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
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
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
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
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
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
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
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主席令[2005]第40号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
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
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
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
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5、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
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
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
法
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
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
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用户有权获得接入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
7、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
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
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
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
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
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的侵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书法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
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
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
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
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子保健法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
当事人保守秘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四条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
泄路。
第三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
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
材料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严重影
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例如,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
公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麻风病、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
到损害的。如果传播公民的隐私,但对其名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构成侵害隐私权。
15、《民事诉讼法》(1991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
《行政诉讼法》(1996年)都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
16、《收养法》(1998年)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
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17、《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二十九条:“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查询。”
18、《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
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
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
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
20、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
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
侵权行为,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
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
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
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
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
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
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2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
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
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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