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截然不同吗?

更新时间:2023-06-08 19:35:08 阅读: 评论:0

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截然不同吗?
一概述
对于“社会应当保障机会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而不是结果平等(equality of result)”这样的说法,我们应该都很熟悉,人们在批评政府的一些财富再分配措施时会经常这么说。这种说法的支持者认为,政府的角色是确保每个人都能从相同的起点出发,而不是保证所有人最终能到达相同的结
果。如果人们有了机会平等,如何利用这些机会就是每个人自己的责任。就算有些人最后的境遇并不理想,政府也不应当介入并提供帮助。[1]
我认为这种对“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区分并没有什么意义。这并不是说机会平等的说法太空洞;恰恰相反,我认为机会平等能够成为一个相当强大、重要的理念。而那些支持对“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做出区分的人并没有给出什么有力的论证来说明这种区分是必要的。
机会平等要求社会消除人们在取得成就的过程中“随机”(arbitrary)出现的阻碍(在本文的第二部分进行讨论),这是对机会平等最自然的理解。其实这就要求对资源进行大规模再分配。尽管这并不是说要追求完全的结果平等,即每个人拥有相同的资源,但也会相当接近这种状态,远远超过那些主张“要机会平等,不要结果平等”的人的想象。这是因为人们拥有的智力与能力是不同的,进而直接导致了结果不均,而人们获得怎样的智力和能力是非常随机的。在“随机性”这一点上,“智力和能力”与机会平等的支持者希望消除的那些障碍并没有什么不同。
在第三部分,我会对机会平等的另外一层含义进行讨论。在这里,主张“要机会平等,不要结果平等”是因为机会平等符合某种价值(merit)原则。简单来说,机会平等的正当性是基于其对市场规律的尊重。根据这种观点,政府改变市场分配结果的行为追求的是结果平等,而违背机会平等。
这种以市场导向、以价值(merit)为原则的机会平等观念尽管能够自洽,但在我看来内涵非常有限,
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违反直觉。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接受这种在充分市场条件下能够自洽的平等观,基于同样的逻辑,我们也应当接受在充分民主条件下的另一种平等观。原则上,这种基于市场导向、以价值(merit)为原则的所谓“机会平等”,和通过充分民主改变市场分配结果的所谓“结果平等”并无不同。这种虚幻的区分对我们没有任何帮助,还会在分析社会制度时有所误导。
二机会平等:消除取得成就过程中“随机”障碍
(一)形式机会平等(Form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无疑是机会平等的一个方面。[2]相信那些坚持对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进行区分的人也不会反对。
职业对有才能的人开放,这是形式机会平等最基本的要求。[3]法律不应仅仅因为某人并非贵族出身,就禁止其从事某项职业或担任某项要职。[4]当然这一原则在刚被提出时也面对着非常大的争议,远没有像今天这么理所当然。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出身贵族”替换为“属于某个种族”:如果法律禁止某些种族的人从事某些职业,这就剥夺了他们的机会平等。
为什么这种直接从形式上对机会与准入资格进行限制是不可接受的?最符合直觉的回答可能就是:一个人的前途不应当取决于家庭出身或者种族这种“随机”、无法掌控的因素。对人们来说,这些因素是
在出生时“意外”分配给自己的,完全超出了个人的掌控。因此,允许这些因素对一个人造成决定性的影响是不公平的。当然,关于为什么要消除形式限制也能够提出另外一些很有道理的论证。例如有人可能会说,我们支持形式机会平等不是因为这对个人更公平,而是因为它能够最大化社会总体利益。稍后我会对这个论证进行讨论。至少,支持形式机会平等最自然、最直接的理由是允许随机而无法掌控的因素对一个人的命运造成巨大影响是不公平的。
然而,如果我们接受这个理由,那我们要做的就不仅仅是消除形式障碍这么简单。人们在反对福利国家政策时经常会用到“要形式平等,不要结果平等”的说法。[5]但是如果我们支持机会平等的理由是“允许随机而无法掌控的原因对人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是不公平的”,那么我们也必须接受政府提供大规模的福利和再分配政策。[6]这也正是罗尔斯《正义论》中的重要主题:公正的制度不仅要求完善的自由主义制度(例如社会宽容),也蕴含了对资源的实质性再分配。
对这一主张的论证和对形式机会平等的论证非常类似。即便在没有形式上阻碍的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和另一个人拥有同样的天赋和动力,但可能因为低劣的教育和缺少医疗保障而无法获得同样的成就。因为家庭背景对人的影响如此巨大,真正的机会平等就会要求对家庭生活进行某种程度的介入,而这一点我们恐怕很难接受。[7]父母在子女教育中扮演怎么样的角色显然会影响子女未来的发展,但拥有什么样的父母对每个人来说却完全是随机而无法掌控的。因此,如果说机会平等要求消除随机而无法掌控的阻碍,那对不同家庭中家长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影响进行平均化就是很自然的逻辑结果。但显然
没有人会接受这一点。
除了这个看起来不太可行的方案外,政府其实还可以为实现机会平等做很多事。例如,政府能够在不过分干涉各个家庭的前提下均等地提供教育机会和医疗保险。“平等的入学机会”
的要求看起来似乎足够清晰明白,但其实也非常复杂。例如究竟应当对所有学生安排同样的资源,还是需要为那些有特殊需求的学生进行特别安排,人们也很难取得共识。[8]这说明在各种情况下,机会平等的理念都会要求政府做出实质性的介入,也就是所谓的福利国家措施。
论证到这一步,还不能说对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进行区分是完全没用的。因为其他人可以主张说,政府的确应当保障人们的生活不会因为无法获得和其他人同样好的医疗服务或教育而遭受不利,但如果他们已经有了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这些优质的医疗服务或教育,政府就不应对最终的结果进行干涉。这样的主张看起来仍然是合理和自洽的。人们可以主张,是不同的人在天赋和努力上的差距,而不是机会上的差别,导致了结果的不同。
(二)天赋和能力是出生的意外
当我们认识到每个人的天赋和肤色或贵族血统一样,都是出生时意外获得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分野便开始坍塌。[9]当然,人们可以通过决心和努力去发展自己的天赋和能力。但很难说这些决心和
努力就完全是自己能够掌控的。即便我们承认这些后天获得的素质并非出生时的意外,并且在最大程度上肯定后天努力的作用,我们还是无法否认,人的能力中有某些非常核心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自己能够掌控的。[10]这不仅仅是遗传,还包括了儿童时期的成长和其他环境影响因素,这些因素和种族归属一样无法诉诸个人努力。
如果机会平等意味着人的命运不应当取决于那些自己无法掌控的因素,我们也就不能允许一个人的命运由她/他的才能决定,因为这也违反了机会平等原则。“以天生的禀赋作为分配财富和收入的理由并不比历史和社会阶级这样的理由更加充分……从伦理的角度看两者是同样武断的。”[11]一旦我们迈出这一步,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之间的区别就开始消失了。一个人所拥有的智慧和能力是自己无法掌控的,如果我们认为不能由种族和阶级来决定人的命运,那智慧和能力也同样不可以。
针对这个观点,可以提出三个相互关联的反驳。
1.形式和非形式(informal)阻碍
首先人们可以主张,由种族和阶级为基础的区别对待造成了明显的形式阻碍。相反,没有法律禁止才能不彰的人追求某些职位或社会地位。才能不那么高的人拥有尽全力追求财富、创造命运的自由,这一点和那些受限于形式阻碍的人不同。他们的结果都是无法获得成功,但才智平庸的人的失败并非政府的限制所致,而只是“真实社会中自然而然的结果”。说得更精确一些,这是个人决定和市场机制共
同作用的结果。有些特质会得到奖励和回报,有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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