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
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200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的规范化
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
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
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
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
以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必须遵循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
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第三条 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存款种类
个人人民币存款分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以及
其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其中定期存款包括整存
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
教育储蓄等。
(二)账户种类
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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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储蓄账户包括:定期储蓄账户和活期储蓄账
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借记卡账户、信用卡账
户、个人支票账户、普通活期账户、活期一本通账户,
以及其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账户。
(三)存款凭证种类
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使用的主要凭证包括:
银行卡、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存
折、定期存单、礼仪存单、个人支票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分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开户
(一)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
人民币存款账户,所开立账户的户名及证件号码应与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下列身份证
件为实名制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
1、居住在境内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16岁以上
不满18周岁但能够提供有效收入证明以证实其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居民身份证或临
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岁以下中国公民,16岁以上
不满18周岁且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以证实其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居民身份证或户
口薄;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为身份证件;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
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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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旅行证件;
5、海外华侨,为中国护照;
6、外国公民,为护照、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或边
民出入境通行证。
(二)个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须出示
有效身份证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归档。持
居民身份证开户的,还须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客户须亲自申请开立银行
结算账户,不得他人代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单位统一办理的客户,可
由他人代办。16岁以下未成年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的,要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或由监护人代办。16岁
以上不满18周岁的客户,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以
证实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仍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要由他人代
办。
(三)个人申请开立储蓄账户时须出示有效身份
证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归档。允许委托他
人代办开立储蓄账户,但需要同时提供存款人和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将存款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一)客户可凭存款凭证在中国银行联网网点办
理存款业务,也可无借记卡、无存折办理存款业务。
(二)存款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
(三)大额存款业务还需遵循:
1、客户本人办理人民币单笔超过5万元(含)
的现金存款时,必须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业务办
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要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
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对于18岁以下未成年客
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款的,要
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或由监护人代办。16周岁以上未满
18周岁的客户,如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证实其已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自行办理。
2、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存款业务,
如为代办存款的,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存款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
的种类及号码。如是代办通存通兑业务,单笔存款金
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含)时,应核对代理人有效身
份证件,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基本信息,并留存其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
查。
3、对大额存款实行授权管理制度,授权起点金
额为5-50万元人民币(由各分行根据当地情况设定大
额存款的起点金额,并通过适当渠道对客户进行解
释)。
第七条 取款
(一)客户支取存款须凭存款凭证和开户时约定
的支取方式办理。柜台不得办理无凭证支取现金。凭
密码支取的可在中国银行联网网点办理,凭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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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的仅可在开户网点办理。
(二)取款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
(三)大额取款业务还需遵循:
1、客户本人办理人民币单笔超过5万元(含)
的现金取款时,必须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持居民
身份证办理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
要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18
岁以下未成年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1万元(含)以上
现金取款的,如为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要由监护人
陪同办理或由监护人代办。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
的客户,如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证实其已具备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也可自行办理。
2、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取款业务,
如为代办取款的,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存款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
的种类及号码。如是代办通存通兑业务,单笔取款金
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含)时,应核对代理人有效身
份证件,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基本信息,并留存其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在业务办
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
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3、对大额取款实行授权管理制度,授权起点金
额为5-50万元人民币(由各分行根据当地情况设定大
额取款起点金额,并通过适当渠道对客户进行解释)。
4、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
人民银行要求,取款人至少应提前1天以上以电话等
方式预约。各分行自行规定预约金额的,要通过多种
渠道告知客户,如客户未能提前预约,且在人民币20
万(含)以下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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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超大金额(100-5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
由各分行根据当地情况设定)的柜台代办取现交易,
在提前预约、核查身份证件、验证密码、复核授权等
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营业网点应依据银行掌握的
资料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实时核实并由网点负责人授
权签字。
(四)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是指定期储蓄存款在未到期前客户要求
全部或部分支取,银行依照规定予以全部或部分支取
的行为。可分为部分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其中
整存整取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办理一次。零存整取、
存本取息不得部分提前支取。有权机关已实施冻结、
止付的存款不得办理提前支取。
客户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或全部提前支取,必须出
具存款凭证原件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存款人办
理部分提前支取或全部提前支取,还必须同时出示存
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客户须将代理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同时摘录于
有关凭证上。
(五)逾期支取
逾期支取是指客户在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日后支
(二)大额转账业务还需遵循:
1、对大额转账实行授权管理制度,授权起点金
额为5-50万元人民币(由各分行根据当地情况设定大
额转账起点金额,并通过多种渠道告知客户),同时
应遵守身份核查制度及反洗钱工作相关要求。对特大
金额(由各分行根据当地情况设定特大金额转出签字
授权起点金额)的转出业务,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系统自动授权的前提下,采取分管行长签字授权制
度,以防范内外部案件的发生。
2、对超大金额(100-5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
由各分行根据当地情况设定)的柜台代办转出非本人
账户的,在核查身份证件、验证密码、复核授权等风
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营业网点应依据银行掌握的资
料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由网点负责人授权签
字。
第九条 结清/关户
(一)凭密码支取的个人存款账户结清/关户,在
验证存单/存折密码后,可在中国银行联网的营业网
点办理,跨地区办理需按结清金额收取相应手续费。
(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存款账户结清/关户,在
审核客户有提供的印鉴和存折后,在原开户网点办
理。
(三)仅凭存款凭证支取的个人存款账户结清/关
户,在审核客户提供的存款凭证后,在原开户网点办
理。
(四)结清/关户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
(五)如遇大额取款或转账标准的结清/关户,应
按照大额取款或转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查询、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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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可根据内外部各类需要,对个人存款
账户的基本信息资料进行查询,按申请人不同可分为
三类查询:
1、客户查询:由客户本人或其有权查询人提出的
对其名下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详细资料及历史交易等
进行查询的行为。有权查询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监护
人、财产继承人(须提供继承权证明书、法院判决书、
裁决书或调解书)、在银行柜面当场签订或经公证的
委托授权书上的委托人。
2、有权机关查询: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
法规规定提出的查询个人存款账户的金额、币种及其
他存款信息的行为。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
位。
3、监管部门及银行内部查询:银行监管部门及银
行内部依据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提出的查
询客户个人账户相关信息的行为。
(二)账户资料查询分为当日明细查询、历史交
易明细查询、账户余额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客户要
存款账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有权机
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中银
个总[2009]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账户维护
(一)账户资料变更:允许变更的账户资料包括
客户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别、地址、电话、国籍、
支取方式及修改通知存款转存标识等。
1、办理账户资料变更,应由客户填写更改账户资
料申请,对客户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别的变更申
请,柜员必须严格审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
存,凭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资料变更的,还需通过联
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2、账户资料变更允许代办。对客户姓名、证件号
码、证件类别的变更申请,柜员必须严格审查客户本
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凭居民身份
证申请办理资料变更的,还需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
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3、账户资料变更允许在中国银行联网的营业网点
办理。
(二)挂失业务:客户遗失存单/折、印鉴或遗
忘密码,应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行办理挂
失手续(存单/折的挂失可到中国银行联网的营业网
点或通过电话银行先办理临时挂失手续,但需在五日
内到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银行审核有效身份
证件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更换存单/存折:存单/存折破损、存折满
页时,在验证存单/存折密码后,可为客户办理更换
存单/存折,该交易可在中国银行联网的营业网点办
理。存单/存折无密码的,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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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存单/存折,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还要
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
查。
(四)存折补磁:客户持有的存折磁条信息丢失
后,在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验证存单/存折密码
后,可在柜台为客户办理存折补磁,该交易可在中国
银行联网的营业网点办理。存单/存折无密码的,须
凭居民身份证申请补磁,需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
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凭证印章使用
(一)开具的存折、存单须加盖“业务专用章”。
(二)存取款交易的客户回单及协助公、检、法
进行查、冻、扣提交的回执单应加盖“业务专用章”,
银行留存凭证不需加盖印章。
(三)开具的存款证明正本须加盖“存款证明专
用章”。
(四)与存款业务有关的业务凭证,如已打印柜
员号或授权号,则不需加盖柜员或授权人员印章,否
则需要加盖柜员印章。
第三章 主要存款品种及计息方法
第十三条 活期存款
(一)定义:可以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受限制。
(二)起存金额:一元起存。
(三)使用凭证:银行卡、活期存折、活期一本
通、个人支票。
(四)计息规定: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
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并入本金。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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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
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
第十四条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一)定义:约定存期和固定金额本金存入,到
期支取本息,可与储蓄机构约定到期自动转存。
(二)存款期限: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
三年和五年。
(三)起存金额:五十元起存。
(四)使用凭证:定期一本通存折、定期存单(含
礼仪存单等)。
(五)计息规定: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
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整存
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约定自动转存的,到期日本息合计
后按事先约定的方式转入下一个约定存期,利率按转
存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期限利率执行。到期一次性支取
本息的,以整年(月)计算存期,按存入日挂牌公告
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
一个存期内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的,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以支取
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提前支取的剩余部
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到期时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
应档次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或根据
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
存期的部分(如已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则为存满新存
期的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以支取日挂牌公告的
(一)定义:开户时约定存期和固定金额,本金
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二)存款期限:一年、三年、五年。
(三)起存金额:每月固定存额,五元起存。
(四)使用凭证:活期存折或活期一本通存折。
(五)计息规定:按约定存期连续存满的零存整
取存款,到期时按开户日利率执行,存期内遇利率调
整不分段计息。零存整取存款存期内每月必须以约定
的固定金额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
补存者视同违约,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
计付利息,违约后存入部分,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
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全
部提前支取的,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
计息,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逾期支取的,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
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
段计息。
第十六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一)定义:在存入日不事先约定存款期限,客
户可自行选择在任何时候支取。
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一
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
六折计息。
相应期限整存整取利率打折后小于支取日活期
利率的,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七条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
(一)定义:本金一次存入,分次支取利息,支
取利息的期次可与银行商定为1个月或几个月一次,
银行按本金和约定存期计算好分次应付利息,存款人
凭存单分期取息,到期支取本金。
(二)存款期限:一年、三年、五年。
(三)起存金额:一次存入,起存金额为五千元。
(四)使用凭证:活期存折或活期一本通存折。
(五)计息规定:按开户日利率执行,存期内遇
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全部提
前支取时,须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
款利率计息,并将已分期支取的利息一次性从本息中
扣回;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
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八条 通知存款
50000元。
(四)使用凭证:定期一本通、存单。
(五)计息规定: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
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计息期间遇利率调
整不分段计息。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
计息;
2、未按规定提前通知而支取的,已办理通知手
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
率计息;
3、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
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个人为5万元)
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
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
(个人为5万元)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
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
清户或转存其他存款,按清户日或转存日挂牌公告的
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客户约定支取日但根据通知期限计算的通知日
遇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通知日。
约定支取日如遇到节假日,可在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
取手续,或将支取手续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办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
(六)约定转存七天通知存款:存款人向我行提
出申请,委托我行在通知存款存入日次日算起的第七
天,将该笔通知存款的全部金额,自动按转存当日挂
牌公告的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结息,并将扣除利
息税后的本息合计金额转存为新的可自动转存的七
天通知存款。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
结算等在银行开立的可办理转账支付结算及现金存
取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各类投资产品、代收付业务、银行卡业务
都需要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转账收付。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
填写相关申请书,签定相关的账户服务协议,留存身
份证件复印件,并设定支取方式。开立个人支票户时,
应预留签章式样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有担保人还需
在申请书上填写担保人的资料,并与担保人同时到银
行柜台在柜员的见证下签名。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可在中国银行联
网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申请表和协议应单独装订,
第二十条 个人储蓄账户
(一)个人储蓄账户是自然人为实现储蓄计划而
在银行开立的可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或定期存款账户。
(二)个人储蓄账户主要用于办理现金存取、本
人账户之间转账等。
(三)通过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只能办理
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之间、储蓄账户与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之间的相互划转,他人名下账户之间的转账必须
都是结算账户。
(四)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储蓄账户时,应填写
相关申请书,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并设定支取方式。
(五)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可在中国银行联网的
营业网点办理,相关申请表应单独装订,永久保存。
(六)个人普通储蓄账户的销户可在中国银行联
网的营业网点办理。
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通存通兑
(一)定义:个人存款通存通兑是指利用中国银
行电脑系统和网络,客户在非开户网点办理存款或取
款业务,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实时将客户资金变化
(三)基本规定
1、必须凭密码支取的账户才可以办理通存通兑业
务。
2、客户办理系统内跨省及省内跨地区通存通兑业
务、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时,按相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
(四)业务范围
1、系统内通存通兑:是指个人客户在行内联网
网点办理本人或他人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
时现金存取、资金转账和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
业务范围包括:
⑴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含同城)通存通兑
普通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存折、
定期存单、借记卡等储蓄业务的存取款。
普通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存折
的磁条更新、补登存折、满页换折等业务。
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查询账户的基本情况、更改账
户资料、更改密码、临时挂失(口头挂失)、开立存
款证明、存单质押贷款冻结等业务。
⑵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存通兑
借记卡主账户的柜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币存、取款业务。
逻辑集中的分行可办理活期存折和活期一本通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满页换折、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补登存折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磁条
补写业务。
2、跨行通存通兑: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
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
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
户信息查询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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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存
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通
存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
⑵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
人活期存款账户实时支取款项。通兑业务可委托他人
办理。
⑶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实时
查询其开户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查询
业务仅可由客户本人办理。
第二十二条 自动转存
(一)定义:客户在境内网点开立整存整取定期
储蓄账户时,可与银行约定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即存
款到期均可按原来的存期连本带息自动转存,储户无
需亲自前来网点办理转存手续。
(二)转存期限及转存利率:整存整取储蓄存款
(三)活期存款倒起息日期不能超过最近一期结
息日,自动转存的定期存款倒起息日期不能超过最近
一期转存的起息日。
第二十四条 错账冲正
(一)错账类型
1、完全客户责任
指银行完全依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业务,
导致差错。
2、完全银行责任
银行依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办理业务,因操作失误
导致差错。
3、双方责任
客户提供的资料有误,银行对资料核实不到位,
导致差错。
(二)处理办法
1、完全客户责任的处理办法
不论当日或隔日发现,均由客户自行联系差错账
户所有人处理,我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协助。
⑴由于客户原因造成本人账户的差错,若客户未
离柜就提出冲正要求,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如已核对,不需再出示),柜员应审核客户有效身
份证件的真实性,确认是否账户户主本人,信息确认
无误后,柜员可直接为客户办理冲正。若客户离柜后
或隔日提出冲正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冲正;如客
户能够就错账提供充分证明且与我行相关记录相符
的,可予冲正。
性、有效性,并由客户联系差错账户所有人协商处理,
同时应要求客户提交原交易打印的客户回执,我行在
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协助。
2、完全银行责任的处理办法
对于客户在柜台办理的业务,如当场(当日)发
现差错,由我行主动冲正,并请客户在相关凭证上签
字确认。若非当场(隔日)发现错账,应先止付差错
资金,并联系账户人或代理人到差错网点办理冲正或
调账手续。
对于银行主动入账(批量代发、电汇入账、个人
支票入账等)业务发生的差错,则由我行主动冲正,
无需客户签字确认,事后要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3、双方责任的处理办法
⑴双方责任造成客户本人账户的差错,若客户未
离柜发现差错,柜员应立即主动冲正,并由客户及柜
员共同签字确认。如客户已离柜或隔日发现差错,应
先冻结错账金额,并联系客户到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⑵双方责任造成他人账户的差错,若客户未离柜
发现差错,柜员应立即主动冲正,并由客户及柜员共
同签字确认。如客户已离柜或隔日发现差错,应先冻
结错账金额,并联系客户到银行办理冲正手续。如该
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则由银行与客户共同联系账户所
有人到经办行办理冲正手续,待差错资金全部追回
后,统一返还客户。
第六章 内控合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办理大额、可疑的个人人民币存款
第二十六条 为客户办理开户业务、大额取款或
转账、挂失业务、定期提前支取等业务时,应按规定
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
查。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错账冲正的过程中应严格
授权制度,并依据会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办理。所有
冲正交易,要在原存款凭条和冲正凭条上注明原因。
除银行批量冲正外,其他冲正交易原则上均要求客户
本人签字确认(现金类冲正交易必须要求客户签字确
认)。隔日差错应在查明原因后,经相关人员授权后
办理错账处理。
在因我行责任导致错账或因双方责任导致他人
账户差错的情况下,银行未经账户持有人同意进行冲
正或止付/冻结,应注意保存有关错账的证明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客户签字确认的相关凭证、相关银行记
录、录像等),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不得办理无折支取现金业务。除电
子银行、自助终端服务及“法律扣划”外,不得办理
无折转出业务。
第二十九条 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超前起
息存入、客户资料更改、挂失及各种冻结业务、补发
存折、托收等业务,须严格执行授权原则。
第三十条 个人存款账户签有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短信通知和各类代收代付、投资产品
的,原则上不能关户。
第三十一条 存折挂失冻结到期后,应直接选择
补换发存折交易补发存折,严禁先将账户解冻再补发
存折。要求解除挂失,必须客户亲自到柜台办理,特
殊情况确需代办时参照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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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账户密码遗忘不得代办挂失。特殊
情况确需代办时,参照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相关规定办
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开办的各
种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仍按《储蓄管理条例》
实施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征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通存通兑业务、教育储蓄、通信存
款、绿色存款、约定转存七天通知存款按总行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人民币存款的挂失/解挂、冻结/解
冻、扣划、汇款及异地托收等其他业务按总行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
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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