钱可疑交易、监管报表报送,专用计算机由反洗钱专人
管理,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并定期更换操作密码。
第五十条 对于反洗钱系统上报使用的密钥应指定反洗钱专人使用,专人管理,并做好密钥更换的
记录。
第三节 案件协查
第五十一条 案件协查是指金融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
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协查工作,协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知情人数,确保非协
查人员不能接触到协查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协查台账,登记有关协查信息;协查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以密件方式报送调
查机构;协查工作纸质文件要专人、专夹保管。
第四节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对反洗钱保密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反洗钱工作秘密的,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
罚。
第五十六条 发现反洗钱工作的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有关领导及所在工作小组。公司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具体反洗钱工作的保密责任制和泄密责任
追究制,落实各项反洗钱调查的保密措施。
未经审批私自对外报送、散布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将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对泄密人员进行
处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公司将保留对泄密者的追溯权利。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反洗钱岗位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的奖励或处罚。
第五十八条 反洗钱奖惩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具体包括前台报告人员、可疑分析人员、反洗钱合
规人员及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
第五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进行公开表扬或优先考虑评优:
(一)对公司反洗钱工作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议的;
(二)向公司提出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反洗钱工作方法;
(三)对公司反洗钱宣传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举报或报告反洗钱重大可疑交易线索,经人民银行、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的;
(五)获得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表彰的;
(六)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考试或考评,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反洗钱工作中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八)经反洗钱牵头部门综合评审,在反洗钱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九)公司认为应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具体奖励由反洗钱牵头部门根据所获成绩的大小、程度、为公司避免损失情况等拟定奖
励意见,报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交办公室发文处理。奖励种类包括通报表扬、记小功、记大功。
第六十一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采取公开批评等惩罚措施:
(一)未能履行反洗钱岗位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五)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七)受到人民银行批评或处罚的;
(八)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九)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积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反洗钱宣传的;
(十二)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反洗钱知识培训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公司反洗钱制度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具体处罚可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由反洗钱牵头部门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
程度、造成损失情况等,依据公司问责制度拟定处罚意见,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交办公室
发文处理.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十三条 各项奖励或处罚,公司均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在个人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6:4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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