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和旅游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文化旅游行业和文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XX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建立消防安 全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 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消 防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和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娱乐 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消防安 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 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文 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 理;负责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对本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节会活动的消防安全 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 行业内各类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 “主体实责、岗位实名、培训实操、器材实用、运行实 效”的总体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 开一承诺”活动,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 建立“五实N岗''责任体系,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 力”和员工“一懂三会”。
第五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制定本系统 消防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参与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 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调查处 理。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开展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组织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至少一次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并督促单位开展至少一次消防安全疏散演 练。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 出,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送文化下基层活动。
第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消 防救援机构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 进行分析研判,商讨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同级 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年内至少组织开展 一次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消防救援 机构函告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不良行 为后,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改正。未整改的应当列为工 作督办内容限期解决。对于敷衍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 患的行为要将其纳入单位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项 目核准、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所属行业领域内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消 防安全约谈:
(一) 未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部署的;
(二)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的;
(四) 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
(五) 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一般火灾事故的;
(六)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 的;
(七) 抗拒或消极应付消防安全监管措施的;
(八)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逐级建立消 防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 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对在消防 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应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 事故的单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和旅 游行政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和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