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反思
作者:李川 郭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
摘 要 我国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经验正式设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其具体制度设计有自己的特色,江苏省在试点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具体制度。但社区矫正实践中仍存在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解决。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分级管理 类型化矫正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刑罚目的理论的更新与量刑应用研究”(10YJC820057)成果;东南大学国家级创新SRTP项目“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机能”(1310286087)的成果。
作者简介:李川,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郭珩,东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51-02
一、社区矫正理论
(一)国外社区矫正的概念
目前在中国大陆所说的“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community-bad corrections),是一个外来术语。这个术语主要来自英语文献。从国际社会的情况来看,在很多情况下,社区矫正是被作为学术概念而使用的。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不同的研究者对社区矫正下了不同的定义。例如,贝林德·罗杰斯·麦卡锡(Belinda Rogers McCarthy,1991)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 。 保罗·克伦威尔(Paul F.Cromwell,2005)等人认为,“社区矫正就是犯罪人在社区中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期的一种非监禁制裁” 。
根据诸多学者的不同论述,可以发现国外的社区矫正实际上包括两种基本类型:(1)前段制裁(front-end sanction),它们由法官判决,属于监禁替代措施;(2)后端计划(back-end program),这类矫正计划的参加者由矫正官员选择,目的是帮助犯人离开监狱后重新融入社区。从所见到的英语文献来看,不同的学者给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有差别,似乎还未见到一个普遍接受的公认的社区矫正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