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与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6-01 17:13:26 阅读: 评论:0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与易燃易爆
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储存易燃___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要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第三条:对易燃___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库。
第六条:储存易燃___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___能动火。
第七条:库房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第八条:库房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___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在明显部位设置火警电话119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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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___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__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___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___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___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___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___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___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___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___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___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___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___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___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___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___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___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___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___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___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___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___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___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___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易燃___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8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___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___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第十三条易燃___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___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___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___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___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___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___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___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___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___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___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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